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在期货合约中都规定有最后交易日,在最后交易日之前,投资者没有将手中持有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那就要按照期货合约的规定,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等级的实物商品。由于期货交易不是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合约赚取差价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并不多。但是实物交割是连接现货和期货的纽带,如果没有实物交割,期货交易就难以正常进行。实物交割过多,表明场中流动性差;交割过少,表明市场投机性强。在成熟的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
5.2.4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
1.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1)交割时间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即时成交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商品的交收。而期货交易从成交到最后实物交收会间隔一段时间。比如张三在2009年3月8日买了一份5月20日进行交割的大豆期货合约,则这笔交易中,进行大豆实物交割的日期是5月20日,而不是3月8日。
(2)交易的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范围包括所有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化合约。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如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保证金比率、交割地点、交割方式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合约中只有价格一项是通过市场竞价交易形成的自由价格。
(3)交易目的不同。在现货交易中,买方是为了获取商品;卖方则是为了卖出商品,实现其价值。而期货交易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获取实物商品。买卖期货合约,一部分人想投机获利,另一部分人则想规避价格风险。
(4)交易程序不同。现货交易中卖方要有商品才可以卖出,买方须支付现金才可购买,这是现货买卖的交易程序。而期货交易可以把现货买卖的程序颠倒过来,即没有商品也可以先卖,不需要商品也可以买。
(5)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活动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具体交易内容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谈判商定,有较强的灵活性。而期货交易必须在规范化的市场中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中买方、卖方互不见面,不存在买卖双方的私人关系。
(6)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主要采用一次性结清货款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有货到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而期货交易实行的是“逐日盯市”制度,交易双方必须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
远期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远期交易的基本功能是组织商品流通。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商品。远期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期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在期货交易中,基础资产的质量、交易时间、价格波动限制及合约规模等都是由交易所明确规定,交易双方不能更改。而远期交易的对象是交易双方私下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达成的非标准化合同,而且合约的内容也是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2)功能作用不同。期货交易的功能是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期货交易是众多的买家和卖家根据期货市场的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买卖,易于形成一种真实而权威的期货价格,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回避、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机会。远期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调节供求关系、减少价格波动的作用,但由于远期合同缺乏流动性,又加之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私下协商而形成,因此其权威性、分散风险的作用大打折扣。
(3)履约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与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其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都是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的。远期交易履约方式主要采用实物交收方式,虽然也可转让,但已签订合约的最终履约方式是实物交割。
(4)信用风险不同。期货交易中,实行保证金制度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每日在收盘后都会对交易双方进行结算,因此信用风险较小。远期交易从交易达成到最终完成实物交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如买方资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或卖方生产不足,不能保证供应;市场价格趋涨,卖方不愿按原定价格交货;市场价格趋跌,买方不愿按原定价格付款等,这些都会使远期交易不能最终完成,加之远期合同的流动性差,从而使得远期交易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5)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按照成交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通常是合约价值的5%~10%。而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
5.3期权与期权交易
5.3.1 期权(狅狆狋犻狅状狊)的定义
期权也叫选择权,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没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从期权的定义可以看出期权具有以下特点。
(1)买方要想获得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权利金)。
(2)期权买方取得的权利是未来的权利,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者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日期。
(3)期权买方在未来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的。
(4)期权买方在未来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是事先规定好了的。
(5)期权买方取得的是买卖的权利,而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自主选择。
(6)买方拥有权利并为此支付权利金,仅承担有限的风险,但却掌握巨大的获利空间。
阅读材料
荷兰郁金香泡沫,期权的产生,史上第一次泡沫事件
“泡沫”,是近20年来经济领域的常用词汇,形容价格因无度膨胀而最终崩溃的现象。
经济泡沫带给世人的记忆似乎都保存在阴影里: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曾在20世纪80年代给日本埋下了祸根,继而导致日本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灾难性”的10年。1997年东南亚地区金融泡沫导致的危机,使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完全恢复元气。1999-2000年美国股市特别是纳斯达克指数的泡沫,也给美国经济亮出了警灯。
追本溯源,远在1630年,荷兰的一朵郁金香花根售价相当于今天的76000美元,比一部汽车还贵,真是不可思议,这是有名的郁金香花根泡沫。
事情是这样的,1593年一位荷兰商人格纳(Guesters)从康士坦丁(今日的土耳其)进口了第一颗郁金香花根,并将之种植,由于这种花是进口货,因此拥有郁金香花便成为有钱人的符号与象征,有钱的人一定要拥有郁金香才算有钱,因此买郁金香便成为有钱人展示财富的象征,于是这种风气由荷兰扩散到德国。这时郁金香正好染上了一种叫做“Mosaic”的传染病,这个病使得郁金香花瓣更鲜艳,于是感染病毒的郁金香更加抢手,形成一股抢购的风潮。
起初,只有郁金香的行家才懂得欣赏郁金香之美,但在形成风潮之后,人们买郁金香只是为了赚钱,由于抢购风潮逐渐形成,投机客便趁机炒作,只要今天买了,明天就可赚一笔,屡试不爽,由于买的人多了,交易市场也就形成了,交易场所也逐渐热闹起来,像是一个股票交易市场。
1634年,买郁金香的热潮漫延到中产阶级,以至蔓延成为一场全民运动,大家都来买卖郁金香了,炒家只看到买低卖高,利润就进来,于是全民都变成郁金香的炒家,家家户户都倾一家之产,只为了买一朵郁金香。1000美元一朵郁金香花,不到一个月之后,它就变成20000美元了,如此暴利,难怪所有的人都冲昏了头,每天都忙于郁金香的买卖了。
在酒吧里,吧台展示了一朵郁金香,不料被一个醉鬼吃下去了,竟被告到法院判刑3个月呢!最疯狂的时候,一朵郁金香花根的价值可以和以下任何一样物品同价:4吨小麦、一张床、4头牛、8头猪、12只羊。以上这几样物品以今天价格算起来要花4万美元,而这些物品却只能换来一朵郁金香的花根,真是离谱到了极点。
到了1636年,郁金香在阿姆斯特丹及鹿特丹股市上市,附近欧洲股市有些地方也交易郁金香,更有甚者,有的股市竟也推出选择权,同时也分割成细股,降低投机者的门槛,使得投机者可以买到几分之一的郁金香,增加交易容易度,由于有选择权的缘故,于是价格又往上推,本来实际购买一个月之内可以获利20倍,通过选择权,获利可以放大100倍。
当疯狂达到最高点时,有一位大户全数卖出,赚了大钱,同时荷兰政府开始采取刹车的行动,而且由土耳其运来的郁金香也将大量抵达,忽然之间,郁金香并不再那么稀罕,于是郁金香的价格立刻下滑,而下滑一经启动,6个星期内竟然下跌了90%,于是哀鸿遍野,财富梦破灭,此时不管政府多么护盘都挽救不了,郁金香的价格持续探底,于是许多股市交割无法完成,而荷兰政府宣布这一事件为赌博事件,豁免交割,结束了这一场疯狂的郁金香泡沫事件。
从此之后10年间,荷兰的经济创伤才慢慢复原,在最高点值76000美元的郁金香,6个星期之后竟只值1美元,这是有记录的史上第一次泡沫事件。
同时,这股投机狂潮却开启了期权交易的大门。郁金香交易商向种植者收取一笔费用,授予种植者按约定最低价格向该交易商出售郁金香球茎的权利。同时,郁金香交易商通过支付给种植者一定数额的费用,以获取以约定的最高价格购买球茎的权利。这种交易对于降低郁金香交易商和种植者的风险十分有用。这样一来,早期的期权形成了。
5.3.2期权的交易对象——期权合约
所谓期权合约,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获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执行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标的物的一种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一定差异,通过表56可以看出,期权合约几乎包括了相关期货合约的所有构成要素,但其中三项构成要素——权利金、执行价格及合约到期日是相关的期货合约所没有的。
(1)权利金(Premium),又称期权费、期权金,是期权的价格。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中唯一的变量,是由买卖双方在国际期权市场公开竞价形成的,是期权的买方为获取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必须支付给卖方的费用。对于期权卖方来说,卖出期权即可得到一笔权利金收入,而不用立即交割,但是卖出期权就必须承担履行期权合约的义务,即不论期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卖方都必须做好随时履约的准备。由于权利金是由买方负担的,是买方在出现最不利的变动时所需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因此权利金也称作“保险金”。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权利金是其损失的最高限度。
(2)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又称履约价格、敲定价格,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按照此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相关标的物的价格,这一价格一旦确定,不论期权合约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什么样的变动,只要期权的买方要求行使权利,期权的卖方都必须按照此价格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汤姆买进了一份执行价格为15120元/吨的铜看涨期权,在合约的有效期内,如果铜的市场价格上涨到了17000元/吨,若汤姆选择履约,那该期权合约的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约,即按照15120元/吨的价格将铜卖给汤姆。
执行价格通常由交易所按照阶梯的形式给出一组,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必须从中选择一个价格作为其执行价格。每种期权有多少执行价格取决于该期权合约标的物价格的波动情况。波动幅度越大,给出的执行价格就会越多,反之,则越少。
(3)合约到期日(Expiration Date),合约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停止交易的时间,如果期权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前不行使期权,则该期权自动作废。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一般会在相关期货合约交割日前一个月的某一时间,这是为了让期权合约卖方在买方行使期权时,还有一定时间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反向的对冲平仓,从而使期权卖方有机会来避免可能不愿意或不准备进行到期交割局面的出现。
5.3.3期权的类型
1.根据买方的权利划分,可以将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1)看涨期权(calloptions)。看涨期权也称为认购期权和买入期权,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没有必须买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