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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明代文化专制

读书人论道,思想之活跃,个性之追求,从来都是专制统治的大忌。因此,历代的专制君主,必定要推行文化专制,借以控制那些企图离经叛道的思想文化。自秦始皇起,便有焚书坑儒之举,此举颇为后世所非,有诗批评说:“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其实秦的专制非仅为对付读书人。观秦以来的中国历代专制统治,其所治者,一为读书人(即知识分子),一为农民(包括工商者流)。不过农民不去写史,正史、野史均出自读书人之手,因此史书中便多记下了种种文化专制的史事。

谈明代的文化,首先必须涉及的也是文化专制。文化专制乃是专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作为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空前强化的朝代,其所施行的文化专制统治,是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明代的文化专制,始行于太祖,继行之于成祖,其文字之祸,文臣之诛戮,书籍之禁毁,正史之篡改,思想之禁锢,文化之狱案,均亘古仅见,并且开创了恶劣的先例。仁宗、宣宗以后,情况略有好转,不再有那种大规模的文化劫难,但是由于专制政体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种种思想狱案、文字之禁仍时有发生,直至明亡。故云:“秦鉴在先,明鉴在后。”这是中国文化专制最突出的两个阶段之一,故不可不书而志之。

第一节 文字狱

一、贺表案

明制:凡逢年节及皇帝天寿圣节(生日)、皇家庆典或官员向皇帝谢恩时,均要上表笺。初无定式,“凡表笺,洪武间令止作散文,不许循习四六旧体,务要言词典雅,不犯应合回避凶恶字样。仍用朱笔圈点句读,表用黄纸,笺用红纸为函,外用夹板夹护”。“又令进表笺及一应文字,若有御名庙讳,合依古二名不偏讳,嫌名不讳,若有二字相连者,必须回避,写字之际,不必缺其点画。”(《明会典》卷七五《表笺仪式》)

当时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府州县及卫所所上贺表,多由地方教官代为撰写。这是建国初官吏队伍文化素质不高,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当时地方所聘教职多为当地名儒,他们出于平时的文风,在书写贺表的时候,往往引经据典,词体骈丽,以示文采,却不想因此而罹祸。

据明人所记,其祸端始于诸勋臣之进谗:

蒋景高,象山人,元末遗儒也。内附后,仕本县教谕,罹表笺祸,赴京师,斩于市。斯祸也,起于左右一言。初洪武甲子开科取士意右文,诸勋臣不平,上语以故曰:“世乱则用武,世治宜用文,非偏也。”诸勋进曰:“是固然,但此辈善讥讪。……如张九四厚礼文儒,及请其名,则曰士诚。”上曰:“此名甚美。”答曰:“《孟子》有‘士诚小人也’之句,彼安知之。”上由此览天下所进表笺而祸起矣。(黄溥:《闲中今古录摘抄》,《纪录汇编》卷一二九,景明刻本)

此说殊不可信。景高之被杀,是否即贺表案之始,已不可考。明太祖兴文字之狱,绝非仅因勋臣之言,恐亦并非因其“学问未深,往往以文字疑误杀人”(《廿二史札记》卷三二)。究其所由,一则是因为其出身农民的自卑心理,唯恐为文人所嘲弄;一则出于其专制统治之需要。其中更主要的还是后者。明初的各地教官,多为元朝遗逸,有些亦曾在元朝做过官,他们既保留着旧日对农民军的看法,又带有旧文人对于新朝的疑虑。太祖选择这些职权卑微的教官作为打击对象,比起对于其他文人要更来得容易一些,而且同样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成效,充分显示了皇权的淫威,对文人士大夫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那些名列贺表案的教官,则因此而成为文化专制下的冤鬼。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祸》等野史笔记记述甚详。

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为海门卫作《谢增俸表》,以表内有“作则垂宪”四字而被杀。原因只是因为“则”字音近于“贼”,而太祖当年曾参加义军,自认即是做贼,故为大忌。

北平(今北京)府学训导赵伯宁,为都司作《万寿表》,有“垂子孙而作则”,被杀。

福州府学训导林伯璟,为按察使撰《贺冬表》,以“仪则天下”被杀。

桂林府学训导蒋质,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作《正旦贺表》,以表中有“建中作则”被杀。

澧州学正孟清,为本府作《贺冬表》,以文中有“圣德作则”而遭诛。

又有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其中有“睿性生知”一句。但只因太祖年轻时曾出家为僧,忌言“僧”字,而“生”字音近于“僧”,故此而罹祸。

据黄溥《闲中今古录》所载,杭州教授徐一夔作贺表,中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太祖览之大怒道:“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剃发也,则字音近贼也。”遂将一夔斩首。此案《明史》中不记。据《明史·文苑传》,一夔曾与修礼书,有荐修《元史》,辞而不至,任杭州府学教授后,应诏修《大明日历》,将授翰林院官,“以足疾辞,赐文绮遣还”。后人有考其生平者,如清光绪间丁丙编校《始丰稿》,卷后跋曰:“世因《翦胜野闻》称表文忤旨收捕斩之之诬,几疑不克令终于官,岂非大谬哉。”今陈学霖教授亦有补证:徐氏《故文林郎湖广房县知县齐公墓志铭》,文成于建文元年(1399年),以证野史所记其斩首之误。

祥符县学教谕贾翥,为本县作《正旦贺表》,以“取法象魏”四字致祸被诛。盖因“取法”音近“去发”。

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表中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之句。太祖以“法坤”嫌于“发髡”,“藻饰太平”嫌于“早失太平”,命将许元处死。

德安府学训导吴宪,为本府作《贺立太孙表》,其中有“永绍亿年,天下有道,望拜青门”之句而被杀,也只是因为其中的“有道”音同于“有盗”。

怀庆府学训导吕睿,为本府作《谢赐马表》,内有“遥瞻帝扉”之句,因“帝扉”音近于“帝非”而被诛。

此外还有陈州州学训导周冕,为本州作《万寿表》,因有“寿域千秋”一句而被杀,终不知何故,或不当书千秋,而当书万岁,尚未可知。

亳州训导林云,为本府作《谢东宫赐宴笺》,以“式君父以班爵禄”而遭诛杀之祸,史称亦不甚明其缘由,或即以“式君父”音同于“弑君父”。

当时有翰林编修张某,以直言被黜为山西蒲州学正,照例为庆贺撰表,表中有“天下有道”,又有“万寿无疆”之句。太祖阅之而识其名,因怒道:“此老还谤我!”盖以其中“疆”字作“强”,“道”则音同于“盗”,合之而为“强盗”。即命逮送法司。曰:“汝更何说?”张某答道:“臣有一言,就毕就死。陛下有旨,表文不许杜撰,务出经典。臣谓‘天下有道’乃先圣孔子之格言,臣谓‘万寿无疆’乃《诗经》臣子祝君之至情。今谓臣诽谤,不过如此。”太祖闻其说良久曰:“此老还嘴强。”放去竟不问。左右相谓道:“数年已来,才见容此一人而已。”(李贤:《古穰杂录摘抄》,《纪录汇编》卷二三)

数年间才见容此一人,足见数年间罹祸者之众多。以上诸例,仅散见于野史笔记中的记述,事实上当然非仅如此。频繁的文字狱案造成了官吏中的普遍疑惧,礼臣因此而上疏请降表式,太祖于是亲自为文播示天下。而这时候已经是洪武末年,“二十九年,以天下诸司所进表笺,多务奇巧,词体骈丽。令翰林院撰庆贺谢恩表笺成式,颁于天下诸司,令如式录进”(《明会典》卷七五《表笺仪式》)。[3]

明朝所规定的表笺格式,不仅包括地方诸司的上表,也包括诸王上表格式。诸王的格式与群臣不同,大约亦定于此时。启奏题本格式的规定,早于表笺式,是为公文行文规范之用的。

制造表笺案是明初专制政治的需要,而确定表笺式,又是当时行政的必要手段。明太祖用这样的方法去限制文人们的自我文化表现,使文人们的行为更加行政化,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不过从此以后,明人的表笺文字便都出于一体,明太祖也不必再去一一读它们了。

二、诗文案

诗文案是指那些因作诗文而引发的文字狱案,这在明代文字狱案中也是相当突出的。

因诗文而招致杀身之祸的事例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明初的才子高启。《明史·高启传》记:

高启,字季迪,长洲人。博学工诗。……启尝赋诗,有所讽刺,帝嗛之未发也。及归,居青丘,授书自给。知府魏观为移其家郡中,旦夕延见,甚欢。观以改修府治,获谴。帝见启所作上梁文,因发怒,腰斩于市,年三十有九。

这里提到高启获罪于一诗一文,其诗见于《高青丘集》卷一七,名《宫女诗》:

女奴扶醉踏苍苔,

明月西园侍宴回。

小犬隔墙空吠影,

夜深宫禁有谁来?

诗写宫中妃嫔之生活,令人回味之处在后两句,似是暗指当时的宫阃不严。这类漫写宫中生活的绝句,本来有些像宫词之类的作品,倘若没有后来高启的被罪,人们也许还不会有过多的联想,但后来的事态发展却使人感到了这首诗似确有所指,而并非无稽之谈。明清之际钱谦益为此诗作注云:“《吴中野史》载季迪因此诗得祸,余初以为无稽。及观《国初诏示》诸录所载李韩公子侄诸小侯爰书,及高帝手诏豫章侯罪状,初无隐避之词,则知季迪此诗盖有为而作。讽喻之诗,虽妙绝古今,而因此触高帝之怒,假手于魏守之狱,亦事理之所有也。”(钱谦益:《列朝诗集注》)

李韩公,即韩国公李善长。豫章侯,即胡美。善长子李祺配临安公主,拜驸马都尉,侄佑为丞相胡惟庸从女婿,善长因此坐胡惟庸党案。然其乱宫之事,史书多讳言无记,或语焉不详。仅清初吴乔《答万季野诗问》记:“太祖破陈友谅,贮其姬妾于别室,李善长子弟有窥觇者,故诗云然。李、高之得祸,皆以此也。”窥所获陈友谅之姬妾即谓乱宫,言之过矣。友谅姬妾后有为朱元璋所收入宫者,估计其所谓窥视宫禁者当指此。另外还有胡美事见于本传:“胡美……十七年坐法死。二十三年,李善长败,帝手诏条列奸党,言美因长女为贵妃,偕其子婿入乱宫禁,事觉,子婿刑死,美赐自尽云。”(《明史·胡美传》)胡美长女为贵妃者,即顺妃,太祖十二子湘王朱柏之生母。顺妃未入《明史·后妃传》,其事迹仅见于《太祖实录》卷一〇上。

高季迪被腰斩于洪武七年(1374年),胡美被赐死于十七年(1384年),湘王朱柏生于四年(1371年),胡顺妃入宫必早于此。十多年间,宫阃不严,岂有无人议论之理?不过季迪以才子卖弄于诗文之间罢了。观季迪之经历,初以荐授翰林院国史编修,与修《元史》,又教诸小王于宫中,耳闻目睹宫中的事情当是比较多的。三年(1370年)秋,擢其户部右侍郎,自陈年少,不敢当重任,赐白金放还。此时已有赋诗之事,明太祖隐忍不发,数年后复有上梁文之事,于是二事并治,终致杀身之祸。季迪的上梁文乃是为当时苏州新建府衙而作的:

苏州郡衙,自来本在城之中心,僭周称囯,遂以为宫,颇为壮丽。元有都水行司在胥门内,乃迁衙居焉。及士诚被俘,悉纵煨焰,为瓦砾荒墟,方版图始收兹地。

……

蒲圻硕学夙充,性尤仁厚,贲临之久,大得民和,因郡衙之隘,乃按旧地而徙之,正当伪宫之基。初,城中有港曰锦帆泾,云阖闾所凿,以游赏者,久已湮塞,蒲圻亦通之。时右列方张,乃为飞言上闻,云:“蒲圻复宫开泾,心有异图也。”……乃使一御史张度觇焉。御史至郡则伪为役人,执搬运之劳,杂事其中,斧斤工毕,择吉构架,蒲圻以酒亲劳其下人予一杯,御史独谢不饮。是日,高太史为《上梁文》。御史还奏,蒲圻与太史并死都市,前工遂辍。(杨循吉:《吴中故语》)

季迪《上梁》一文,世卒未之见。自其门人吕勉作传及《吴中故语》《泳化类编》《七修类稿》《东吴名贤记》《续吴先贤赞》《词林人物考》《传信录》诸书相沿而述,然其文迄未见录。《高青丘集》卷一五《七言律诗》有《郡治上梁》诗一首:

郡治新还旧观雄,

文梁高举跨晴空。

南山久养干云器,

东海初生贯日虹。

欲与龙庭宣化远,

还开燕寝赋诗工。

大材今作黄堂用,

民庶多归广庇中。

诗无可讳而存。但观其所记,除去对于魏观的称诩外,对于朝廷并无一语及之,这大概也便是高启之类才子不称上意的原因所在吧。据称季迪《上梁文》中有“龙盘虎踞”之句,盖喻指张士诚旧宫,本亦无他意,而知府魏观素与右列武臣不合,至遭告讦,加之御史张度为人险刻,终酿此文字之祸。已经去官的高启,因与魏观交友,被请作上梁之文,加之前诗之怨,亦被牵于祸中。

明太祖的护短自卑固然是其制造文字之祸的原因之一,文人们对宫闱的影射摹画,也往往更加引发了这位初登皇位的农民的恼羞成怒。除高启外,另有监察御史张尚礼作《宫怨》诗:“庭院沉沉昼漏清,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徐釚:《续本事诗》引《尧山堂外纪》)太祖以其能摹图宫阃心事,下蚕室死。文人作诗,托借宫人之心情,其实未必真的了解太祖后宫隐事,却身遭腐刑,乃至丧生,这才实在是没有人性了。

不过太祖天下得来不易,唯恐一朝便失,诛功臣,用重典,目的均在于此;又因他出身卑微,对于文人有着天生的隔阂,既有礼敬,又多猜忌,因此屡兴文字狱。可是有些文人并不惧怕。

太祖尝游一废寺,戈戟外卫而内无一僧,壁间画一布袋僧,墨痕犹新,傍题一偈云:“大千世界浩茫茫,收拾都将一袋藏。毕竟有收还有散,放宽些子又何妨?”盖帝政尚严猛,故以此讽之。急命武士索其人,不获。(徐祯卿:《翦胜野闻》)

关于此事,明人亦有记其“因尽诛寺僧”者(郎瑛:《七修类稿》卷三七)。以诗论政,乃是明太祖这类专制君主的大忌,但若因此而尽诛寺僧,则难免有暴君之嫌了。然而此类事例,明人所记也确是甚多。

佥事陈养吾作诗曰:“城南有嫠妇,夜夜哭征夫。”太祖知之,以为伤时,取到湖广,投之于水。(刘辰:《国初事迹》)

陈某于明初征战建国之际公然出此哀诗反战,当然为太祖所不容,但仅以诗句而置之死地,严猛之政实可令文人们生畏了。而那些欲以逃仕避祸,求一清静栖身之所者,结果却也难逃不测。

元末高僧一初、止庵,于明初被召至京师,授僧录司官。一初有《题翡翠》诗一首云:“见说炎州进翠衣,网罗一日遍东西。羽毛亦足为身累,那得秋林静处栖?”止庵有《夏日西园》一首云:“新筑西园小草堂,热时无处可乘凉。池塘六月由来浅,林木三年未得长。欲净身心频扫地,爱开窗户不烧香。晚风只有溪南柳,又畏蝉声闹夕阳。”太祖见诗,谓一初曰:“汝不欲仕我,谓我法网密耶?”谓止庵曰:“汝诗‘热时无处可乘凉’,以我刑法太严耶?又谓‘六月由浅’‘三年未长’,谓我立国规模小而不能兴礼乐耶?‘频扫地’‘不烧香’,是言我恐人议而肆杀,却不肯为善耶?”(《七修类稿》卷三四)两僧人皆由此获罪而不善终。

两位僧人大约确有退隐之心,否则也不会于元末逃禅了。但是既已出家,却又被征召为僧官,结果还是未能完全脱离官场,难免会说两句牢骚话,至于所谓“法网”“规模”“礼乐”“肆杀”之类,则显然是牵强附会至极了。

诗文本来便是极易曲解的,倘若再像明太祖那样去随心测度,则无诗文不可成狱。

当时有僧人来复,上《谢恩诗》,其中有“金盘苏合来殊域”“自惭无德颂陶唐”两句,因以致祸。太祖命诛来复,曰:“汝用殊字,是谓我歹朱也。又言‘无德颂陶唐’,是谓我无德,虽欲以陶唐颂我而不能也。”(《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祸》)此出于明文附会之传说。来复死于胡惟庸案,盖因政治牵连之故。是否因此而有对其诗文的追究,则未可知。

洪武以后的历代皇帝中,除去成祖是以藩王夺位登极之外,其余的均为依照皇统择立,不再是草莽出身,也不再需要以无赖手段达到逞淫威于文人之中的目的。那种于诗文引申附会导致杀身之祸的情形不复多见了,但诗文案仍时有发生。

清人赵翼记明初文字之祸,有正统末至景泰初,佥都御史张楷以“耽师玩寇”被劾罢官之事。称张楷以佥都御史监军镇压浙、闽邓茂七、叶宗留起义,至建宁后停顿不前,日置酒赋诗为乐,又攘他人之功,为人所劾。然其实张楷之获罪,却非因“耽师玩寇”,而是因其所作诗文。

正统十四年,福建剿贼都御史张楷作除夕诗云:“静夜深山动鼓鼙,生民何苦际斯时。”……又云,“庭院不须烧爆竹,四山烽火照人红。”为给事中王诏所劾罢去。宣德中,楷先为御史,作诗以献宣宗,意欲求进。罪之,赖学士陈循力救而免。至是终以诗败。(《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诗祸》)

当时以诗获罪者还有天顺间的罗学渊。

天顺四年,江西万安县民罗学渊进所作诗三百余首,名《大明易览》,中有《咏犬》《咏蜜》《咏虫》《嘲丑妇》及谀当道者,词多谬安。上大怒,出其诗,命下狱讯治。集诸大臣廷鞫,坐妖言律论斩。(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诗祸》)

又:

弘治十二年,云南副使赵炯作诗十二首,自序身谕孟密夷使入贡之功,以献。上怒,降为运同。(同上)

以诗寄情,有时难免会有对于时政的批评,这也是自古文人发牢骚、抒情怀的手段,并不鲜见,而明朝文人中却因此而获罪者独多,足见其文化专制之严厉。

正德中浙江佥事韩邦奇,亦以诗获罪。

时中官在浙者凡四人,王堂为镇守,晁进督织造,崔□主市舶,张玉管营造。爪牙四出,民不聊生。邦奇疏请禁止,又数裁抑堂。邦奇悯中官采富阳茶鱼为民害,作歌哀之。堂遂奏邦奇沮格上供,作歌怨谤。帝怒,逮至京,下诏狱。廷臣论救,皆不听,斥为民。(《明史·韩邦奇传》)

嘉靖四年(1525年),巡抚应天(今南京)右都御史吴廷举,升南京工部尚书。吴以为南京工部为闲职,上疏请辞,其中引用白居易诗句:“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又引张咏诗:“可幸太平无一事,江南闲杀老尚书。”疏末又用“呜呼”二字,明显有牢骚之意。世宗怒,令其致仕,“以廷举怨望,无人臣礼”(《明史·吴廷举传》)。

因诗而致仕,尚属小事,更何况廷举确有牢骚之举,但是嘉靖中另一都御史胡缵宗以献诗得祸,并且几乎酿成大狱,便更显出当时的文化专制之甚了。

嘉靖十七年,上幸承天府,都御史胡缵宗作诗纪上南巡。末句云:“穆王八骏空飞电,湘竹英皇泪不磨。”又云,“东海细臣瞻巨斗,北枢中夜几曾移。”自刻而勒之石。后为仇家任邱王联所讦,指为诅咒讥讪。上震怒,逮下诏狱,拷掠论死,后宥戍极边。(《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诗祸》)

这里所说的仇家王联,原为阳武知县。胡缵宗为河南巡抚时,曾以事笞王联。后王联因殴打亲父,被巡按御史陶钦夔劾罢入狱论死。其父为之请,得释出,又因杀人再次论死。王联知世宗喜告讦,于是以胡缵宗迎驾诗“穆王八骏”等为谤诅,称缵宗命其去为刊刻,又因其不从,乃使陶钦夔弹劾,罗织罪名至论死。王联还使其子诈为朝官,临阙称冤,凡其所恨者,悉构陷于其中,如副都御史刘隅,给事中鲍道明,御史胡植、冯章、张洽,参议朱鸿渐,知府项乔、贾应春等,共百十人。幸有刑部尚书刘讱持法而断,将王联父子斩首。而世宗仍心忌胡缵宗之诗,竟革其职,刘讱亦受牵除名。事详《明史·刘讱传》。

世宗朝诗祸颇多,或因其以外藩入继,心多疑虑,并以此立威。时人又记:

嘉靖间,又有锦衣经历沈炼以劾严嵩编置保安,亦作诗讥督臣杨顺,被诬勾,坐斩。至穆宗初昭雪,加恤翰林院编修。赵祖鹏罢官居家,被宗人赵驯讦其作诗讪上,下诏狱论死。亦至隆庆元年始得释。二人俱浙产。其人虽薰莸,然以诗得祸则一也。(《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诗祸》)

据明朝人记述:“古来人主多拘避忌,而我朝世宗更甚。当辛巳登极,御袍偶长,上屡挽而视之,意殊不惬。首揆杨新都进曰:‘此陛下垂衣裳而天下治。’天颜顿怡。晚年在西苑,召太医院使徐伟察脉。上坐小榻,衮衣曳地。伟避不前。上问故。伟答曰:‘皇上龙袍在地上,臣不敢进。’上始引衣出腕。诊毕,手诏在直阁臣曰:‘伟顷呼地上,具见忠爱。地上人也,地下鬼也。’伟至是始悟,喜惧若再生。”(《万历野获编》卷二《触忌》)

专制君主的忌讳,是造成诗文案的直接原因,而诗文是最禁不起推敲曲解的,这也便给那些以陷构为业的小人们提供了机会。在那充满险恶的专制社会里,人们必须学会谨小慎微地生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悲哀。

到明末天启年间,太监魏忠贤专权,有知府刘铎以诗致祸。

铎,庐陵人。由刑部郎中为扬州知府。愤忠贤乱政,作诗书僧扇,有“阴霾国事非”句。侦者得之,闻于忠贤。倪文焕者,扬州人也,素衔铎,遂嗾忠贤逮治之。(《明史·刘铎传》)

其实刘铎的诗句在当时并不是什么激励之辞。那时候的官吏军民,无不对魏忠贤、客氏及其阉党切齿痛恨。当时北京有民谣:“委鬼当朝立,茄花遍地开。”委鬼即魏,茄花即客(音近客)。又传:“八千女鬼乱朝纲”,“八千女鬼”合而为魏字。此谣传至宫中,魏忠贤空有淫威却无可奈何。[4]这时已是明朝末年,十几年后,明朝的专制统治便在天怒人怨中灭亡了。

三、书院讲学案

书院自古即为学者论道讲学之所,与官办的儒学不同,亦有别于进行启蒙教育的乡间私塾。正因为如此,书院便往往成为文人学者们自由抒发学术思想的场所,也因此而有悖于专制政治。

书院之制,昉自石鼓、岳麓、白鹿、睢阳,皆硕德鸿儒讲道明教之地,世所谓四大书院者是也。厥后书院遍天下,日增月益,星罗而鳞次,然多尚虚名,而实学荒矣。(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学校·书院》)

四大书院说始于宋,盖指南康之白鹿书院、湖广之岳麓书院、归德之应天书院、登封之嵩阳书院。然“书院之设,莫盛于元,而皆设山长以主之,给廪饩以养之,几遍天下”(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六《首善书院》)。明初兵燹之后,书院多毁圮,加之太祖、成祖文化专制的严禁,学者多自危,所讲不过宋儒之说,且未敢广聚徒众,故书院于明初为衰落之时。

按照习惯的说法,书院之设,盖未修庠序之教,士病无所于学,乃“相与择胜地,立精舍,为群居讲习之所”(《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学校·书院》)。明初太祖极重儒学,儒学盛而书院衰。然明初未有书院之禁。明朝人说:

国朝修建书院,初未有禁。至嘉靖十七年夏四月,吏部许赞言:“抚按司府,多建书院,以聚生徒,供亿科扰,亟宜撤毁。”从之。万历十年,阁臣张居正以言官之请,概行京省查革。士论纷然不平,然竟亦不能尽撤。(《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学校·书院》)

明代书院之禁,初禁于嘉靖间,再禁于万历间,这与明代的政治状况有着颇大的关系。明代的书院讲学之盛,始于成(化)、弘(治)间陈献章(白沙)。正(德)、嘉(靖)后,王阳明则更逾之,其后泰州学派,讲学之风波及上下,终遭当政所忌。

泰州之后,其人多能以赤手搏龙蛇,传至颜山农、何心隐一派,遂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矣。(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一》)

嘉靖朝的禁毁书院,起于十六年(1537年)二月。据明人王圻考,湛若水讲学之甘泉书院与王守仁讲学之阳明书院分建于池州府(今安徽贵池)化成寺东西。嘉靖十六年二月,有御史游居敬,上疏《乞戒邪僻大臣以端士习》称:“王守仁之学,主于致良知;湛若水主于体认天理。皆祖陆九渊而少变之,以号召好名谋利之士。然守仁谋国之忠,应变之才,犹不可泯。若水迂腐之儒,广收无赖,私建书院,其言近似,其行大非。乞戒谕以正人心。”诏下礼部议,礼官遂复奏:“王守仁既经禁革,不必更议。若水掌教南雍,间有生徒附和标榜,居敬责备太甚。若水年已七十,屡乞休致,方且慰留,可再议耶。”上谕:“若水既有成命,书院令所司毁之”(《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学校·书院》)。此次专毁若水之甘泉书院。次年许赞再言,遂有全面禁毁书院之令。

当时禁毁书院讲学之案,虽有端倪而未成大祸,书院讲学亦禁而未止。待到泰州学派讲学之风大兴,终致颜山农入狱、何心隐被杀。

颜钧,字山农,吉安人也。……山农游侠,好急人之难。……颇欲有为于世,以寄民胞物与之志。……然世人见其张皇,无贤不肖皆恶之,以他事下南京狱,必欲杀之。(《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一》)

其弟子罗近溪变卖家产,为之营救,至不赴廷对者六年,山农终以戍出,年八十余。

梁汝元,字夫山,其后改姓名为何心隐,吉州永丰人。……心隐在京师,辟各门会馆,招徕四方之士,方技杂流,无不从之。(《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一》)

其后心隐设计,用道士蓝道行以扶乩劝世宗除严嵩。张居正当政后,遂令捕杀之。“心隐方在孝感聚徒讲学,遂令楚抚陈瑞捕之,未获而瑞去。王之垣代之,卒致之。”心隐后来死于狱中,死前曾言:“公安敢杀我?亦安能杀我?杀我者张居正也。”(《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一》)

此事在万历七年(1579年)三月至九月间,至十年,张居正以言官之请,再申禁令。可见其非仅因与何心隐的旧日之恩怨。史称“而心隐故尝以术去宰相(按指计除严嵩事),江陵(张居正)不能无心动”(同上)。但实际恐非如此。颜山农、何心隐所代表的书院讲学风气,对于时政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击,甚至于危及当时的专制政体,作为执政者的张居正当然不能容忍这种风气的蔓延。万历十年(1582年)正月,遂有诏毁天下书院。

先是原任常州知府施观民,以科敛民财,私创书院,坐罪褫职。而是时士大夫竞讲学,张居正特恶之,尽改各省书院为公廨。凡先后毁应天等府书院六十四处。(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但正如当时人王圻所称:“士论纷然不平,然竟亦不能尽撤。”

在当时,士大夫们讲学成风,被斥削职官员更多行此道。十年之后,至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大计京察,文选郎中孟化鲤支持主察官员孙鑨、赵南星、顾宪成等人,后被斥为民。“既归,筑书院川上,与学者讲习不辍,四方从游者恒数百人。”(《明史·孟化鲤传》)

不久,顾宪成亦被削职。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宪成于无锡二泉会吴中诸君子,遂有东林书院之议。“邑故有东林书院,宋杨时讲道处也,宪成与弟允成倡修之,常州知府欧阳东凤与无锡知县林宰为之营构。落成,偕同志高攀龙、钱一本、薛敷教、史孟麟、于孔兼辈讲学其中,学者称泾阳先生。”(《明史·顾宪成传》)当时四方亦多有闻风而起,设立书院者,如毗陵之经正堂、金沙之志矩堂、荆溪之明道书院、虞山之文学书院。而顾宪成等皆以正人被斥,“当是时,士大夫抱道忤时者,率退处林野,闻风响附,学舍至不能容。宪成尝曰:‘官辇毂,志不在君父;官封疆,志不在民生;居水边林下,志不在世道,君子无取焉。’故其讲习之余,往往讽议朝政,裁量人物。朝士慕其风者,多遥相应和。由是东林名大著,而忌者亦多”(《明史·顾宪成传》)。而明清之际黄宗羲更称其裁量人物,訾议国政,“亦冀执政者闻而药之也。天下君子以清议归于东林,庙堂亦有畏忌”(《明儒学案》卷五十八《东林学案一》)。这便是后来东林之祸的根本原因。

以讲学而立党,以立党而干政,这远远超过了泰州学派对于当政者的威胁。

万历末至泰昌间的明宫三案发生时,顾宪成虽已病卒,然而东林诸君子都直接参与其中,这时候他们已不再像顾宪成那样为当政者提供良药,而是开始直接当政。《明史》称:

初,神宗在位久,怠于政事,章奏多不省。廷臣渐立门户,以危言激论相尚,国本之争,指斥宫禁。宰辅大臣为言者所弹击,辄引疾避去。吏部郎顾宪成讲学东林书院,海内士大夫多附之。“东林”之名自是始。既而“梃击”“红丸”“移宫”三案起,盈廷如聚讼。与东林忤者,众目之为邪党。天启初,废斥殆尽,识者已忧其过激变生。及(魏)忠贤势成,其党果谋倚之以倾东林。(《明史·魏忠贤传》)

至天启四年(1624年),汪文言狱兴,东林杨涟、左光斗等与魏忠贤及其阉党更成水火之势。于是阉党复起大狱,逮杨涟、左光斗、魏大中、周朝瑞、袁化中、顾大章等六人,掠治死于狱中。此时顾宪成虽已卒,亦被追削籍,终于造成了明末迫害正人的第一大惨案。

第二节 取士与文化专制

一、“士不为君用”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之前,即优礼儒士,建国后,又以大兴文教为求治手段,同时开科取士,着手建立起了一套为君主政体服务的官僚体制。

当时的文人士大夫们的处境是颇为特殊的。朱元璋建国前,中国经历了元朝蒙古族贵族近百年的统治,那时候的汉族士大夫们在政治上的状况是相当窘迫的。当时人说:

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令之初行,尚犹与之,及后求之者众,亦绝不与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诟。盖腊鸡为南人馈北人之物也,故云。(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在这种情况之下,汉人中的士大夫们无法求得心理的平衡,因此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一批汉族士大夫便起而寻求出路,投身于群雄之中。当时人高启笔下的南宫生(宋克)即是一个典型人物:他家素厚藏,博饮好游,尽丧其资,后见天下乱,“思自树功业,乃谢酒徒,去学兵……将北走中原,从豪杰计事”(朱存理:《铁网珊瑚》卷六,高启:《南宫生传》)。到明初任官凤翔同知。

但是,并非所有的士大夫都如同南宫生那样去投靠了朱元璋,那些去投靠了陈友谅、张士诚的文人士大夫,后来都成为群雄纷争中的失败者。而更多的士大夫则成为这场农民战争中被打击的对象。所以当时人又说:“元季扰攘,乡人角力,儒家子弟,率被戕灭。”侥幸逃亡者,惶惶然若丧家之犬,至明初还乡时,“旧佃减获,十亡八九”(柯暹:《东冈集》卷七《宏冈阡表》)。这些人当中的大多数会情不自禁地将自己的命运与失败的群雄和灭亡的旧朝联系在一起,从而在感情上与朱元璋的新朝格格不入。

在明初的士大夫当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建国后依附于新朝的一批年轻士人,他们随着新朝的“大兴文教”,开科取士,或以品官子弟及民间俊秀通文义而充国子监生,“未几,众皆超任美官,横金跃马,惊骇闾里”(贝琼:《清江集》卷二四《晚翠堂序》)。一些居乡未仕者,也在“修复故业,葺室庐田园,卓然有树立之志”(程大藩:《程氏家乘》,曾棨:《处士名哲程公墓志铭》)。但是,这种新鲜和兴奋很快便消失了,他们开始发现新朝并非如其所想象的那样美好。洪武朝的严猛之治使他们感到了惶惧和不满。如“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空印案”……洪武一朝频兴的大案,株连杀戮多达数万人,人们谈之色变。“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明经世文编》卷一一,解缙:《大庖西封事》)一些士大夫虽然在政治上步入了仕途,但却畏之而称其为“作虎穴游”(嘉靖《吴江县志·莫辕传》)。据明朝人称:“太祖视朝,若举带当胸,则是日诛夷盖寡;若按而下之,则倾朝无人色矣。”(徐祯卿:《翦胜野闻》)因此,没有多久,士大夫们便普遍视做官为畏途,开始拒绝出仕。

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太祖在亲撰的《大诰三编》中记述了他亲审广信府(今上饶)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一案的情形。伯启叔侄为了不入朝为官,自行截去手指。太祖得知后,命拿赴京师亲审。

(太祖)谓曰:“昔世乱,汝居何处?”对曰:“红寇乱时,避兵于福建、江西两界间。”曰:“家小挈行乎?”对曰:“奉父行。”曰:“既奉尔父行,上高山峻岭,下深沟陡涧,还用手扶持乎?”曰:“扶持。”曰:“自后居何如?”曰:“红寇张元帅守信州,伯启还乡复业。”曰:“向后何如?”曰:“教学为生至今。”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特谓伯启曰:“……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至于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将何怙恃?”伯启俯首默然。噫!朕谓伯启曰:“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而伯启无对,命法司诣本贯决之。(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此时已是建国十余年,伯启叔侄虽然固执于旧立场,视元末为所谓“红寇乱时”,其实所言并非指明太祖及新朝为寇;其不肯与新朝合作,也不过是自伤其手指,以逃避入仕,罪不至死,更不至籍没。太祖施之以法外之刑,其根本目的还在于杀一儆百,“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太祖在建国之初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之中,他一方面确实代表了极端的君主集权专制统治,认为天下的臣民必须为皇权服务,没有丝毫的余地;而另一方面,他对于士大夫们究竟能与他合作到什么程度,感到心中无数,认为如果他们不肯与新朝合作,则必然会成为一种危及新朝的势力。这在太祖处理苏州人才姚叔润、王谔的时候,表现得十分突出。

姚、王二人皆儒生,被荐于朝,吏部行文于苏州府,取赴京师,准备擢用。但是二人与苏州府官吏张亨等交结,不欲入仕。故太祖称“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结果“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大浩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

这在明初算得上是个典型案例了。姚、王二人不愿赴京为官,留于本郡,并无伯启之类与新朝矛盾之言论,只是做地方官府主文老先生,仍是为官府服务,太祖却认为这是害民之源,并称:“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呜呼!‘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说其来远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大浩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

明代俸禄之薄,乃是人所共知的事情,而明初的吏治之严格,亦堪称古今之极端,至有酷吏之嫌。时刑部尚书王旹处理一军人娶妻案时,欲查明详由,忤旨被罪,交御史唐铎按问,王旹即说道:“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御制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太祖因此大怒。王旹引唐武则天酷吏故事,可见于时人时政之看法。在这种情形之下,做官实非乐事。

《明史》中记有时人严德珉事:

吴人严德珉,由御史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帝怒,黥其面,谪戍南丹。遇赦放还,布衣徒步,自齿齐民,宣德中犹存。尝以事为御史所逮,德珉跪堂下,自言曾在台勾当公事,晓三尺法。御史问何官?答言:“洪武中台长,所谓严德珉是也。”御史大惊,揖起之。次日往谒,则担囊徙矣。有教授与饮,见其面黥,戴敝冠,问:“老人犯何法?”德珉述前事,因言:“先时国法甚严,仕者不保首领,此敝冠不易戴也。”乃北面拱手,称“圣恩,圣恩”云。(《明史·杨靖传附严德珉传》)

以疾求归便遭黥戍,足见太祖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禁之严厉,故严德珉称:求一敝冠而不易得。近人清史学家孟森先生评论此事时说:“当时士大夫并不因得官之易而敢于奔竞,止有招之不来之患,是何也?一有不称职,辄遭诛戮,自揣未可侥幸,即避之恐后。……盖既被荐举,即不许遁免,可知时无奔竞之风矣。”(《明清史讲义·开国》)

这是太祖实行君主专制的重要手段。但是,自太祖以后,这种情形便不多见了。只有在成祖夺位登极时,有过类似的情况。一是方孝孺因不肯降附为官,又拒绝为成祖起草《登极诏》而获罪;一是当时因不肯为夺位的成祖服务而在南京陷落前逃遁的官员463人,他们中间还有100多人被逮杀;一是有成祖起兵夺位之初便携印逃亡的北平布政使司官员219人,他们都被令入粟赎死,并发兴州充军屯戍。[5]

成祖后期,吏治渐趋宽松,官员贪墨风气也有所发展,仁、宣以后,奔竞之风日炽,“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也就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二、科举之兴废

科举制度,始行于隋唐,后世因袭之。或略有变化,然其以考试取人才,以为君主所用之宗旨则定然不变。

明代科举始行于洪武三年(1370年),是年有开科取士诏:

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国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汉、唐及宋,科举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贵词章之学而不求德艺之全。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仕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才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今朕统一华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殃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自今年八月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其中选者,朕将亲策于庭,观其学识,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彼游食奔竞之徒,自然易行。於戏!设科取士,期必得于全材,任官惟贤,庶可成于治道。咨尔有众,体予至怀。(《明太祖实录》卷五二)

诏书中将科举的设置目的阐述得十分明确,并表示从此后决心以科举取士为任官的唯一途径,使那些奔竞之徒改变旧行,唤起世人读书求进的风气。然而,事实上却未能尽如诏书中所云。

太祖诏书颁发的当年,京师与各省均举行了乡试,当时规定了各地取录的名额:京师(南京及应天各府)百名,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今北京)、福建、江西、浙江、湖广(今湖南、湖北)均40名,广西、广东均25名。但若人才甚多,或者人才缺乏,亦可不拘此额。次年于京师举行会试,取录120名,经殿试后分为一甲、二甲、三甲,分赐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这成为有明一代开科取士之始。

看来似乎一切都开始走上了正轨。但是,明朝建国之初官员极其缺乏,太祖本以为开科取士可以解决官员不足的矛盾,于是从洪武三年(1370年)起,曾下令各省连行三年乡试,以所录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结果却是令太祖出乎意料。前来应试的多为后生少年之辈,而那些怀才抱德之士却都宁肯隐没于山林沟壑,不肯前来应试。这样的结果与太祖开科取士的初衷大相径庭,他于是不得不考虑改变取士的方针。

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太祖在给中书省大臣的诏谕中说道:“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从这时候起,仅开始三年的科举考试被停罢,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才诏复行,定以三年一行。到十七年(1384年),又颁布科举定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而荐举渐轻,久且废不用矣”(《明史·选举二》)。

科举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便是专制皇权笼络与控制文人士大夫的手段。正如唐太宗见到取录进士于榜下过时所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然而这种情形必要的前提是文人士大夫们对于做官趋之若鹜,明初的现实情况却是一批政治上比较成熟的文人士大夫兴起避仕之风,这就使得明太祖不可能像唐太宗那样的风光,当他不得不用重刑去强迫士大夫们出仕为官的时候,科举取士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了。

停罢科举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太祖君主专制的淫威。科举成了他手中的一根魔杖。当他采取荐举制度来强迫那些不肯出仕的文人士大夫为其所用后,便又重新拿出科举这一取士之法,并将其完善化,确为定制。因为这时候的情形与建国初已有所不同,那些避仕不出的元末遗民年事已高,而新朝建立后培养出的新一代文人士大夫已渐成熟。科举毕竟较之荐举是一种更为进步的取士制度。

但是太祖既然将科举作为一种文化专制的手段,他所确定的科举取士也就必然要遵循同样的原则,对此《明史》中有所略述: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明史·选举志》)

这里讲到两个问题,一是考试内容,一是考试方式。究其考试内容,不仅定为四书五经,而且有更为详明之规定:四书义主朱子集注,五经中,《诗》主朱子集传,《易》主程、朱传义,《书》用蔡氏传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至于考试答卷方式用八股文之说,今日之史家多以为并不尽如《明史》中所述,并已有专论者,于此不赘。

这一科举程式颁行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初一,这时候与洪武六年停罢科举前的情形已经大不相同了。洪武三年庚戌科开科取士的时候,就试者乡举士仅123人,中试者72人。次年合诸省之士会试,不过200人,中试者120人。而到十七年颁行科举定式后,应天府(今南京)奏是年秋闱中试229人,再至二十四年辛未科,参加会试的举人已达660人之多,而经会试取中进士者则仅31人,与当初求士而不可得的情形相比,实不相同。

经过十余年间科举的废兴变化,太祖才真正使之成为笼络与控制文人士大夫的重要手段。所谓“赚得英雄尽白头”,至此方得以符实,而曾经作为强迫文人士大夫为朝廷所用的荐举制度,从此逐渐退转为一种选用人才的补充形式,不再是文人士大夫们入仕的正途。

三、科场案

科举既然成了明朝选官正途,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便日渐重要。每三年一行的乡试、会试,可以招揽人才,补充官缺,更可以将文人士大夫们置于科举的追求之中,逐渐形成一种模式化的文化方式:读书只为了做官。因此只读做官考试必读之书。这对于维护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当然是十分有利的。正因为如此,科举实际也成了皇权的标志。科举取士成为君主专制的必要手段,同时君主专制也最大限度上控制着科举考试。发生于明代的大大小小的科场案,则是这种君主专制在科举中的具体表现。

见于记载的明朝最早的科场案发生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

三十年丁丑会试,命翰林院学士刘三吾、吉府纪善白信蹈为考试官,取宋琮等五十一人。廷试,赐闽县陈安阝为首,吉安尹昌隆、会稽刘谔次之。时大江以北无登第者。下第诸生上疏,言三吾等南人,私其乡。上怒,命儒臣再考落卷中文理长者第之。于是侍读张信、侍讲戴彝、右赞善王俊华、司直郎张谦、司经局校书严叔载、正字董贯、长史黄章、纪善周衡萧揖及□、昌隆、谔人各阅十卷。或言刘、白嘱信等以陋卷进呈。上益怒,亲赐策问,擢韩克忠、王恕、焦胜等六十一人及第有差,授第一名韩克忠为翰林修撰,第二名王恕为编修,第三人焦胜为行人司副,进士陈性善为行人,陈诚为检讨。(《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此事史称“南北榜”,又作“春夏榜”。考官白信蹈、张信等被磔杀,刘三吾以老戍边,陈安阝、刘谔安置边地,后取回为司宾司仪暑丞,复被杀。唯赦戴彝、尹昌隆。初榜所取宋琮授官御史,后以检讨掌助教致仕。其中被杀之侍读张信,定海人,为前科二十七年甲戌科状元,曾因教韩王写杜诗含讥刺及策稿削御制二语获罪,此次再因考试之案并罪,乃遭磔杀之祸。

若就此科取录本身而言,考官与太祖都没有错。史称考官刘三吾“为人慷慨,不设城府,自号坦坦翁。至临大节,屹乎不可夺”(《明史·刘三吾传》)。

刘在科举考试中偏私舞弊似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刘三吾等人专以文辞取人,当时江南文化教育,较之北方发达,士子多擅文章,故试卷明显优于北人。但北人爽直,处事有气度,又往往优于南士。在太祖看来,应当南北兼用,而三吾等未能理解其用心,一味重文辞,且未能依旨更张,终至引发了太祖的疑忌之心。

对于此案的内幕,明人亦另有一说:

洪武三十年,礼部会试贡士,考官刘三吾等出题,内有讥讽朝廷及凶恶字,并考试有不公,御史劾奏,治以重罪。(《明英宗实录》景泰七年八月)

又说:

黄章与侍读张信……十余人,翻阅学士刘三吾主考会试落第卷,以不用心批点,且所进卷有“一气交而万物成”,及“至尊者君,至卑者臣”等语坐罪,置于法。[6]

我们实在看不出这两句试卷中语的“讥讽朝廷及凶恶字”之处。或许这只是当时为治考官罪而找寻的一些理由而已。

太祖对于此案的处理是极为严厉的,这也反映出他对于科举考试的重视。太祖是要将此纳入到君主专制的轨道之中,因此也就不准许其中稍有偏忤之处。他在处理此案时那种尽取北士、滥杀考官的做法,目的便是为了大树其淫威,以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一般来说,在像洪武朝那样的政治气氛下,应该是科场案最易发生的时期。然而终洪武之世,仅见此“南北榜”一案。究其原因,一是在于洪武朝科举时间不长,自十八年(1385年)重开科举,至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凡会试五次;二是由于当时吏治甚严,人多畏罪,而不敢有逾定制。丁丑科以后不久,太祖即病逝。建文帝即位后,政尚宽仁,文人士大夫们似可松一口气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成祖夺位,又将明朝的政治重新纳入了太祖定制的轨道。

《明史》称:“自太祖重罪刘三吾等,永、宣间大抵帖服。”(《明史·解缙传》)但从永乐间起,便不断有科场案发生。永乐五年(1407年),阁臣解缙被谪外任,其根本原因固然是因为他于议定皇储时支持太子朱高炽,遭到汉王朱高煦的陷害。但是其被谪外任的理由却是永乐四年丙戌科考试时“廷试读卷不公”(《明太宗实录》卷五二)。

《明太宗实录》记:“壬寅,上御奉天殿试礼部选中举人朱缙等二百一十九人。”又记:“乙巳,上御奉天殿阅举人对策,擢林环为第一,赐环等二百一十九人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再记:“上虑礼部下第举人中或有遗才,复亲试之,得文学优等二十一人,各赐冠带。简周翰、蓝勗进学于翰林院,李弼为汉府伴读,王乐孟等十八人肄业于国子监,以俟后科。”

看起来永乐四年(1406年)丙戌科确实发生了问题,这在解缙后来为蓝勗所作的墓志铭中亦可得到证明:“永乐四年春,天下士会试南宫。状出,嚣然称屈。圣天子临轩复试副榜三百三十有一人,余友蓝君勗中第二名,特赐冠带,同进士及第,入翰林为庶吉士。”(解缙:《解文毅公集》卷一三《翰林蓝君日省墓志铭》)所谓“状出,嚣然称屈”,即参与会试的举人认为取录不公,乃至有成祖对副榜士子重行廷试:“是岁,仍取乙榜举人廷试,擢周翰等三人进学翰林,余除学官。”(《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这次为成祖夺位后的第二次会试,第一次会试本应在永乐元年(1403年),但因前一年,即建文四年,“靖难之役”尚在尾声,各地未及进行乡试,只得依次推后一年,至四年复依子午卯酉年乡试与辰戌丑未年会试之制举行。因此,四年丙戌科会试也是成祖夺位后第一次依制举行的科试,他当然不愿意因会试士子闹事而造成不良影响。这次科场案于史书中未见明载,大约也正在于此。解缙以廷试读卷不公获罪,虽源于立储之争,亦绝非“莫须有”者。

三年后,翰林院侍讲邹缉、左春坊左司直郎徐善述为主考,掌七年(1409年)己丑科会试。试后御史劾出题《孟子节文》《尚书》《洪范九畴》偏题,邹缉等俱被下狱。究竟如何偏题,史未明载,但成祖玩科试于指掌,则史有明鉴。

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甲辰科,廷试时原取第一名为孙曰恭,成祖认为曰恭二字合而似一暴字,有彰其暴政之嫌,遂改取邢宽为第一名,而降曰恭为第三名。以邢宽音同于“刑宽”,乃称:“孙暴不如邢宽。”(同上)这正是成祖标榜宽仁之时,也是他刚刚诏令停止追治所谓建文“奸党”之时。一次科举取士,于是也成了他表示宽仁的机会。

永乐以后,科场案更频有发生,加之官员们相互攻讦亦多以此为由,伺隙劾奏。如景泰七年(1456年)丙子科,太常寺少卿兼翰林院侍读刘俨主顺天府(今北京)乡试,因当时内阁大学士陈循、王文之子均未取中,遂遭弹劾。

内阁大学士陈循、王文等言,考中译字官刘淳送试不中为失旧制。诏俨等回话,宥之。王文、陈循又言,循子瑛、文子伦不中式,为考官忽略之故,又出题偏驳,犯宣宗御讳。(《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陈循在弹劾刘俨等人时,即举洪武三十年丁丑科之例,请治以重罪。

在试题文字中找寻纰漏,附会成狱是非常容易的,频多的科场案反映了明朝文化专制的程度。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礼部尚书周洪谟等奏:“本年《天下乡试录》,文多乖谬,乞将考试官训导黄奎追夺聘礼,行巡按御史提问。”(同上)宪宗从之。

嘉靖七年(1528年),左春坊左庶子兼修撰方鹏、右庶子兼修撰韩邦奇主顺天府乡试,被御史周易弹劾:“录文裁改圣经,且失体。”(《万历野获编》卷二)邦奇降南京太仆寺丞,鹏夺俸四月。

世宗是以外藩入继的,惟恐臣民不尊,且多猜疑忌讳。因此,世宗朝的文狱较之历朝为多。

嘉靖十三年(1534年)甲午,顺天府乡试,吏部尚书汪陬有子未中,于是上疏指摘场事,以太祖诛戍刘三吾等为言,主考官廖道南则引景泰七年(1456年)丙子顺天乡试刘俨事答辩,已隐然有科场案发之势。至十六年(1537年)丁酉乡试,果然案发。

十六年,应天府进试录,考官评语失书名,诸生答策多讥时政。帝怒,逮考官谕德江汝璧、洗马欧阳衢诏狱,贬官,府尹孙懋等下南京法司,寻得还职,而停举子会试。(吴)悌为举子求宽,坐下诏狱。(《明史·吴悌传》)

时严嵩为礼部尚书未久,务为佞悦,以求固位邀宠。九月应天乡试案发后,至十二月,他便复奏广东乡试:“广东所进试录字如‘圣谟’‘帝懿’‘四郊’‘上帝’,俱不行抬头,及称陈白沙、伦迁冈之号,有失君前臣名之义,且录中文体大坏,词义尤为荒谬,宜治罪。”(《弇山堂别集》卷八二)结果学正王本才等、布政陆杰等、按察司蒋淦等俱被逮问,并通告天下提学官,严禁士子肆为怪诞不遵旧式者。严嵩并为此再上奏议称:

近年以来,士子所作文字,偏尚奇诡,竞驾虚词,往往不依经传本旨。原题起结,决裂破碎,漫无体制,或引用庄列杂书,争相崇尚,以自矜炫,其于纯正博雅之体,优柔昌大之气,荡然无有,叛理害治,莫此为甚。(《南宫奏议》卷二一《申明正文体以变士习》)

严嵩固然是为迎合上意,但君主专制本身也确实需要对文人文风的限制与禁锢。十六年这场乡试风波,揭开了嘉靖朝一系列科场案的序幕。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山东所进乡试小录,因策问语中有涉及“北虏”问题,触怒世宗,于是引发了一起科场大案。

上览山东所进乡试小录,手批其第五问《防边御虏策》曰:“此策内含讥讪,礼部其参看以闻。”于是尚书张璧等言:“今岁虏未南侵,皆皇上庙谟详尽,天威所慑,乃不归功君上,而以‘丑虏厌饱’为词,诚为可恶。考试官教授周鑛、李弘,教谕刘汉、陶悦、胡希颜、程南、吴绍曾、叶震亨、胡侨,率意为文,叛经讪上,法当重治;监临官御史叶经漫无纠正,责亦难辞;其提调官布政使陈儒、参政张臬、监试官副使谈恺、潘恩,均有赞襄之职,俱属有罪。”上曰:“各省乡试出题刻文,悉听之巡按,考试教官莫敢可否,此录不但策对含讥,即首篇《论语》义‘继体之君’,不道。叶经职司监临,事皆专任,并同鑛等、陈儒等俱令锦衣卫差官校逮系至京治之。”(《弇山堂别集》卷八二《科试考》)

在这起科场案中,叶经、陈儒、张臬、谈恺、潘恩均被逮治,其中叶经以“狂悖不道”,杖八十为民,结果死于杖下。陈儒等降调边方杂职。

同年贵州所进乡试录也出现忤旨之事,结果是御史被削职为民,右参政等各降三级。

嘉靖二十二年乡试最为多事,除上述事件之外,顺天府又有冒籍考试之事发生,其后又有讦奏考官卖题。世宗本是个生性多疑、刚愎自用的人,次年会试时便疑少傅翟銮之子有弊,后果然被录一甲第三名,于是引发大案,翟氏父子俱勒为民,主考江汝璧等下锦衣卫狱问罪,此案涉及考官士子多人。

三十四年(1555年)乙卯乡试,又有应天府试录中出现所谓“词旨不明”,且有忤触之处,幸有内阁大臣为解释其意,事情方才了结,否则又将酿成狱案。

三十五年(1556年),吏部尚书李默出策问题为:“汉武、唐宪以英睿兴盛业,晚节用匪人而败。”严嵩党羽赵文华稔知世宗喜告讦,遂奏李默诽谤。世宗览奏大怒,下李默锦衣卫狱拷讯。初礼部及法司奏“默偏执自用,失大臣体;所引汉、唐事,非所宜言”。世宗认为礼臣党护,夺尚书王用宾等俸禄三月。刑部尚书何鳌遂引“子骂父律”论绞。世宗称:“律不著臣骂君,谓必无也。今有之,其加等斩。”(《明史·李默传》)李默后竟瘐死狱中。

观尚书李默的策问题,或许真有以此为君鉴的意图,其所指或即严嵩及其党羽,故引发祸端。而此时的世宗,多疑之心,也已超出了正常程度。待到世宗的晚年,避忌更多,四十四年(1565年)会试,又发生试题犯讳之事:

乙丑会试第一题为“绥之斯来”二句。下文则“其死也哀”,上已恶之矣。第三题《孟子》又有两“夷”字。时上苦虏之扰,最厌见“夷”“狄”字面。至是大怒,欲置重典。时主文为高新郑,赖徐华亭诡辞解之而止。(《万历野获编》卷二《触忌》)

当时世宗最忌“夷”“狄”之类字,每逢诏旨或章疏中有此二字,必定写得极小。于试题中两见“夷”字,又题中有死哀之意,故疑为诽谤。若非徐阶调解,必然又一大狱。其实这完全是世宗的无端猜忌。当时人说:“世宗朝语涉忌讳有厉禁,乡、会试命题,莫非谀词”(《万历野获编》卷十五《出题有他意》)自世宗以后,这也成了科试中的一种风气。

万历七年(1579年),右春坊右中允兼翰林院编修高启愚主应天乡试,试题有“舜亦以命禹”。时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当权,各地乡试命题,多有谄媚之意。至十年,神宗追治居正罪,至籍没其家。十二年有御史丁此吕追论七年应天乡试命题之事:“为阿附太师张居正,有劝进受禅之意,为大不敬。”(《弇山堂别集》卷八四《科试考》)高启愚被夺官,削籍还里,并收三代诰命。此事与嘉靖中李默案一样,或即真有其含意,而其后的处理,也多少有其理由了。

熹宗天启年间,太监魏忠贤及其阉党当政,四年(1624年),“山东、江西、湖广、福建考官,皆以策问讥刺,降谕切责。初命贬调,既而禠革。江西主考丁乾学至下狱拟罪,盖触魏忠贤怒也。”(《明史·选举二》)这时已值明朝末年,政事颓败,不久,饥民起义于陕北,十数年间,势如燎原。明朝的君主专制也随之土崩瓦解了。

第三节 书籍之禁毁

一、《孟子节文》

洪武元年(1368年),太祖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孔子及儒家经典作为统治思想的主导地位。当年,他在授孔子第五十六代孙孔希学为衍圣公时,曾经对礼臣们说道:“孔子万世帝王之师,待其后嗣,秩止三品,弗称褒崇,其授希学秩二品,赐以银印。”(《明史·职官二》)又命复孔、颜、孟三家子孙徭役。其实,经历了十多年征战而得天下的明太祖,这时候只是在沿袭历代帝王的传统,至于孔、孟等先哲究竟说过些什么,他知道得并不多。

第二年,刚刚尊称孔子为万世帝王之师的太祖大概感到对于这位先哲的礼祀超过了帝王,于是下诏:“孔庙春秋释奠,止行于曲阜,天下不必通祀。”(《明史·钱唐传》)这样一来,刚刚为太祖的尊孔而感兴奋的儒臣们便难以接受了,他们虽然极力反对,但太祖却不为所动而坚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说建国之前太祖主要与儒臣们探讨历史和治国平天下的道理的话,那么这时候他则开始要花一点时间来读孔、孟的书了。这样一来,他对于孔、孟的看法也就与从儒臣们那里听到的有些不同了。太祖对于孔子究竟怎么看,史无明载,但对于孟子,他则明显地表示了不满。

上读《孟子》,怪其对君不逊,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时将丁祭,遂命罢配享。(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这里的所谓对君不逊,即指《孟子·离娄下》中所说的“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云云。明朝人记:“上览孟子‘土芥’‘寇仇’之说,谓非臣子所宜言,议欲去其配享,诏敢谏者,罪以不敬,且命金吾射之。”(《国榷》卷五)当时有刑部尚书钱唐,抗疏入谏,舆榇自随,袒胸当箭曰:臣得为孟轲死,死有余荣。

关于钱唐袒胸受箭之事,后人多有所怀疑,但是洪武初令天下不必通祀孔子及罢孟子配享,则实有其事。后虽复孟子配享,而于孟子的民贵君轻的思想,不能不耿耿于心,终有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命刘三吾修《孟子节文》之举。当时刘三吾在《孟子节文题辞》中写道:

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本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一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转引自《明代特务政治》第407页)

这本《孟子节文》于洪武二十七年十月完成上奏,当即诏命刊刻成书,颁示天下。

有人将《孟子》与《孟子节文》做了对照,找到了被删去的八十五条,将其分成了如下几类:

一、不许说统治者及其走狗官僚的坏话——如“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人且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使斯民饥而死也”等章。

二、不许说统治者要负转移风气的责任——如“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等章。

三、不许说统治者应该行仁义之政——如“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等章。

四、不许说反对征兵征税和战争的话——如“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等章。

五、不许人民说可以反抗暴君,可以对暴君报复的话——如“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亲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等章。

六、不许说人民应该丰衣足食——如“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等章。

七、不许说人民有地位和权利的话——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章。(《明代特务政治》第409页)

这些内容涉及《孟子》中《梁惠王》《离娄》《尽心》《公孙丑》等篇。对此后人多有批评,至永乐朝孙芝奏复《孟子》全书。节文本虽由朝廷颁行,却渐不流行,乃至如今已很难再见到。孙芝在争复《孟子》全书时,曾力诋刘三吾为佞臣。

孟子书,旧经刘三吾节略,凡去八十五条,如见梁惠王章,养气章,俱在节中。永乐朝,闽连江孙芝始奏复之,直斥三吾为逆臣,书以是全,功甚巨。(黄景昉:《国史唯疑》卷一)

孙芝奏疏在永乐九年(1411年),距《孟子节文》颁行已十有七年,其疏中称:“又欲课试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则谬妄益甚。”(潘柽章:《国史考异》卷三)所谓“又欲”云云,盖恐于洪武以后已不能尽如初颁时禁锢之严,但禁令未解,儒臣心怀耿耿,终再疏而争之。

清人朱彝尊作《邹县重修亚圣孟子庙碑》,对于《孟子节文》及罢享事做朦胧解释:“其命刘三吾节文者,为发题试士,恐启诸生讪上之端尔。乃无稽之言,谓帝欲废孟子,钱唐进谏,以腹受箭,野史近诬不足信。”(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1190页)全祖望为此作《辨钱唐争孟子事》一文,以证其实。而即使如朱彝尊所言,也只是疑钱唐以腹受箭,节文恐启讪上之端,则被删节之文字中必有讪上之迹。如前所云,所删者全系孟说之精神所在,而节文本则尽失原貌,再无丝毫民主痕迹。通过这次删节《孟子》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专制,实在是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二、方孝孺著作之禁

有明一代书籍禁毁最严厉者,莫过于永乐中方孝孺著作之禁。

作为明初正统儒家思想文化的代表人物,方孝孺曾以其文章著作闻名于海内。《明史》称:“孝孺工文章,醇深雄迈。每一篇出,海内争相传诵。”然而,永乐中,方孝孺的著作遭到严禁,乃至“藏孝孺文者罪至死”(《明史·方孝孺传》)。

不同于洪武中《孟子》之被删节,方孝孺著作的禁毁,不是因为他著作本身触及了当时的统治者,而是出于他本人的政治原因。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宁海人。少时从师宋濂,为其门下之佼佼者。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被荐授汉中府教授。蜀献王闻其名,聘为世子之师,尊以殊礼。建文帝即位后,召为翰林侍讲,后迁侍讲学士。更定官制后改为文学博士。凡有国家大政事,辄向其咨询,方孝孺因而成为建文帝身边的近臣。

“靖难之役”爆发后,朝廷诏檄皆出其手,他还向建文帝先后提出疲兵、离间、割地等策。但是直到燕王起兵夺位时,方孝孺并非燕王所指的“奸臣”。待到燕王从北平(今北京)出师南下的时候,燕王身边的谋臣姚广孝(僧道衍)曾以孝孺为托,说道:“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明史·方孝孺传》)燕王当时也曾应允。但是当他打下南京,准备登极而欲使方孝孺为草《登极诏》时,却遭到了方孝孺的拒绝。

至是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成祖降榻劳曰:“先生毋自苦,予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安在?”成祖曰:“彼自焚死。”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成祖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成祖曰:“此朕家事。”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囯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有六。其门人德庆侯廖永忠之孙镛与其弟铭检遗骸瘗聚宝门外山上。(《明史·方孝孺传》)

方孝孺被杀时,宗亲受到株连被杀八百四十七人,还有一些门人或以身殉,或遭株连,因此史有诛十族之传说。

燕王夺位以后实行大屠杀,前后长达十余年,被株连者多至万人,史称“壬午之难”。而在被难的建文遗臣当中,方孝孺受祸最惨。

方孝孺作为一名儒臣,他在建文帝身边的地位与参与机务的齐泰和黄子澄等人是有所不同的。但是由于他在这场皇室夺位斗争中对于建文帝的忠诚,使他成为一个政治色彩甚浓的人物。方孝孺在当时又是一位文坛的代表人物。燕王夺位后,既然在政治上指斥方孝孺为“奸党”,除去对他进行杀戮之外,还必须清除其在文人士大夫中间的影响,于是便有了方孝孺著作之禁。文化专制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明清之际黄宗羲在谈到此事时曾说:“成祖天性刻薄,先生为天下属望,不得其草,则怨毒倒行,无所不至。”(《明儒学案》卷四三《文正方正学先生孝孺》)不论著作的内容,而因为著作者自身的政治原因而加以文字之禁,这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始于成祖。

至于方孝孺著作本身,对于成祖的时政甚至夺位均无触犯之处。明朝人在谈到方孝孺的学问时,将其视为明初儒家的正统:

孝孺学术盖源流于伊洛,文章大类苏氏,而正论过之。四方夷裔得一字宝于金璧,实一代宗工也。尝与郭浚、郑居贞、林右、刘刚、王绅、王琦、郑楷、赵象、王叔英相友善,皆海内名儒,每以书往来,切劘道谊,闻风者莫不兴起,礼文为之复振。(董佐:《革除遗事》卷一)

方正学负精纯之资,修端洁之行。考其学术,皆非流俗所可及。言其功业,则以伊、周为准;语道德,则以孔、孟为宗,会其道而不泥于一志乎。大而不局于小,实有志于圣贤者也。(宋端仪:《立斋闲录》卷二)

这显然是继承了宋儒的思想和言论,而宋儒的思想在明初是占主流地位的。严禁方孝孺的著作,乃至藏之者死,其目的一是出于强烈的政治报复心理,再有则借此以显示君主专制的淫威。

当时的禁令确实是付诸实行了。永乐三年(1405年)十一月,杀庶吉士章朴。

朴坐事与序班杨善同诖误,家藏有方孝孺诗文,善借观之,遂密以闻。上怒,逮朴,戮于市,而复善官。——是时诏天下,有收藏孝孺诗文者,罪皆至死,故朴及之。(夏燮:《明通鉴》卷一四)

读书人本来大都是散漫无羁的,但在这样的酷法和这般相互告讦的情况下,也不得不谨慎自危了。

对于方孝孺的文字之禁,也影响到了其他与之相关的著作。据后人所记,其后在宫中内殿看到一部宋濂的《潜溪文集》,其中凡有方孝孺名字之处,皆用墨涂乙。

其实方孝孺遵循的只是近乎迂腐的“忠君”思想,他不仅是一位典型的儒生,而且是明初的一位大儒。与明初的另一位文坛代表人物宋濂相比,明人自有评论:“孝孺学于宋濂,其文章滂沛,议论波澜,类东坡之才,而忠义之气凛然不可犯,濂不及也。”(《立斋闲录》卷二)

方孝孺与宋濂都是明初君主专制的牺牲品,而方孝孺较之宋濂,结局还要凄惨。他的文章影响既广,遭禁亦严。方孝孺本来是一位多产的文人,但他留下来的作品大约只有《逊志斋集》了。而且即使是这部文集,也多缺失。“史称孝孺殉节后,文禁甚严,其门人王稔藏其遗稿,宣德后始稍有传播,故其中阙文脱简颇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七〇)文集原本40卷,其中包括拾遗10卷,后并为24卷。据说其门人王稔为保存方孝孺遗稿,当时将其秘录为《侯城集》,才得以躲过了成祖时的检查,而使之保存了下来。但今所刊行的《逊志斋集》中,仍多杂以他人之诗文,此即后人收集整理之误所致。而方孝孺的其他著作,如《周礼考次》《大易技辞》《武王戒书注》《帝王基命录》《文统》《宋史要言》等,则皆散佚不存。

当时遭文字之禁的还不仅方孝孺,如王叔英,亦当时名儒,亦因为政治上与成祖对立而遭文禁。

叔英自号静学,有《静学斋集》。与同郡林右、方孝孺友善。二人尝序之以传。叔英没后,竟无完稿。(《革除遗事》卷二)

王叔英是在成祖夺位后自缢而死的,其显然是决心不与夺位的成祖合作。所以后来追治“奸党”时,被名列其中,于是有人上其所赋诗文,欲以禁之,成祖称:“彼食其禄,自尽其心尔。”置不问。成祖虽然不问,而下面的趋炎附势之徒亦多有之,叔英文稿之毁,实当时小人为之。又有练子宁,文亦被禁,后人集其遗文一帙,为《金川玉屑集》传世。

辽府长史程通,“靖难”后名列党人,亦遭籍没,“文稿百余卷,悉毁于官”(《革除遗事》卷一)。但这并非出于成祖诏谕的禁毁,而是各级官员以积极的态度加以禁毁了,中国传统的君主专治的文化悲剧,往往出于此。

三、禁书案

永乐二年(1404年)七月,江西饶州府鄱阳(今波阳)儒士朱季友来到了南京,向朝廷献上其所著的书传。这是一部专门攻击宋儒周(敦颐)、程(颢、颐)、张(载)、朱(熹)的著作。这件事引起当时的儒臣们一片大哗。

当时正是太子朱高炽的千秋节(生日),文武百官行贺礼、赐宴于文华殿的时候,朱季友献书在儒臣中引发的混乱,与太子的生日庆典造成了一种极不协调的气氛。

壬戌,皇太子千秋节,文武百官行贺礼,赐宴于文华殿。饶州鄱阳县民朱季友进书,词理谬妄,谤毁圣贤。礼部尚书李至刚、翰林学士解缙等请置于法。上曰:“愚民若不治之,将邪说有误后学。即遣行人押还乡里,会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县官,杖之一百,就其家搜检所著文字,悉毁之,仍不许称儒教学。”(《明太宗实录》卷三三)

朱季友所献之书,因遭此禁毁,连书名也不曾留下,仅知其内容是诋毁宋儒,并未能见到只言片语,我们今天已无从得知其详了。这对于我们了解明初的社会思想,不能说不是一件憾事。

明朝自建国之初,太祖即确定了以儒道治天下的方针。然而这只是一个公开的原则,而在当时实施的政治中,并非完全遵照儒家,尤其是宋儒的那套东西。事情有时候就是这样的矛盾,明太祖一方面不能完全信用宋儒的那套理论,一方面却又不得不打出宋儒的旗号来,并以其作为当时政治的主流。朱季友的著作便是在这样矛盾的情势之下应运而生的。

站出来维护宋儒并要求惩治朱季友的是当时朝廷中两位极有影响的人物。内阁近臣翰林学士解缙是明初儒学的代表人物,据史传中记述,说他读书甚多,素称渊博。但是用他自己的话来讲,他所读的书是有明显内容界限的。他说:“虽然书不可不读,有不必读者,有不可读者。方外异端之书不必读,妄诞迂怪之书不必读,驳杂之书不必读,淫佚之书不可读,刻薄之书不可读。”(《解文毅公集》卷九《溪山读书处记》)这一读书原则的依据,当然便是儒家尤其是宋儒的经典了。如果说解缙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主要是出于自身思想基础的话,李至刚则有所不同,他这次出来充当儒家的卫道士,除去要尽其礼部尚书的职责之外,还有迎奉上意之嫌。史称“至刚为人敏给,能治繁剧,善傅会,首发建都北平议。请禁言事者挟私,成祖从之。既得上心,务为佞谀”(《明史·李至刚传》)。李至刚是个人品不佳的官吏。利用成祖夺位之初,宣扬礼儒的机会顺为佞谀,很符合李至刚的为人,不过这样一来,鄱阳的一介儒生朱季友便献书而得祸了。

明清之际史家谈迁曾经说过:“先朝守宋儒遗书如矩镬,毋敢逾尺寸。故惩朱季友,而经学至深邃也。句沿字踵,等于苴蜡。于是曲士凿其隅见,稍有所缘饰,而矫异之窦,纷互四出。……彼季友一斥不再振,则当时功令可想见也。”(《国榷》卷一三)

成祖本人当然并非那种“守宋儒遗书如矩镬”者,但是当他将维护宋儒作为维护其所代表的君主专制的秩序时,他便必然对攻击宋儒的著作实行专政了。当然朱季友之所以获罪,还由于儒臣们激烈的反应,他毕竟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人物。因为当时批评宋儒的并不止于朱季友一人。曾帮助成祖夺位的“靖难”第一功臣太子少师姚广孝便曾专门撰写了一卷《道余录》,摘录程、朱语录,一一加以驳斥。这部书虽然招致众多的儒臣不满,却没有一个人敢于公开指责。《道余录》遭到儒臣们的攻击和焚毁,则是姚广孝死去以后的事情了。专制政治和等级制度本来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对双胞胎。

自朱季友获罪后,书禁之案不断有所发生。大多因书中内容有忤当道,或悖于正统,遂遭禁毁,著书者亦多获罪。

正统七年,东昌府通判傅宽进《太极图说》,上谓僻谬悖理,斥之,勿令误后学。

成化二十年五月,无锡处士陈公懋删改《四书朱子集注》进呈,命毁之,仍命有司治罪。……至弘治元年,公懋又上所著《尚书》《周易》《大学》《中庸》注。称:“臣有一得,颇能折衷。”通政司言:“公懋不称军民籍,自名为庶人。所进多穿凿悖理。”上命焚所著书,押遣还乡。

嘉靖八年二月,太仆寺丞陈云章上所注诸书,及《大学疑》《中庸疑》《夜思录》各一。上曰:“诸书姑收。其《学》《庸》疑,《夜思录》即毁之,有踵之者,罪不赦。”

嘉靖二十六年,陕西保安县岁贡任时上所著《参两贞明图》。礼部谓其说不经,诏法司讯治,赎罪为民。

二十九年,原任广东佥事,福建同安人林希元,改编《大学经传定本》及《四书、易经存疑》,并上呈御览,乞刊布。诏焚其书,下希元于巡按御史究问,褫其官。(《万历野获编》卷二五《献书被斥》)

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而有明一代书禁之案中,最著名者,莫过于李贽《藏书》《焚书》之案。

李贽,号卓吾,福建泉州人,曾任官姚安知府,史称其:“一旦自去其发,冠服坐堂皇,上官勒令解任。居黄安,日引士人讲学,杂以妇女,专崇释氏,卑侮孔、孟。后北游通州,为给事中张问达所劾,逮死狱中。”(《明史·耿定向传附李贽传》)

李贽的代表作有《焚书》《续焚书》《藏书》和《续藏书》等。

《焚书》刊成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共六卷,为李贽历年的书答、杂述、读史短文及诗的合集。《续焚书》是李贽死后由其弟子们编辑其书信诗文而成的文集。《藏书》刊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六十八卷,载战国至元朝重要历史人物约800人的传记。《续藏书》亦刊于李贽死后,共二十七卷,载明神宗万历以前的人物400人的传记。所谓《焚书》,用李贽自己的话说,就是“颇切近世学者膏肓”,故必被“焚而弃之”之作。《藏书》则“与世不相入”,故而“吾姑书之而姑藏之,以俟夫千百世之下有知我者”(《藏书·梅国桢序》)。

李贽虽然称其所作为《焚书》《藏书》,但其实对于自己的著作是非常自信的,所谓“与世不相入”,则正是其精华所在。他曾说道:“盖我此书,乃万世治平之书,经筵当以进读,科场当以选士,非漫然也。”(《续焚书·与耿子健书》)

但结果却与其所期望的恰恰相反,李贽所持的历史批判精神,在专制统治者们的眼里则是离经叛道的大逆,因此,他和他的著作也就必然遭到当政者的残酷摧折。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二月,李贽避地于通州(今北京通州区),朝廷中的一批专制政治的卫道士即大感惶然。礼科给事中张问达为此上疏称:

李贽壮岁为官,晚年削发,近又刻《藏书》《焚书》《卓吾大德》等书,流行海内,惑乱人心。以吕不韦、李园为智谋,以李斯为才力,以冯道为史隐,以卓文君为善择佳偶,以司马光论桑弘羊欺武帝为可笑,以秦始皇为千古一帝,以孔子之是非为不足据。狂诞悖戾未易枚举,大都剌谬不经,不可不毁者也。尤可恨者,寄居麻城,肆行不简,与无良辈游于庵,挟妓女,白昼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讲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观者,一境如狂。又作《观音问》一书,所谓观音者,皆士人妻女也。而后生小子,喜其猖狂放肆,相率煽惑,至于明劫人财,强搂人妇,同于禽兽而不之恤。迩来缙绅士大夫,亦有诵咒念佛,奉僧膜拜,手持数珠,以为律戒,室悬妙像,以为皈依,不知遵孔子家法,而溺意于禅教沙门者,往往出矣。近闻贽且移至通州,通州距都下仅四十里,倘一入都门,招致蛊惑,又为麻城之续。望敕礼部檄行通州地方官,将李贽解发原籍治罪,仍檄行两畿各省,将贽刊行诸书,并搜简其家未刊者,尽行烧毁,毋令贻乱于后,世道幸甚。(《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看来问题不仅在于李贽撰写了一大批离经叛道的作品,而且在于这些作品在当时民众乃至士大夫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才使当时统治者们感到惶恐不安,才使他们一定要对李贽本人实行迫害,对其著作严行禁毁。在当时的皇帝谕旨中说:

李贽敢倡乱道,惑世诬民,便令厂卫、五城严拿治罪。其书籍已刊未刊者,令所在官司,尽行烧毁,不许存留。如有徒党曲庇私藏,该科及各有司访参奏来,并治罪。(《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这是万历三十年(1602年)对李贽著作的第一次禁毁。但是,李贽的思想被相当多的“后生小子”和“缙绅士大夫”所接受。公安三袁之一的文坛领袖袁宏道在谈到李贽著作时曾说:“幸床头有《焚书》一部,愁可以破颜,病可以健脾,昏可以醒眼,甚得力。”(袁宏道:《袁郎中全集》卷二一)这般深入人心的东西,岂是一道谕旨所能禁毁得了的?更何况此时的明朝已不复是太祖、成祖的时代,君主专制虽然还在显示着淫威,但也是千疮百孔,再无昔日的风光了。

是年三月十五日,李贽于狱中自杀,次日死。他以此向专制政治做了最后的抗争。

李贽死后二十余年,到天启五年(1625年),朝廷对其著作又有第二次禁毁之令:

李贽诸书,怪诞不经,命巡视衙门焚毁,不许坊间发卖,仍通行禁止。(《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从朝廷对李贽著作禁毁令下达之后二十年间并没有能够将其著作真正禁毁掉,不仅如此,这一次次的禁毁,反而提高了李贽著作的知名度,如明末清初顾炎武所说:“虽奉严旨,而其书行人间自若也。”“士大夫多喜其书,往往收藏,至今未灭。”(《日知录》卷一八《李贽》)而随着文化商品化的发展,一些书商为了牟利,不仅私下刊印李贽的著作,而且制造伪书,假借李贽之名,以求畅销之利。这实在是专制者们所想不到的。明代的书禁几乎都是在维护儒家正统的旗号下进行的,一切为其所禁者皆斥之为异端。这其实旨在维护专制统治的秩序。貌似强大的专制统治,实际上又是虚弱不堪的。这也正是它必然要实行文禁的根本所在。

然而当时的书籍之禁却非仅如此。有明一代,即使一般有悖于传统礼教的文化作品,甚至民间文化作品,也都在严禁之列。

永乐元年(1403年)曾有杂剧词曲之禁。其年七月初一,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上奏:“乞敇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挈送法司究治。”奉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〇《国初榜文》)

永乐之初,正当追戮建文遗臣、文禁极严的时候,即使是儒家经典也被修订为《大全》书。故后人批评道:“《大全》出而经说亡,十族诛而臣节变。洪武、永乐之间,亦世道升降之一会矣。”(《日知录》卷一八《书传会选》)

至正统间,又有小说之禁。

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年有俗儒,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剪灯新话》之类。不惟市井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意,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实非细故。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学校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为邪妄所惑。”……上是其议。(《明英宗实录》卷九十)

瞿佑所著《剪灯新话》,不过规摹唐人传奇小说,写些脂粉、灵怪故事。但即使是这样,“在当时文网严密、文坛冷落的情况下,大足新人耳目,所以很受读者的欢迎”(周楞伽:《剪灯新话前言》)。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统治者们视为蛊惑人心而加以严禁。乃至今天我们看到的《剪灯新话》并不是在中国留传下来的,而是由日本国复归之物。从这里我们可以想见,那种专制条件下的严禁,不知使多少优秀的文化作品被毁而无存。

四、官修史籍与正史之篡改

在统一思想模式之下官修书籍是文化专制的另一种表现。官修书籍是为统治者的政治服务的,专制条件下的官修书籍则必然服务于专制政治。

明代官修书籍始于太祖建国之初,太祖以推崇文治而颇重书籍的修纂,洪武中官修的书籍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善统治及开创一代制度而作,这主要包括由官方颁行的儒家经典和官方公布的各种制度的政书。另一类则为总结历史教训的前朝史及各类史鉴书。这一时期由于文禁甚严,私人著述相对较少。

洪武元年(1368年),中书省、御史台修成《大明律令》,同年四月,命学士朱升等修《女诫》,从而开始了明初政书与史鉴书的修纂。与此同时,学士宋濂奉敕开始组织修纂《元史》。后朝为前朝修史固然出于中国历代修史的传统,但是明初亟修元史的目的之一还在于要证明太祖得天下之为天命,为正统,且可为史鉴。当时宋濂代丞相李善长所撰的《进元史表》中说道:“苟善恶了然在目,庶劝惩有益于人。”又说:“因以往之废兴,用作将来之法戒。”其用意是十分明确的。二年(1369年)八月书成,其后又修成《大明集礼》《大明志书》,以及“搜萃历代奸臣之迹”的《辩奸录》等。(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一《秘书告成》)不过,明朝修史之重点并不在前朝史,而在国史。洪武朝虽未有实录之修纂,却不乏官修国史之举。

洪武六年(1373年),吏部尚书兼学士承旨詹同请修《大明日历》。明人记述说:“又以渡江以来,征讨平定之迹,礼乐治道之详,虽有记载,尚未成书,请编《日历》。帝从之。命同与宋濂为总裁官,吴伯宗等为纂修官。”(《明史·詹同传》)书成于七年五月,詹同、宋濂率诸儒进上,命藏于秘书监。全书共一百卷,载太祖起兵临濠,至六年十二月之间的史事,凡征伐次第、礼乐沿革、刑政施设、群臣功过、四方朝贡之类,莫不具备,为后修纂实录的主要依据。此外复有《皇明宝训》,分类辑录太祖言行。八年,宋濂等以太祖所行关乎政要之事修成《洪武圣政记》,后来均成为修纂《太祖实录》之本。

实录之修纂在明朝最为大事,凡新皇帝登极,即诏修先帝实录,敕命监修、总裁、副总裁、纂修官及誊录官等。礼部行文中外官署,采辑史事上报,各地以布政司正官及知府为纂修官,遣进士或国子生等分赴各地,搜访遗事,上报史馆。实录修竣,誊录为正本、副本,底稿则予焚毁,以示禁密。焚稿处为宫中椒园。史记:

玉河桥东岸,再南曰五雷殿,即椒园也。凡修实录成,于此焚草。(刘若愚:《酌中志》卷一七《大内规制纪略》)

然此为成祖迁都北京后之制,《太祖实录》修时尚都南京,焚稿之处,史无明载。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

《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建文元年(1399年)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年)解缙等重修。九年,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十一年,1351年)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年),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八月,即征召修纂人员,作开局修书的准备,时距太祖去世仅三个月。至建文元年(1399年)正月正式开修,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年)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故,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朱允炆即位后,以尚书齐泰、太常卿黄子澄参与机务,定计削藩。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七月,命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与其征召纂修官之令仅数日之隔。至建文元年(1399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死,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起兵于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起。建文三年(1401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燕王夺得皇位,是为成祖(原庙号为太宗)。由此可知,建文之修《太祖实录》始于“靖难”变起之前夕,竣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

鉴于如此历史背景,建文所修《太祖实录》中对燕王及诸藩王,必多有不利之言辞。燕王夺位后,这部由其政敌所修订的正史,势必为其深忌而必予改纂。

至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实建文四年也,文皇新即位,以前任知府叶仲惠(注:《明史》本传作叶惠仲)等修太祖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叶惠仲成了这场政争与专制的牺牲品。同年十月,成祖下令重修《太祖实录》,此时距燕王夺位登极亦仅三月,而距建文所修实录成书,尚不足一年。利用改纂《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成祖大肆杀戮建文遗臣,并指其为奸党的目的是一致的。

此次重修,全力于删改其中触犯忌讳之处,前后仅用了八个月的时间,至永乐元年(1403年)六月,即匆匆成书。究全书来看,基本上保持原书的大貌,“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明太宗实录》卷一二〇)。成祖并未真正感到满意,这于是便决定了此书还必将会有三修。

永乐五年(1407年),《永乐大典》修竣。这部着意表现成祖文治武功与太平盛世的巨帙,使那部匆匆成书的《太祖实录》相形见绌。永乐八年(1410年),成祖即位后第一次亲自率师北征凯旋,其文治武功均有卓迈太祖之势。于是,次年便有重修《太祖实录》之令。这一次成祖要求该书力求精详,又使其不留夺位的一点痕迹。这一次的重修,历时六年七个月,直到永乐十六年(1418年)五月,才告结束。全书二百五十七卷,另有《宝训》十五卷。此即今日所见之《太祖实录》。

成祖两次改修《太祖实录》,开明代人篡改历史之先例。明时人对此已有所批评,其恶劣影响,延及后世。明朝人因此有“实录难据”之说:

本朝无国史,以列帝实录为史,已属纰漏。乃太祖录凡经三修,当时开国功臣,壮猷伟略,稍不为“靖难”归伏诸公所喜者,俱被刬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荡灭无遗。后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景帝事虽附英宗录中,其政令尚可考见,但曲笔为多。至于兴献帝以藩邸追崇,亦修实录,何为者哉?其时总裁费文宪等,苦无措手,至假借承奉、长史等所撰实录为张本,后书成,俱被醴赏,至太监张佐辈,滥受世锦衣,可哂亦可叹矣。今学士大夫有肯于秘阁中借录其册,一展其书者乎?止与无只字同。……总之皆不经之举也。(《万历野获编》卷二《实录难据》)

至清初修《明史》,于《太祖实录》更直斥其陋。如徐乾学称:“今观此书,疏漏舛误,不可枚举。”(徐乾学:《儋园集》卷一四《修史条议》)万斯同则以史家之眼光批评道:“高皇帝以神圣开基,其功烈固卓绝千古矣。乃天下既定之后,其杀戮之惨,一何甚也。当时功臣百职,鲜得保其首领者,迨‘不为君用之法’行,而士子畏仕途甚于阱坎,盖自暴秦以后,绝无而仅有者。此非人之所敢谤,亦非人之所能掩也。乃我观《洪武实录》,则此事一无所见焉。纵曰为国讳恶,顾得为信史乎?”(《群书疑辨》卷一二《读〈太祖实录〉》)待后世史家论及此事,言辞更厉。夏燮修《明通鉴》又称:“至如《洪武实录》,再改而其失也诬。……明成祖于建文所修之《太祖实录》,一改再改,其用意在適出一事。……自谓伦序当立,藉以文其篡逆之名也。……种种伪撰,无非欲以《太祖实录》为之张本。此再修、三修之所由来也。”(《明通鉴·义例》)

《明太祖实录》,其中不经之举,误及后世之修史者,故明人李建泰为何乔远《名山藏》作序时写道:“至考实录所记,止书美而不书刺,书利而不书弊,书朝而不书野,书显而不书微。且也序爵而不复序贤,避功而巧为避罪。文献之不足征久矣。”张岱更由此而对于有明一代的史书概予否定:“有明一代,国史失诬,家史失谀,野史失臆。故以二百八十年,总成一诬妄之世界。”(《嫏嬛文集》卷一《石匮书序》)

明修国史,为专制统治之目的,不能如实撰述,而史家“节钞实录,即名为纪”,所成之书,又罹禁毁之祸。如明嘉靖中陈建所撰之《皇明通纪》,至隆庆间,有给事中李贵和上言:“我朝列圣实录,皆经儒臣纂修,藏在秘府。建以草莽僭拟,已犯自用自专之罪,况时更二百年,地隔万余里。乃以一人闻见,荧惑众听,臧否时贤,若不禁绝,为国是害非浅。乞下礼部追焚原板,仍谕史馆勿得采用。”然而此时已非比明初,虽有朝廷禁毁之令,“而海内之传诵如故也。近日复有重刻行世者,其精工数倍于前”(《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著述·焚通纪》),已经无法禁止了。

五、《大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它上承唐律,下启清律,为中国历代法典中集大成者。

明太祖建国前,初平陈友谅,即议定律令。当时战事未平,大势未定,红巾军小明王仍在,故虽有议律之考虑而无暇顾及。

至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太祖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开始修定律书。同年十二月书成,其中凡为令一百五十四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是明朝最早的律令。

律令虽然修成,但内容并不完备,随着当时政治情况的变化,又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至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行《律令宪纲》,颁之诸司。但于当年冬十一月,太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成一篇即上奏。太祖并命人将其贴挂于宫内两庑,详加裁酌。至次年二月书成,全书分为三十卷,较之原定的律令有了很大的改动和补充。此后还屡有详议厘正,到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发后,罢丞相,升六部秩,皇权专制更为突出,明律亦与之相配合,再行改定,直到三十年(1397年)再颁《大明律诰》,始成定制。

明律的产生既然以维护君主专制为原则,其内容也就必然与明朝君主专制统治的强化相适应,其中又尤以增加文化思想专制内容为其特点。

与唐以来诸律比较,明律增创了《公式》《课程》《仪制》《骂詈》《犯奸》《人命》《钱债》《军政》《营造》《河防》十章,其中《公式》《仪制》《骂詈》诸章,多有涉及文化思想专制的内容。

如《公式》,计18条,其中“讲读律令”一条即规定: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

“制书有违”条又定: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中更有“上书奏事犯讳”的规定: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仪制》一章20条,其中有“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之禁: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服舍违式”之禁:

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在明律中甚至规定了不许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以杜其僭越之心。

《刑律》中《贼盗》章中,又有“造妖书妖言”的禁条: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骂詈》章中则规定了骂詈的等级,其中“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中,区别所骂官员的品秩,从杖一百递减。

这些法律条文完全是针对思想文化方面所定,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实在是前所未有的。

此外,在明律中还特别设有关“奸党”的条文,这是与洪武中屡兴大狱相配合的,后来亦为历代专制君主所承用,以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大明律》卷二《奸党》)

这个律条,成为后世实行专制主义政治思想统治的极端手段的根本依据。

当然,作为刑法,依照吏、户、礼、兵、刑、工分类,所涉及的方面必须尽量求全,不可能以大篇幅收入思想言论控制方面过多的内容,因此,太祖于《大明律》之外,“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诏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于是一部法外之法,以超逾法律的地位出现。

在《大诰》以及后来陆续颁布的《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当中,文化思想专制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

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颁布的《大诰》序中,太祖认为元朝纲纪不陈,导致了“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因此要立纲陈纪,“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显然,其主要目的还在于整顿吏治。但是随着专制皇权的极端化发展,其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有了更多的体现。

《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中所述,即其一例。其案缘于军人唐闰山告娶山西洪洞县姚小五之妻史灵芝一事。地方官依照兵部所给勘合,同意将灵芝给配军人唐闰山。姚小五不服上告,状到刑部,尚书王旹查明史灵芝幼时曾与唐闰山兄订婚,后唐兄病故,遂嫁与姚小五为妻。太祖定此案为:“军人妄给妻室”,王旹所为忤旨,于是改令御史唐铎按问。王旹执书生之气,引武则天酷吏故事面诋唐,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太祖因此专列“尚书王旹诽谤”一条于《大诰》之中,定其“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其实王旹等刑部官员查明史灵芝一案原委,系法司本职,太祖以其意尽更州县原判,并将所涉官员尽行处斩,显属用刑太侈,故尚书王旹引武则天故事以讽,虽然是书生意气,却是十分的恰当,因此而又增“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的罪过,这大约也是本来便在其意料之中的。(《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

然而,就当时情况分析,太祖之所以甚重此案,当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出于疑心官员们通同为奸,是在趁当时变更元代婚姻旧俗之令,受贿于其中;另一方面也由于王旹等人对于此案的处理有悖于太祖当时欲改变元代婚姻旧俗的命令。太祖于《大诰》中专作《婚姻》一条,称:“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故重申旧章。结果有人借此妄告,勾结官府,将前元已婚之家,迫其离异,从中营私。而史灵芝案却并非旧日依“胡俗”的婚配,恰是州县及法司因循旧俗,欲以兄妻给配胞弟,自然招致了太祖的发怒。此案表面上是为处理官吏的“因私为奸”,其实是一次典型的思想控制案。

这些在太祖看来,都是风化之事,这类事情在当时还是颇为多见的。例如乡饮酒礼的紊乱、祭祀的不敬、僧道的不务祖风等等,太祖认为都必须以家迁化外、犯者弃市之类严刑酷法去约束臣民,强迫他们按照朝廷规范行事,并且发出了“从者昌,否者亡”的警告。(《大诰·乡饮酒礼第五十八》)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官民的过犯类型,一是经济上的贪污受贿,一是政治乃至思想上的违犯。而所谓吏治的严酷,主要当指后者。太祖将两者有意混淆于一起,目的是为了掩饰思想专制的实质。

所谓思想专制,就是要人们在同一模式之下生活,而不允许超出专制政治的范围。这一模式便是一个固定的统治秩序。太祖在诰文中特别强调了这种秩序,他首先强调了官民之别,不准民擅官称:“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大诰续编·民擅官称第六十九》)同时又强调等级的差别,所谓不准“僭分”。这种不准“僭分”,是从日常生活中便开始执行了的:“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之寝床、船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大诰续编·居处僭分第七十》)

不准“僭越”,便是不准有非分之想,遵循礼教和等级制度,这也正是维护专制秩序的基础。

强调等级和官民差别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官民交往。太祖认为,建国以后官民安居都应该对他心存感激,若“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便是过犯,“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这也是一种思想上的整顿。按照太祖的说法:“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这里的胡,即胡惟庸,陈即陈宁。他在这里说的也可能确是实情。胡惟庸、陈宁等人所组成的官僚集团,在与太祖皇权的冲突中,必然会有一定的社会思想基础,而且这也绝非用罗织“奸党”及严刑酷法即可解决的事情。从法律上将官民隔离,可能是防止政治反对势力取得民众土壤的有效手段。太祖所要做的不仅是制造狱案,清除对皇权的威胁,他还必须从根本上去清除造成对于皇权威胁的基础,这才使当时人真正体会到了政治的严酷。仕途于是也就变成了畏途。太祖大概是明显地感到了这一点,他因此在《大诰》中又不得不谈及于此:“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对于持此论者,太祖是恨之入骨的,斥之为“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掩非饰过,昧己谩人”(《大诰·奸臣诽谤第六十四》)。

这其实很能够反映出当时的政治生活状况。因为一年以后颁布的《大诰续编》中,又出现了《断指诽谤》案。

洪武十七年(1386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人,自残手指,以避为官。称:“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结果被人告发,捉拿到官。太祖责其“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对这些以断指来逃避入仕者处以极刑,目的是杀一儆百。但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当时畏仕已经形成风气了。仅仅因为避仕而遭到这种灭门的灾祸,这如果不是因为太祖要利用此来作为警世的典型,实在是无法从法律角度来解释的。但尽管如此,太祖也不得不对当时的官民们做一个交代:“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构奸而自罪。全家诛之,朕岂得已乎?智人鉴之。”(《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然而,不久便又出现了江西贵溪夏伯启叔侄剁指拒仕的事件,其后又有苏州姚叔闰、王谔匿于本郡,不肯赴京任官,从而引出了太祖的“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

明初的文人拒仕大概是极为普遍的,这不仅见于御制《大诰》中,而且多见于笔记文集之中,而且不仅是避仕不出的儒生,也有已经就职的官吏。《大诰三编》中历官江宁知县、太常少卿的高炳即为一例。高炳初选江宁知县,复任太常少卿,未久作故而归。五年后,复以通经再选江宁知县,结果事发追罪,被判徒刑。其后又以“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大诰三编·作诗诽谤第一一》)。高炳究竟作何诗而为谤,史无记述。观其所为,充其量不过是惧避仕途,何况“年已苍老”,仍不为太祖所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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