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结业证书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陈因考试补考不及格,学校决定暂时发放结业证书给他,等下次补考通过后再行发放毕业证书。小陈现在已拿到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他问:结业证书能不能在杭办理落户手续?
温情提示:对未还清助学贷款或因考试不及格学校暂缓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明确规定:在公安局规定的落户截止日期内,拿到毕业生证书或由学校出具毕业生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以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程序提交材料。在公安局规定的落户截止日期内,只拿到结业证书的,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10.杭州市区
案例:毕业生小缪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家贸易公司工作,小缪想把户口迁到省人才中心,不知可否?
温情提示:毕业生落户杭州市区的前提条件是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这里的“市区范围”不包括萧山、余杭两区。所以落实在萧山、余杭两地的应届毕业生应按这两地的落户政策在当地办理落户。
七、如何通过杭州毕业生就业网办理协议签证手续
协议签证手续有:(1)毕业生来杭求职,须登录“杭州市毕业生就业网”进入毕业生服务区(或首页毕业生注册),录入个人求职简历,并在网上设置相应密码,申报密码作为用人单位在网上签约申报的依据。(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到市或区(或开发区)人事局办理开户手续,取得代理号和初始密码,以代理号作为“用户名”,以密码作为“口令”(单位一旦开户,可随时在网上对该密码进行修改),登录“杭州市毕业生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3)用人单位须在网上申报公布年度毕业生需求(一般经审核后,即可在已审核的需求范围内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意向后,登录“杭州毕业生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凭毕业生提供的身份证号和申报密码进行网上签约报批。审核通过后单位或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区或开发区单位到区或开发区人才中心开具),然后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5)实行网上申报、签约报批和鉴证后,市人事局不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以《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鉴证意见。对未开具“接收函”的毕业生,我市将不予接收其人事关系。
八、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手续有关事项
各高校、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略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办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的地点改至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文晖路321号),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1-88008635。
二、我办就业调整手续的受理范围是,毕业后两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从市县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的毕业生。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原则上两个月内不予受理调整手续。
三、毕业生来我办办理就业调整手续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
3.以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4.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是由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接收意见。
四、按照《通知》规定,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市调整就业去向的,由两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2004年6月24日
九、浙江省大学生就业的一些特殊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广开就业门路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教育部门将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腾出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就业,到山区、海岛、贫困地区开展支农、支教、支医服务。
2.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就业
浙江省各高校正积极制定并落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所需的配套措施,鼓励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去。浙江大学将对志愿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10000元,减免部分或者全部贷学金,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报考浙江大学研究生时享受10~15分的加分。宁波大学为志愿者免费保管户口和档案;志愿服务期满后第一志愿报考宁波大学研究生时,成绩上线的可直接进入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浙江工业大学规定,为志愿者提供电脑一台或者相应现金,提前为考研的志愿者配备导师,在服务期间指导他们的学习。杭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院校也出台了类似的措施。
3.举行系列招聘活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将不定期组织举办以招聘高校毕业生为主的人才交流大会,用人单位免费设摊招聘高校毕业生。同时,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全省部分市、县到省人才市场举办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专场。“浙江人才网”推出毕业生招聘专栏,并组织开展全省性的网上高校毕业生招聘交流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浙江人才交流中心将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杭高校可整体委托办理转档手续。
4.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全免费
浙江省公安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取消在吸纳高校毕业生落户方面的政策限制。各级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都要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和相关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全部实行免费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5.特困毕业生就业照顾更多
部分大专(高职)毕业生,特别是来自农村和一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相对较大。为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通过开展百名优秀贫困毕业生就业推荐活动和浙江省普通高校“寒门学子”就业专场招聘会形式帮助他们就业。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将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使未就业毕业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于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他们办理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城市、社区组织其参加临时性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节引导和鼓励高职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政策
一、高职毕业生西部工作3年可申请代偿助学贷款
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并对这一政策作出详细的解释。《办法》明确提出部属高校毕业生在西部工作3年国家代还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
所谓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如果毕业生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外,就业单位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劳动部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
1.优惠政策一: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流动。
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优惠政策二: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有条件的城市,当地劳动部门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各地将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并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3.优惠政策三:推出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展。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获得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推出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与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特别是提供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
4.优惠政策四:提供创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将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在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课程试点。
三、浙江省鼓励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就业优惠政策
浙江省政府在《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出了不少优惠政策。
1.毕业生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以后进机关也算工龄
浙江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