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西方思想
中世纪一般是指4世纪到15世纪这个历史时期。从4世纪中期开始,罗马各地燃烧遍了人民起义的烽火,冲击着奴隶制帝国的统治。公元476年,西罗马最后一个皇帝被废黜,标志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这也是欧洲奴隶制社会的结束;从而开始了漫长的封建制社会时期。在整个中世纪,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进行着长期的斗争。到了10世纪,西方的经济和人口再度上升,中世纪进入了兴盛期。文化上也恢复了创造力,宏伟的罗马式、哥特式教堂建设了起来。首先,我们来看看中世纪的政治思想。
基督教的服从和一仆二主
在中世纪早期,基督教徒对政治和哲学的看法与异教徒并没有很大差别。因此无论基督教徒还是斯多葛派都可以相信自然法,相信世界受神的意志的统治,相信法律和政府有切实维护正义的义务,并相信所有人在上帝心目中是完全平等的。基督教的创立者甚至把基督教徒尊重合法当局的义务深深地刻于基督教的教义之中。当法利赛人试图欺骗耶稣,要他反对罗马政权时,耶稣说了这样一句令人难忘的话:“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圣保罗也有一段宣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就是说,服从是上帝赋予的一项义务。
这样,把恺撒的东西给恺撒,还要把上帝的东西给上帝,就意味着基督教徒要承担一仆二主的角色。每个人都是两个国家的公民。对基督教徒来说,更大的国家不是人类的家庭,而是一个精神国土,一个真正的上帝的王国。这样随着教会宗教势力的扩大,皇帝的神化就成为可能,继而成为必须,最后又成为不可能。因为自治和自主的教会同国家已经处于同等的地位,甚至具有比国家更高的地位,神权和王权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就是必然要发生的。
神权论
神权论是在中世纪一种十分流行的思想,它认为权力来自上帝,尘世间的一切权力均来自神。在教会的倡导下,这种思想迅速发展起来。这种思想实际是教会组织金字塔结构的反映。
教皇权利的理论依据来自《圣经》。《旧约·马太福音》提到耶稣基督曾经把天国的钥匙交给使徒彼得,这就意味着把权力交给了他,把他作为上帝在尘世的代表,实现对尘世教会的统治,教皇就是彼得的继承人。随着教会权力和世俗权力斗争的加剧,神权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不同的版本,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说法。
最早提出教权至上的是教皇尼古拉一世(858~867年在位)。他反对国家干预教会的事务,竭力维护教会的独立,认为:“国王兼任祭司,皇帝兼任教皇的日子已经过去,基督教已经将这两重职务分开了”。另一位为教权而斗争的教皇是格里高利七世(1021~1085年在位)。他系统地阐述了神权论的思想,指出,罗马天主教是耶稣的第一位门徒彼得创立的,教皇是彼得的继承人,是教会的最高首领,其权力直接来自上帝。因此,教皇不仅在教会的内部事务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在其他方面其地位也超过任何世俗国王和皇帝。教会从未犯过错误,也永远不会犯错误。掌管罗马教会最高权力的教皇也是至高无上的和神圣的,他对一切人拥有审判权,而不受任何人的审判。他甚至说,教皇有权力废黜不服从教会的君主,解除臣民对他的效忠的誓约,给他们以开除教籍的处分;也有权颁布禁令,禁止在不服从教会的君主的领土上举行公共祈祷和圣礼。
我们知道,《圣经》中记载了上帝创造两个发光的物体,即太阳和月亮。格里高利比附说,教皇的权力是太阳,皇帝的权力是月亮。月亮的光来自太阳,皇帝的光来自教皇。这就是有名的“日月论”。
后来还有两位教皇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神权论。教皇英诺森(1198~1216年在位)把教皇的权力推崇到了极点。他说基督交给彼得治理的不仅是教会而且是全世界,自称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从这种理论出发,他广泛插手各国的事务。
卜尼法斯七世(1294~1303年在位)于1302年发布了“一圣通谕”,正式规定教会权力高于一切世俗权力。
除教皇亲自鼓吹神权论外,神学家们还从理论上提供论证。
经院哲学为神权的辩护
经院哲学是中世纪重要的意识形态,它除了为宗教教义辩护外,还为神权辩护,意大利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公元1224~1274年)是这方面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追随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力图将信仰和理性调和起来。他认为人本性上是社会的动物,国家是自然的制度。阿奎那还从人除了他的物质或自然的需要外还有超自然目的的看法出发,认为国家并不是处理人这种更为根本的目的的,教会才能指导人达到这种目的,他还把国家解释成从上帝的创世中产生,国家由上帝赋予意志和职能的。
按阿奎那的观点,国家是从属于教会的,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自治的,有其合法的职能,但人的精神上的目的并不能通过人的权力也就是国家的权力来达到,而只能通过神的权力而建立起来,国家不应设置任何障碍来破坏人的生活。
总之,在经院哲学中,阿奎那的体系是最完善系统的。人们称它为托马斯主义,今天最大多数的宗教哲学家和神学家均系托马斯主义者。托马斯主义是我们理解西方宗教文化的一个很好的实例,它利用人们日常的感性经验来宣扬神秘的宗教信仰内容,使宗教更具有迷惑人的理性色彩和哲学思辨的光环。所以,阿奎那的神权论有他自己的特点,即在神权和王权之间搞某种平衡,但又要维持神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阿奎那认为:“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都是从神权得来的;因此世俗权力要受宗教权力的支配,如果这是由上帝如此规定的话;即在有关拯救灵魂的事情方面。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应先服从宗教权力,然后再服从世俗权力。可是,在有关社会福利的事情方面,应该服从的是世俗权力而不是宗教权力。”这里,阿奎那在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之间作了一些分工,一个管精神,一个管物质。然而他认为,“教皇的权力在世俗问题和宗教问题上都是至高无上的”,基督永远“是万王之王和万主之主,他的权力必然不会丧失,他的统治权将永不消逝”。他认为,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一种完美的境界,要享受上帝的快乐,而这单靠人类的德性是达不到的。这要靠神的恩赐,唯有神的恩赐才是永生。他说:“只有神的统治而不是人类的政权才能导使我们达到这个目的。这样的统治只能属于既是人又是神的君主,即属于耶稣基督、我们的主,他在使人们成为圣子时,已使他们享受天国的荣光。”在他看来,世俗权力之服从宗教权力,犹如肉体之服从灵魂,犹如哲学之服从神学,自然物之服从超自然物是一样的。
阿奎那一方面肯定君权神授,一方面对君主制大唱赞歌。他认为,由一个人掌握的政府,比那种由许多人掌握的政府更容易取得成功。他说一人统治是最接近自然的,总是呈现一片升平的气象,公道之风盛行,且财富充盈而民情欢腾。多人统治常常由于相互倾轧而陷于分裂,造成纷争不断。他强调是天意要让从单一的根源中产生的善的力量强些。他分析说,上帝创造万物时就有高低之分,“才智杰出的人自然享有支配权,而智力较差但体力较强的人则看来是天使其充当奴仆”。他甚至说连暴君也是上帝派到人间的,“彼得教导我们,不但要服从善良温和的君主,而且也要尊敬乖戾的君主”。但他又说,上帝给他的臣民派了一个暴君,是为了惩罚臣民们的罪孽,不会让暴君统治的日子过久过长,会扶立温和的君主来代替他们。一个君主应当担当起类似灵魂对肉体,上帝对万物的那种职责。他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神安排的,天意要对万物贯彻一种秩序,并证明使徒的不谬:即神安排一切。
为世俗权力的辩护
11世纪之后,人们就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许多争论,发表了大量的政治文献。当时比较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吉莱希厄斯的两把剑的理论,即上天注定人类社会要受到两种权力的统治,宗教的和世俗的权力的统治。两者均以神圣、自然的法律为依据,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任何人都不得兼而有之。两者均要受法律的制约并在自然和人的统治中担任一项必要的任务。作为上天规划的两部分,每一种权力都有赖于另一种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这就是说,信奉基督教的皇帝需要主教以求得永生,而主教则可以利用帝国的各种条例处理世俗事务。但是牧师的责任比世俗的统治者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在最后审判的日子里他要对所有基督教徒的灵魂负责,那些统治者的灵魂也不例外。其实,这两种权力分类的理论并没有真正实现,矛盾和争执是经常的。主教被看作是权贵人物,他要对国王干的坏事进行告诫,法律的制订要得到这些人的同意,他们在选举和废黜统治者方面也会施加巨大的影响。而皇帝对教皇的控制则显得更为有效。皇帝把教士和俗人都看作是他的臣民。皇帝在教皇的选举中能施加他们的影响。宗教裁判所权力的扩大被说成是教皇的罪行。教皇的地位受到贬损。在这种情势下,教士们加强了他们自觉的独立意识,想把教会变成一个自治的宗教权力,把管理教会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在封建制度下,教士们实际上都是大地主,作为地主,就要履行封建义务,而且他们又有自己的封臣,因而不可避免地被卷入世俗政治之中。由于教士们良好的教育,教会和国家的组织在高级神职人员身上相遇和重叠起来就成为自然的现像。前面介绍的格里高利的神权论就是宗教权力的最完全的说明。
保皇派和世俗权力在这种论争中间的立场处于守势,亨利四世1075年给教皇的信是这样定调子的,他说:“我虽然是一个不才的基督教徒,却被任命为国王,并正如教父们的传统所教导的,我只受上帝的审判,不能因任何罪行而被废黜,除非我背弃了自己的信仰,但这种事情是决不会发生的。”这就是说,国王除了受上帝的约束外,不受任何人和法律判决的约束,虽然这种说法充满了魔鬼的精神,但却是保皇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这很合乎两把剑不能攘在同一人手中的传统思想。也有人从世袭继承的权利来为国王辩护。一位罗马法的教师彼得·克拉瑟斯就认为,教皇和亨利的不服管束的臣民都没有权利于预亨利对他的王国的所有权,因为他是从他的父亲和祖父手中继承了这个王国的,就像他们不能拿走任何人的财产一样。这是一种利用法律观念来支持世俗权力的倾向。甚至有人认为,国王的权力是高于主教权力的,国王应该对主教进行统治,国王有权力召集并主持教会的会议。他们认为,国王的新选和废黜是通过王公们的共同投票来完成的,教皇只是同意而已。有人甚至说,国王的权利来自他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一个民族设置这样一个人,目的在于他能公正地进行统治。如果他违反了他据以选出的协定,搞乱了他本来应该维护得井井有条的有关事情,就理所当然地解除了人民对他的服从。
宗教势力和世俗势力的争论持续了几个世纪,双方强调传统的不同方面,都在传统中找到充分的根据。宗教势力强调教会在道德方面的优势,世俗势力则强调二者的相互独立。统治者选举产生和与人民之间的协议都成为他们的一个论据,权力相互制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事实。这说明后来西方的代议制民主政体的产生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西方中世纪后期的宗教大会制度建立了一种代表的机构,使理性和信仰之间找到了一个结合点。代表应是正派和通晓神的法律的人,代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进行活动和学习管理共同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