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2.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l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3.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
6.凡已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其创新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实施周期创新资助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不超过两年。
8.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温州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
【内容导读】
1.市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资金并注入必要财力,设立规模为2000万的元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金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的限制。
3.整合社会各类公共资源.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的企业,比照下列条件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
(1)对高校毕生生自主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资助。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人自筹资金为申请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2)对高校毕生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2.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资融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3.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专业市场等现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场所、政策、资金、项目等“一条龙”配套服务。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应免费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三、大学生参军
【政策文件】
1.《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国征[2009]3号)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4.《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5.《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1号)
【内容导读】
1.2009年冬季征兵从11月1日起全面展开。
2.2009年冬季征兵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3.征集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并按《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实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
4.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5.征集年龄,男青年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19岁。
6.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已经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待遇。
3.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在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其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l00%,高职高专增发50%。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凡办理自谋职业的,按照安置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高职高专增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