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向少数民族招考专业(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专业(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省级机关和省属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省级机关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的面试比例见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告。
(五)面试
面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实施前3天,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专业(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
(六)确定入围和体检、考查人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按专业招考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招考专业的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按职位招考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查对象。
报考省级机关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其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再在入围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5(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确定进入双向选择人员。
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录机关见面洽谈并填报志愿,招录机关择优确定进入体检、考查人员。
省属公安、监狱、劳教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查人员,其中省属公安单位招考计划超过5名的,按1∶1.5确定进入体检、考查人员。
市以下各级机关确定入围人员的具体比例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笔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规定予以递补的人员、按专业招考确定的入围人员、进入双向选择人员及按职位招考确定的体检、考查人员名单均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七)体检、考查
体检、考查分别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如放弃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考查工作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浙人干〔1996〕95号)执行;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拟录用人员的考查工作按《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在考查工作实施前,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公务员录用考查和政审的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体检、考查不合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机关可酌情从高分到低分在相应职位(专业)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八)公示、录用
体检、考查后,各级公务员录用审批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实行录用资格有效期制度
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入围人员没有被录用的,可以保留录用资格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参加2007年各级机关招考所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其有效期至本次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
(十)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报考人员必须在11月5~12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专业(职位)为准。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5.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姓名和身份证不一致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考资格条件初审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6.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应于11月27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0571-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
7.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专业(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招考的法官、检察官职位报名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2倍的,将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专业(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8.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9.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10.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1.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0月30日
二、农村社区工作人员考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6]7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23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2010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今、明两年试点,然后扩大试点,力争5年左右时间,做到全省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Ⅱ.主要措施和要求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全省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
(四)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各地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的具体对象、条件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对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视情简化招聘程序,积极鼓励和吸引他们回家乡工作。招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招聘人选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街道)党委会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9月份进行。
(五)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
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和适应情况,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六)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
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各市应予统一。高校毕业生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3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和社区。在上岗前,要对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培训,组织他们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在工作期间,每年还要由县级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每年由县级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七)妥善落实待遇和经费保障
市或县(市、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的政策,落实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以上的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具体薪酬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用期间的薪酬,可由各地另行确定。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有关社会保障,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