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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严刑酷法

秦国自从在孝王时代任用商鞅,实行变法以来,一直是以法治国的。依法治国,本来是正确的治国方法。从春秋战国的历史来看,凡是实行法制的国家,在实行法制的时期,都能使国家得到很大的发展,甚至是从弱变强。而不实行法制的国家,往往倒退落后,日益贫弱。秦国能够兼并六国,与它实行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秦国实行的法律,有点过于严酷。《战国策·秦策》一开始就评价了商鞅变法。它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近亲。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枉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商鞅管理秦国,法令非常有效,不讲私情。惩罚的时候,不避讳强有力的大人物,而奖赏的时候,又不照顾亲情。太子犯法,也要用法律来制裁太子的两个老师,一个受了黥刑,在脸上被刺了字;一个受了劓刑,被割掉了鼻子。几年以后,秦国就出现了道不拾遗,百姓不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结果,秦国的军事力量大大增强,诸侯都害怕秦国。可是,秦国的法律又过于刻薄,毫无感情可言,只是靠强力压服而已。

商鞅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他认为,只有严厉地处罚轻罪,才能使人们不敢犯轻罪,当然更不敢犯重罪。实行了严厉的刑罚,使人们不敢犯罪,这样才能消灭犯罪。商鞅法制的另一个特点,是不许百姓讲话,只许他们服从,批评他的人要受到惩处,称赞他的人也要受到惩处,因为百姓根本就没有评论的权力。

商鞅后来受到当上国王(惠王)的太子和“太子党”的迫害,想逃离秦国,可是按照由他自己制定的严格法律,他连住宿的地方都没有,到底落得被捉住车裂。这就是“作法自毙”这个成语告诉我们的故事。

以后历代秦国国王,基本上都是实行商鞅的以法治国的办法,并且使秦国逐渐强大起来,终于兼并了六国。如果以这种严厉的法律作为治国强国的工具,它是有效的,有利的。但当秦始皇统治的后期,把它作为维护自己荒淫无道的工具的时候,它就完全成了百姓的桎梏了。

秦始皇是非常重视法律的。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2年),嬴政刚刚完成统一大业,决定称帝。《史记·秦始皇本纪》说,这时的秦始皇,“事皆决于法”。以后秦始皇巡游各地,刻碑立石,几乎每一处刻石都要提到“端平法度”“始定刑名”这一类的话。秦始皇对赵高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精通法律,并能教导胡亥断狱。在睡虎地出土的一千一百支秦简中,有关法律的就达六百多支,占到总数的一多半。可见秦始皇时代,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了。

秦始皇时代的法律,是非常明确的针对“民”的,也就是对付百姓的,这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有一条简很明白地写道,法律要“矫正民心,去其邪辟,除其恶俗”。

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秦始皇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言论自由,在宣布焚书令的时候,就宣布“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连背地里谈论诗书都犯死罪。《史记·高祖本纪》记述刘邦进入咸阳以前,屯兵霸上的时候,对秦国父老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弃市。”古代“诽谤”二字与今天的意义不完全相同,它有时是贬义,指以不实之词诋毁人,但有时也是中性词,只表示提意见,舜帝设立“诽谤之木”,就是供大家提意见的。而刘邦这里说的“诽谤”,就是指提意见,而不是指“恶意攻击”。在秦朝的时候,如果有人胆敢给朝廷提意见,就要族灭(杀)全家。

秦代百姓不但完全没有言论的自由,也没有行动的自由。商鞅规定,百姓出门必须持有“验”,也就是证件,否则不得离家。秦始皇时代是否有所改善呢?《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一条写道:“发伪书,弗知,赀二甲。”意思是说,官吏让伪造的通行证混了过去而没有发现,要罚两副铠甲。这条规定明白地表示,“通行证制度”在秦始皇时代不但仍在执行,而且更加严厉了。睡虎地所在的云梦,是楚国故地,所以这时的墓葬不可能有秦统一六国以前的文物。专家考证,出土这些秦简的墓,大约埋葬在秦始皇三十年。

其他方面的严格规定也是很多的,如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和连坐制度。一人犯罪,邻里要受同样的惩罚。

法律严酷,加上官吏贪暴,百姓可就苦不堪言了。所以,《汉书·刑法志》说秦朝“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那些贪暴的官吏,随便给人乱加罪名,百姓愁苦不堪,逃亡到山林中,成为盗贼。道路上走的,有一半是穿着囚服的“罪犯”,全国每年发生的案件在千万件以上。

与秦朝的苛法配合相一致的,是它的严刑。秦朝的严刑,可以说是集它以前各个朝代的残酷刑罚于一身。

秦代最重、最残酷的刑罚,就是族刑,就是杀灭全家的意思。根据零星的史料记载,秦始皇时代,“敢有挟书者,族”,“以古非今者,族”,“诽谤者,族”,“妄言者,族”。携带书籍的、借古代的事非议秦代的事的、提意见的、胡说八道的,都要被族灭全家。

族刑也有再扩大的时候,如“夷三族”,就是不但杀了犯法者本人的全家,还要杀掉他的父族、母族和妻族的全家。秦末,李斯是被赵高和秦二世夷三族的,而赵高是被子婴夷三族的。此外,还有夷七族、夷九族、夷十族之说。汉代王充所著《论衡》一书中说,荆轲被诛九族。还有一种死刑叫“灭宗”,就是把同一宗族的人全杀死。秦始皇粉碎嫪毐的叛乱以后,嫪毐和他的党羽二十多人,就是被灭宗的。比以上各项更惨无人道的,就是“灭里”,就是连邻里也一起杀掉。荆轲的邻里就是这样死于非命的。

秦代的死刑,名目繁多,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腰斩”,是将人拦腰斩断的刑罚。李斯除被夷三族之外,他自己则是被腰斩的。“枭首”,是将人头割下来之后,挂在高处示众。嫪毐和他的党羽除被灭宗以外,他们本人则是被枭首的。“弃市”是用得较多的死刑,就是在闹市砍头的死刑。《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的法律条款。这种死刑,以后历代都在使用,一直延续到清代。“磔”,又称“车裂”,民间通称“五马分尸”,就是把人的四肢和头分别绑到五辆车上,然后驱马前行,撕裂人体。“磔”的本意是古代祭祀时肢解牲畜的身体。秦二世皇帝胡亥的十位姐妹就是被他磔死在咸阳的。“戮尸”是杀死以后陈尸示众。秦始皇的弟弟成反叛以后,被杀死在屯留,成手下的军官全被戮尸。秦二世在对自己的兄弟进行大屠杀的时候,有十二位公子戮尸于咸阳,另有六位公子被戮尸于杜。“坑”就是活埋,最著名的就是秦始皇坑杀儒生四百六十人。“凿颠”是砸碎脑袋。“镬烹”则是将人在大锅中煮死。嬴政统一六国之前,曾经杀死了二十七位替他母后说情的人。当第二十八个说情人茅焦说情的时候,秦王下令准备好镬,烧好水,要烹茅焦。民间传说的“下油锅”,也是指的这种死刑,不过,这种说法说的是在地狱。“体解”,是将人肢解了的刑罚。荆轲刺秦王失败,被秦王嬴政砍断一条腿,死在殿上,后来被秦王下令体解。“绞”是一种比较“仁慈”的死刑,因为他给死者以全尸,而古人很重视这一点。当然,最“温和”的死刑要算“赐死”了,就是皇帝赐给受刑的人一把剑或是一杯毒酒,让他自杀,这种刑罚又叫“自裁”,多是用来对付皇帝的重臣或亲属的。公子扶苏“享受”到的就是这种待遇。这种方法也是历史悠久,传之久远,直到清代还在使用这种方法。

秦代的肉刑也是五花八门、异彩纷呈。比较常见的是“黥”,就是在脸上刺字,然后涂墨,使渗于皮下而永不消失的刑罚。商鞅规定,“弃灰于道”就要受黥刑。“劓”是割鼻子。秦惠王的老师公子虔就是被商鞅施了劓刑的。“宫刑”是男人割掉生殖器,女人关在屋子里不准出来的刑罚。历代的宦官中,有一些就是受过宫刑的人。“笞”,用鞭子抽或用板子打。“榜掠”,就是拷打。赵高就是用这种办法逼迫李斯承认他编造的罪名的。“臧”是一种弄瞎人眼睛的刑罚。高渐离就是受了这种刑罚以后为秦始皇击筑的。“具五刑”,有一些受族刑的人,在杀前,先黥、劓、砍掉左右脚趾、笞。犯“诽谤”罪的,还要先割舌。李斯在被杀前,就先“具五刑”。

至于其他的刑罚就更多了。其中最轻的要算“谇”,就是斥责。还有“赀”,就是罚款,秦代实际上是罚实物,主要是甲和盾。“收”,就是把妻子儿女罚做奴隶。“系”,就是关押。“迁”,就是放逐。用得最多的就是“徒刑”,罚作工。仅为秦始皇修骊山陵墓和阿房宫的刑徒就达七十万人,几占全国青壮年男子的七分之一。还有“城旦”(罚修城)“城旦”(女人被罚为修城的人舂米)等等,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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