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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自由观:鲁迅与胡适的比较(2)

“掊物质而张灵明,任个人而排众数”,在《文化偏至论》一文中,鲁迅将他的“立人”哲学发挥得淋漓尽致。所谓“物质”、“众数”,都是旧文明压抑人的个性伸张的沉疴所在。“久浴文化,则渐悟人类之尊严;既自我,则顿失个性之价值;加以往之习惯坠地,崇信荡摇,则其自觉之精神,自一转而之极端之自我。”这可以看作是鲁迅关于个人主义的一篇宣言。在对个人主义崇尚方面,他与胡适是一脉相承的。胡适也说:“盖人类进化,全赖个人之自荩。思想之进化,则有独立思想者之功也。政治之进化,则维新革命者之功也。若人人为他人之故而自遏其思想言行之独立自由,则人类万无进化之日矣。”胡适留学日记(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1页鲁胡二人都将自由“定位”在“个人”的基础上,自由首先是指个人的自由。但细细探究起来,这里面还是有一些差别的。评论家邵建在谈及鲁迅的个人主义时说,鲁迅的“个人”具有排他性,并非指“每”个人。“《文化偏至论》中的鲁迅认为,改造中国,首在立人。这个‘人’泛泛而指每个人,但考其语境实则是指少数个人,或者说两种成分都有,这是鲁迅自己未曾意识到的‘矛盾的含混’。在鲁迅眼里,既然‘全体以沦于平庸’,故尔‘不若用庸众为牺牲,以冀一二天才之出世’,以便‘一导众从’。这个‘一’,就是尼采的‘超人’,亦即‘斯个人主义之雄桀者矣’。然而,力主‘超人’,便无‘人人’。于是矛盾再度出现:一边呼唤‘立人’,一边却又‘置众人’、‘排众数’。问题是,同样是‘人’,岂可‘立’又‘排’?因此,只能这样理解,鲁迅所立之人,看似众人,并非众人,而是众人之外的一两个‘超人’。”邵建.误读鲁迅(二).小说评论.2002年第2期而胡适主张的个人主义,一方面是要个人“自己作主”,并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国家的“国格”联系起来,他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式!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341页另一方面,胡适却又强调“我的自由以他人的自由为界”,强调个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强调“容他性”。因为自由主义虽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但其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而非“一”个人的自由。换句话说,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则往往要受到“限制”。这是自由主义者几百年来达成的共识,当年霍布豪斯论“普遍的自由”,就首先从“普遍的限制”论起:

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可能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专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183页

对此,鲁迅是不会认同的。首先的例证是,当年严复翻译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书名意译为《群已权界论》,鲁迅就颇有意见,说:“据我所记得,译得最费力,也令人看起来最吃力的,是《穆勒名学》和《群已权界论》的一篇作者自序,其次就是这论,后来不知怎地又改称《权界》,连书名也很费解了。”其实,严复将《论自由》改为《群已权界论》,恰恰是他深得密尔论自由的精髓之故,密尔说:“在每人只涉及自己的事情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要求得到自己运用。”“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鲁迅对此感到“费解”,说明他对西方自由主义的经典,是接触不多、了解不深的。

再来看鲁迅《文化偏至论》中的一段文字:

人必发挥自性,而脱观念之执持。惟此自性,即造物主。惟有此我,本属自由;既本有矣,而更外求也,是曰矛盾。自由之得以力,而力即在乎个人,亦即资财,亦即权利。故苟有外力来被,则无间出于寡人,或出于众庶,皆专制也。国家谓吾当与国民合其意志,亦一专制也。众意表现为法律,吾即受某束缚,虽曰为我之舆台,顾同是舆台耳。去之奈何?曰:在绝义务。义务弃绝,而法律与偕亡矣。意盖谓凡一个人,其思想行为,必以己为中枢,亦以己为终极:即立我性为绝对之自由者也。鲁迅杂文全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页

这是鲁迅少有的正面论述自由的文字。鲁迅的自由观唯意志是张,任个性而为,蔑视“外力来被”,也蔑视法律。从根本上来说,鲁迅仅仅愿意认同个人心性、行为的“绝对之是”,不受任何限制,而不肯将自由看作是一种制度的范畴,法治的事件。这与胡适等人所坚持的“自由秩序原则”,是相去甚远的。

胡适谈自由,每将“宽容”与“自由”相提并论。二三十年代的多次论争,他讲宽容;写于40年代的《自由主义》,谈的是宽容。50年代的《容忍与自由》,依然说的是两者间的关系。胡适对于宽容精神的论述和提倡,是最着力的,同代人中,无出其右者。当年陈独秀支持北京群众烧毁《顺报》报馆,胡适特地写信申明自己的看法,信中这样言及自由与宽容:“因为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未必真非。争自由的唯一理由,换句话说,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异己的意见和信仰。凡不承认异己者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胡适书信集(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胡适认为,产生不容忍的原因,除了人类喜同恶异的习惯以外,还有一点,就是政治上的极权主义。1941年,他在美国密西根大学发表的《民主与极权的冲突》的演讲中,曾将伊司曼列举的极权主义的20个特征归纳为:坚持控制划一的原则,根本不容许差异的存在和个人的自由发展。政治活动一律接受类似军事机构的统制指导,对领袖必须绝对信仰和无条件服从,不容许有任何反对的行为和反对的论调;在经济方面,政府将一个划一的制度,强加在整个社会之上,以期适应其所规定的经济政策;在宗教信仰方面,向全体人民灌输反宗教的学说,压制一切自由独立的宗教团体;在思想方面,实行舆论一律,不容许有思想言论自由存在。胡适举例说:“苏俄输入的铁的纪律含有绝大的‘不容忍’的态度,不容许异己的思想,这种态度是和我们在五四前后提倡的自由主义很相反的。”

胡适认为,世界上的事物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而真理又是隐藏在事物的里面,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发现的。你认为是“真理的”,“是”的,“最好”的,不一定是那样的。凡宗教所提倡的教条,社会上所崇尚的道德,政府所谓对的东西,可能是错的,是没有价值的。你要去压迫和毁灭的东西,可能是真理,你把它毁掉,不许它发表,不许它出现,岂不可惜!退一步说,你要去压迫和毁掉的东西,不是真理,而是错误,但在这错误当中,也许有百分之几的真理,你把它完全毁掉,那几分真理也一同被毁掉了,这同样不也是可惜吗?再退一步说,主持政府的人,你的信仰,你的主张,你制定的政策,你采取的行动,即使是百分之百的正确,也没有理由不容人家自由发表言论,因为任何真理,如果不容别人讨论或批评,这种真理就会慢慢地变成一种成见,一种教条,就会慢慢地趋于腐烂。他经常援引南宋哲人吕伯恭(祖谦)的“善未易明,理未易察”来说明真理是不容易掌握的这个道理。他认为,一切保障自由的法律和制度,都可以说是建立在“理未易察”这句话上面;一切独断、专横、恣意妄为、党同伐异等暴戾行为,都可以说是一种缺乏良知的幼稚的表现。因此,他认为:“法国哲人伏尔泰说得最好:‘你说的话,我一个字也不赞成,但是我要拼命力争你有说这话的权利。’这是多么有人情味的容忍态度!自己要争自由,同时还得承认别人也应该享受同等自由,这便是容忍。”“无论是东风压倒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都是不容忍,都是摧残自由。”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胡适文集(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68页那种唯我独对的态度,亦即伯林所说的“独断式的确定感”,为自由主义所不取。

鲁迅的态度截然相反。鲁迅是不主张宽容的,他临终的遗言是:“一个都不宽恕”。纵观鲁迅一生的言行,那种嫉恶如仇、誓不两立的姿态,是人所共知的,是一个标志性的形象。后人对鲁迅的不宽容多有诟病,形容他脾气暴戾,心胸偏狭,善于攻讦,热衷报复。但我要说,鲁迅对人的不宽容,自有他不宽容的道理。生活在一个不宽容的社会里,你让他怎么宽容?宽容是讲条件的,或者是有条件宽容的人讲的,鲁迅一生深味非人的黑暗,饱受压迫的沧桑,让他去对压迫者讲宽容,这于情于理都很难说通。另一方面,我认为,鲁迅的不宽容,恰恰是他生命自由意志伸张的明证。有谁能像鲁迅那样,以毅然决然的激烈,带着“血的蒸汽”,与“黑暗捣乱”的吗?鲁迅将他的文章当成投枪和匕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太难改变”的社会里争回了“人的价格”,其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自由斗士的行为。鲁迅至死都不宽恕,说明他至死都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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