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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2)

(四)集体谈判争议的协调处理

集体谈判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谈判争议。集体谈判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谈判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谈判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协调处理集体谈判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协调处理申请;②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③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④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⑤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谈判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谈判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谈判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五)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谈判双方的主体资格;②集体谈判程序;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谈判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③审查意见;④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谈判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是职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体现。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内容比相关法律规定更具体更专业,但是比单个劳动合同更原则更具有一般性。单个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约定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3条、《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至第18条规定,集体谈判双方可以就下列某项或多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②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③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④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⑤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⑦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⑧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⑨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⑩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其他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概括来说,上述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①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②目标条款

它是在集体合同有限期限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措施。它通常适用于基层集体合同。其内容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具体来讲,它应以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出的目标为依据,具体规定诸如完成某项任务指标、增加某项生活福利等条款内容。

③程序条款

这是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程序规则的条款,是保证集体合同履行和维护集体合同主体双方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程序保证。它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的程序。

(二)集体合同的形式

各国关于集体合同以什么形式存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生效的集体合同,对被企业新录用的职工而言,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何时开始发生效力,何时终止其效力。根据《劳动法》第34条、《劳动合同法》第54条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其效力即行终止。

(三)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是指对于从事集体合同规定的同一产业的职工、企业所具有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工会不具有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我国尚不存在集体合同对产业的效力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的缔约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来说,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只有完全履行后,集体合同才能实现订立的目的,达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确立的目标。在《法国劳动法典》的集体劳动协议篇中,设置了“协议的执行”专章,它规定受集体劳动协议所约束的受雇者或雇主团体,应该避免做任何可能有害于忠实执行协议的事情。与劳动合同一样,集体合同在履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了确保集体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16条规定,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合作、诚实的态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虽有利益冲突,但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劳动者决定着企业的质量和效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有着直接影响。而劳动者待遇的保障也依赖于企业经济效益,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下降,会影响劳动者的利益。所以,集体合同的协作履行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协作履行原则也是集体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集体合同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订立,也可以因当事人合意而变更或解除。除当事人合意变更和解除外,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了四种可以法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情形。所谓法定变更或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被兼并或者解散,原集体合同主体已经不存在,自然失去效力。企业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企业停产、转产,势必要引起企业生产任务和工作计划等方面的变化,使原集体合同当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但无法避免的情形。例如,战争、地震、瘟疫、水灾、旱灾等。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难以履行集体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事项出现的时候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订立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国家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休息休假、劳动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发生了变化,继续执行原集体合同可能导致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必然要引起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二)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集体合同效力的丧失。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当集体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除依法延期外,应当终止;依法延期者在所延长期限届满时,也应当终止。

②集体合同的目的已实现而终止。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完全获得履行,表明其目的已实现,就应当终止。例如,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目的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在约定的工作(工程)完成时,就应当终止。

③企业一方因故倒闭、破产。如果企业因故破产和倒闭,则企业丧失了履行集体合同的基本前提,集体合同的存在也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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