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招聘单位利用招聘敛财,向应聘者收取所谓的门票、手续费、信息费、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填表费用、办理上岗证、档案费、保证金或各种抵押金等。名目繁多,理由种种,这些费用均是有去无回的,大学生遇到公司收费要加倍小心,常常是陷阱。
小刘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他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就通知他参加培训,要他缴纳300元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他身体较单薄而被公司拒绝录用。后来,小刘发现,差不多每次招聘会这个公司都在招人,而且每次都不录用任何人,才知道受骗。
(四)以招聘之名骗取劳动成果
招聘单位常常假借招聘为名,让应聘者完成各种项目方案的制定,并以此来考核应聘者是否合格,等应聘者将精心准备好的材料上交后,最终的结果是没有被聘。而应聘者所完成的方案被招聘单位无偿占有。
一位学广告装潢设计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先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几经周折感到无用武之地。后来,他经网站得知某广告装潢公司要到西部去发展,欲招驻地经理一名,但必须先制订出方案并设计几栋适合西部环境的楼房,这位同学以为遇到了机遇,夜以继日赶制出设计方案和图纸去应聘,方案被这家公司留下审核,从此再无消息。不久,这位同学在一个洽谈会上又发现了这家公司,而公司展示的开发方案竟与自已的应聘方案相同。据了解,一些公司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招聘的幌子下借脑发财,借鸡生蛋,骗取应聘者的劳动成果。
(五)以招聘之名施压内部
有些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搭建招聘台位,招聘时间和地点往往是在上班时间的工厂门口或午餐时间在食堂大厅里,求职者一多场面很是壮观,而求职的结果往往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的信息。其实,这些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向在职人员施加压力,向其显示竞争者的存在,刺激在职人员消除怨言,老老实实地工作,没打算真正录用员工。
(六)以招聘之名实施犯罪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四处张贴小广告、火车站前直接设置“招聘台”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特点是条件待遇优越、工作环境良好。求职者一旦“上钩”,他们就利用各种条件实施诈骗、抢劫等犯罪。
广州某职业学院一学生收到某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请其尽快到公司来面试。但该同学从来没向这个公司投过简历,就打电话去询问,对方答复在某人才网上看到的。学生按时赴约,但找不到地方于是就再次联系该公司。很快一个骑摩托的人过来接这个学生。车刚要开,骑摩托的人就让该学生通知公司说快到了,在电话中公司对学生说让骑摩托的人接电话另有事安排。学生刚把电话递给骑摩托的,一份文件就从车上落了下来,出于礼貌学生下车帮忙捡文件,等捡起文件,骑摩托车的人已经飞跑了,该同学的手机和包也被拿走了。
(七)招募毕业生进行传销
传销者的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毕业的学生。传销者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求职者一旦掉入陷阱,要么交一定数量的入门费,要么花数千元购买传销产品作为入门的条件。当前传销组织者为了逃避法律管理而偷梁换柱,冠以“代理”、“专卖”、“消费联盟”、“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形式,采取各种手段蒙蔽群众,聚敛钱财。
二、试用期阶段常见的就业“陷阱”
(一)试用期间只试用不录用
“试用期三个月,月薪800元,转正后月薪1500元,另加各类津贴。”这样的薪资待遇可以吸引众多求职者。于是,被录用的人勤勤恳恳地工作,希望早点熬过三个月的试用期。
结果往往是三个月一到,公司随便编个理由,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把求职者打发回家了。其实,这些公司就是利用了试用期用工成本低廉的优势,钻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容易的空子,把短期工当作试用工来处理,出最少的钱,用最好的人。
录用条件应当是公开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一面之词。
小赵是某职业院校毕业生,学的是摄像,被一个电视栏目组选中,条件是试用期3个月,这期间没有工资,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工资是800元加奖金。小赵说:在那3个多月中没一个休息日,除了日常工作之外,还要在每个周六、周日加班去做婚礼录像。虽然工作如此努力,但是3个月之后,小赵还是被“炒了”。制片人的理由是,小赵和节目组的另外一名实习女生关系太密切,摄制组规定不允许同事谈恋爱。后来小赵才知道,这个栏目组每3个月进行一次招聘,都是试用期3个月,3个月满后,以种种理由将试用人员辞退,之后继续招收,这样,他们就可以免费用到劳动力。
还有一种情况是试用期支付低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这是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的一个普遍现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一些公司的确需要人力,但其职位真实描述总是不能吸引求职者。招聘方为了实现招聘目的,投其所好地将职位描述得美轮美奂。其实,行政经理等于打杂的、市场总监就是拉业务的,财务分析师可能就是保险推销员……求职者满心欢喜报到之后,才大呼上当转而重回求职大军之中,但可能却错过了一些有利的机会。
小刘在报纸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以优越条件招聘“编辑、记者”,寄去简历后她很快收到面试通知。面试时发现这其实是一家广告公司,代理几家报社的信息版面。她于是提出只做单纯的编辑工作,不拉业务,经理爽快地答应了。然而等到正式上班以后,小刘才发现所有的业务员名片上的头衔都是“编辑、记者”,自己拉不来业务,没有提成,做单纯的文字编辑工作只能拿到非常少的底薪,而且公司承诺的福利保障都很难实现。勉强干满一个月,小刘便匆匆退出这家公司,又加入到求职大军的行列。
(三)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后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何先生应聘到南宁市一家单位,对方说先试用三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找一份好工作不容易,何先生也没计较,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试用期满后,这家单位也与何先生签订了正式聘用的劳动合同,并从正式聘用之日起为他买了社会保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时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试用期。
(四)随意延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应该15天的试用一个月,应该试用1个月的试用三个月,应该试用三个月的试用半年,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管合同期限长短,一律签订半年的试用期。
《关于实行劳动合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五)试用期收取押金作为违法担保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小赵为信息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在招聘会上,他看上了一家待遇和条件都不错的公司,经过“过五关,斩六将”后被公司录用了。当他报到时,公司负责人告诉他:“你刚毕业,没什么工作经验,我们给你3500元的工资,待遇是很高的,今后公司还会提供很多培训机会培养你。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你个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在我们正式签订合同前,请你先交2万元风险抵押金,这是公司规定。”小赵很看中这份工作,但不知是交还是不交?
三、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