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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名辩之名与逻辑学概念理论(3)

古书上说,“好牛”这个名不可不辨察一番。“好”是个屙i!生之名,“牛”则是实体之名。将反映事物共性的属性之名与反映事物的实体之名相联结,这种联结的结果可以无穷多个。假如再说“好马”,则“好”又与“马”相联结了。那么“好”所能联结的没有极限。假设再说“好人”,那么“好”这种属性属于人了。如此,“好”这个属性之名不是“人”这个实体之名;“人”这个实体之名不是“好”这个属性之名;而“好牛”、“好马”、“好人”这些名中之名即“牛”、“马”、“人”与其属性“好”就自行分离了。所以说,“名”与“分”不可互相混淆。

《尹文子》的上述说法虽然区分的是“名”与“分”,但不可否认的是,换个角度,从内容与范围方面来考察,好与牛的内容与范围也是截然不同的,不容混淆。牛非好,好非牛。好与牛合在一起表达一个名“好牛”,好与牛分开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好”、“牛”。二者之关系,用逻辑术语表达就是内涵不同,外延不等。

《尹文子·大道上》还有一段与上述内容相类似,区别的是主观性的名与客观性的名。

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zhT读音止),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名”应当归为带有客观性的名称,“分”应当归为带有主观性的名称。我喜欢白色而憎恶黑色,爱听商调而不爱听徵调,喜好膻气味而讨厌焦糊味,爱好甜味而不爱好苦味。白色、黑色、商调、徵调、膻气味、焦糊味、甜味、苦昧,这些都是带有客观性的名称。喜欢、憎恶、爱听、不爱听、喜好、讨厌、爱好、不爱好,这些都是带有主观性的名称。规定了名与分,万事万物就不会混乱了。

《尹文子》此段强调的仍是“名”与“分”的区别,其出发点或角度与“好牛”之说略有不同,“好牛”、“好马”、“好人”之好即“我之分”源于客观对象的属性,而爱、憎、韵、舍、好、恶、嗜、逆,均是纯主观的。对“五色、五声、五臭、五味”的爱憎、好恶可因人而异。

“好”是人、马、牛等客观对象所具有的属性,故称为属性之名。而人、马、牛均是客观实体,故称为实体之名。爱憎、好恶等名皆属主观情感对外界对象的反映,共同具有的特点是主观性,故称为主观性的名。五声、五色、五味、五臭的共同点是同属客观存在,故称为客观性的名,属性之名也好,主观性的名也好,总之是离开入这一认识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属于“我之分”,与之相对的是“彼之名”,即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反映与称谓。《尹文子》对名与分的区分与强调恰恰是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对名的内容与范围问题所作的阐述,具有重要的名辩意义。

四名的属种(包含)关系

传统逻辑中讲的概念间的关系,指的是概念外延间的关系。首先依据两个概念外延间是否相容,即是否有一部分重合分为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两个概念外延间至少有一部分重合就称为相容关系。相容关系包括同一(重合、全同)关系、属种(包含)关系、交叉关系。两个概念外延间没有任何部分重合就称为不相容关系,不相容关系包括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传统逻辑中对概念间的各种关系均给出定义、例证,并用欧拉图加以表示。应当说比起中国古代名辩学,传统逻辑对概念间关系的研究要深刻、全面得多。

中国古代名辩学对概念外延间关系的理论贡献集中体现在《荀子·正名》篇关于共名与别名的论述。当然,在荀子之前公孙龙对白马与马、人与楚人关系的阐述,后期墨家关于“杀盗非杀人”命题的论述,也都涉及了概念外延间的属种(包含)关系。所谓概念外延间的属种(包含)关系是指两个概念,一个概念外延大,另一个概念外延小,外延小的概念的全部外延被外延大的概念外延所包含,并且仅仅成为外延大的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以P代表外延大的概念,以s代表外延小的概念,则P与s两个概念外延间的属种关系可表示如下图:

公孙龙以“白马非马”的论题名满天下。孔子的六世孙孔穿非常不服气,赶到赵国平原君家来会公孙龙。《公孙龙子·迹府》记载,孔穿首先发难:穿日:“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

龙日:“先生之言悖。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今使龙去之,则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且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以射蛟、兕(s1读音寺)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日:‘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日:‘楚王仁义未遂也。亦日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

孔穿说:“经常听说您道德高尚,很早以来就想做您的学生。只是不同意您的白马不等同于马的观点,请您放弃这一学说,那么我孔穿就愿做您的学生。”

公孙龙说:“先生的话错了。我公孙龙之所以成为一个著名人物,正是由于‘白马’的学说。现在要我放弃它,那就没有什么可以教的了。况且想要拜人为师的人,总是因为自己的才智与学问不如人家吧,现在让我放弃我的学说,就是先来教我然后拜我做老师,这是错误的。况且,白马不等同于马的说法,也是仲尼先生所赞同的。我听说楚王张开‘繁弱’强弓,搭上‘忘归’利箭,在云梦的场圃中射杀蛟龙与犀牛。后来丢失了‘繁弱’强弓。随从们请求去寻找。楚王说:‘不用找了,楚国人丢了弓,楚国人拾到,又何必去寻找呢?’仲尼先生听到这件事,说:‘楚王的仁义还不彻底啊!应当说人丢失了弓,人捡拾到就是了,何必说楚国人呢?’照这样看来,仲尼先生把楚人与人区别开了。假如赞同仲尼先生把楚人与人区别开的说法,而非难、反对我公孙龙把白马与马区别开,这是自相矛盾的。”

由孔穿与公孙龙的一番唇枪舌剑,我们看到公孙龙援引儒家的鼻祖也是孔穿的先祖孔子的论点,明确区分楚人与人来说明区分白马与马也是正确的。这是个典型的推理论式。这里我们最感兴趣的、最应加以注意的是孔子的话,他批评楚王的仁义还不够彻底,还不到家。论据是楚王想到的只是楚国人遗弓,楚人得之。而孔子将“楚人”这一概念去掉国籍这一属性而变成了“人”,用逻辑术语说即是减少某概念的内涵,从而达到扩大其外延的目的。使得仁义不仅仅施于楚国人而遍及人。这清楚地说明人与楚人是属种(包含)关系。公孙龙援引孔子的说法举一反三,马与白马也是属种(包含)关系。楚人与人不等同,内容有不同,范围有大小,那白马与马的关系也是如此,公孙龙援引孔子对楚人与人的区分来证明自己对白马与马的区分,在此过程中虽不是完全、系统、全面的对属种关系进行理论论述,但确实涉及到了属种关系问题,而这正是其可贵之处。

后期墨家在论证“杀盗非杀人”这一命题时,也涉及到概念的属种(包含)关系问题。

《墨子·小取》中反复指明名之间的属种(包含)关系。如:“白马,马也”;“骊马,马也”;“获,人也”;“臧,人也”。其中关于“杀盗非杀人”的论述是这样的: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

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

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墨子·小取》中这段话从“盗,人也”出发,最终所要证明的是“杀盗非杀人”。前提“盗,人也”,同前面所举“白马,马也”,“骊马,马也”,“获,人也”,“臧,人也”句式完全一样,同样是指明盗与人有属种(包含)关系。而最终要证明的结论“杀盗非杀人”却是要说明“杀盗的人”与“杀人的人”两个名之间不具有属种(包含)关系。《墨子·小取》中是如何证明的呢?

盗的外延包含于人的外延之中,并仅仅是人这个概念外延的~部分,故盗与人二者之间是属种(包含)关系。

但相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强盗多并不能说明人多,没有强盗也并非是没有人。多盗与多人,无盗与无人外延间显然不存在属种(包含)关系。何以见得?因为天下的人都承认:讨厌强盗多不是讨厌人多,主观愿望没有强盗不是主观要求没有人。如果确实如此的话,那么,盗虽是人,但爱盗不是爱人,不爱盗不是不爱人。杀盗不能等同于杀人,就没有什么难于理解的了。

虽然墨家说“杀盗非杀人”没有什么难于理解的,但在一般人看来,“盗,人也”,与“杀盗非杀人”之间的矛盾是很显然的。到底应如何理解或解释这一矛盾现象呢?这要从后期墨家的思想体系及墨家的政治伦理观点来考察这一矛盾现象,要从概念间的关系去分析异同。

首先,墨家的名辩思想是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具有朴素、辩证的性质。一个具体的客观对象,从其自然属性看,其为“人”;从其社会属性看,则为“盗”。这是因为客观对象有众多的性质,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反映,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从自然属性的角度分析,盗与获、臧均为人,都属于“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与“人”之间具有属种关系。所以说:盗,人也;获,人也;臧,人也。

另一方面,从其社会属性看,盗与获、臧大不相同。盗“不与其劳获其实,以非其所有而取之故”,专门亏人以自利。而获、臧却是奴隶。从墨家的政治伦理观点看,爱获、爱臧无害于爱人,而爱盗却有害于爱人。因为“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是害人的人,杀盗反而是除害、除害人之人。所以,墨家的结论是“爱盗非爱人”、 “杀盗非杀人”。也就是说“爱盗之人”与“爱人之人”不具有属种(包含)关系。同样,“杀盗的人”与“杀人的人”两个概念之间也不具有属种(包含)关系,这样才符合盗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统一的事实。

其次,“杀人的人”这一概念在先秦有其特定的含义。

“杀人的人”是指杀无辜之人的人。杀无辜的人的罪犯要被判死罪。墨家学派作为一个政治团体有严格的纪律,没有一点纪律约束,光靠理想恐怕不能使其成员“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吕氏春秋·去私》载:

墨者有钜子腹静(ton读音吞)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日:“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替对日:“墨者之法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子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在我们敬佩墨家钜(同巨)子“忍所私以行大义”的高尚精神的同时,我们得到这样的信息:在当时的秦国,墨家之法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汉刘邦入秦时亦约法三章,第一章便是杀人者死。“杀人者死”的杀人,显然是指杀无罪之人。犯杀人罪者当判死刑。这是古代刑律所规定的所谓“杀人”的特定含义。盗是杀人行抢的罪犯。

“杀人的人”与“杀盗的人”内涵与外延都不同,所以墨家说“杀盗非杀人”。即“杀盗”不等同于“杀人”,其外延间不具有属种(包含)关系,而是一种排斥关系。

关于名之间的属种(包含)关系,前面所举公孙龙及后期墨家的材料都不是从理论上直接论述,而只是涉及该问题。真正从理论上对属种(包含)关系加以阐述,从而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的是荀子。《荀子·正名》篇关于共名、别名,相应的大共名、大别名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荀子最重要的名辩理论贡献之一。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共名与别名的关系所反映的逻辑学中概念的属种(包含)关系将在介绍名的种类时一并介绍。

五、名的种类

依据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不同特点将概念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这是逻辑上特有的划分依据。根据概念的外延大小将其区分为普遍概念、单独概念。普遍概念反映的是两个以上以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单独概念反映的则是世上独一无二—个对象的概念。依据反映概念的内涵的不同特点,将概念区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具体地说,反映思维对象群体的概念称为集合概念,反映思维对象类的概念则称为非集合既念。正确区分集合与非集合概念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区分群体与类。类是由许多个体对象所组成,类的属性,构成该类的每个个体都具有。群体则是由许多对象有机组成的统——整体,群体的属性仅仅为该群体所具有。此外,还依据概念反映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将概念区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负概念则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中国古代名辩学对于名的种类的区分有其与传统逻辑概念种类理论相一致的地方,也有其独特的、与传统逻辑不同的特点。

首先看《墨辩》中对名的种类的论述:

名:迭、类、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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