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采用合作来实现自己的经营战略,尽管在异彩纷呈的各种合作形式中不乏成功的合作案例,但是我们也看到,很多合作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说根本就是不成功的。无数实例表明,企业间的合作并不是一条平坦的大道,而是在充满艰辛的同时充满风险。
导致企业合作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少企业虽然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意义,但对合作缺乏信心,不能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合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顾虑合作的风险。本节将对企业合作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预讨和化解合作风险的方法。
政府在企业合作中扮演着支持者、参与者,有时还是反对者的多重角色。政府在企业合作中的作用问题就像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一样,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我们将从一些具体问题入手,比如发展企业集团问题做一些讨论。我们将看到,政府可以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对经济的影响是由来已久、有目共睹的。政府采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对经济的运行态势进行干预,通过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产业结构的调整施加影响。同样的,政府对于企业间合作的形成也具有加大的干预能力和影响能力。
以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例,著名的谢尔曼法就是政府为了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而颁布的专门法律,意在避免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托拉斯、卡特尔等方式形成价格或市场垄断,从而影响市场经济中竞争的成分。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规定,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联合或勾结都是违法行为;每一个将要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的贸易及商业往来的人,都被认为是犯有重罪。谢尔曼法一经公布,横向与纵向的企业间合作都大幅度减少。
日本企业间的“合作竒迹”更是与日本政府的政策措施分不开的。在日本工业化进程中,通产省支持竞争,但反对由竞争而危及规模经济,因为日本政府明白,要与欧美的大公司对抗,规模经济是必不可少的。欧美的规模生产是在长期竞争中形成的,而日本过去缺乏这样的市场条件,要使日本公司形成规模,政府就有必要发挥作用。1950年,日本颁布了外汇和外贸控制法。通产省支持企业进口原材料,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获得这一机会,为了鼓励工业制成品的生产,通产省优先将原材料的进口权给予生产下游产品的企业。在这种环境下,那些生产工业用半成品的企业唯有与生产制成品企业进行联合而别无它路。进口设备和零部件在日本则是被严格控制的,通产省要求进口设备和零部件的企业必须为日本在不久的将来能生产这些设备和零部件做努力,因此,这些企业必须与生产这些设备和零部件的单位合作才能履行它对政府的承诺。通产省还要求迅速增加工业制成品企业国内采购的份额,很多零部件都被要求五年内实现国产化,这样日本国内零部件生产的发展就有了一定的空间,这同时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奠定了基础。通产省还支持企业将零部件的生产分离出去,于是有很多拥有多功能机械和多技能员工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日本涌现,并形成了很多专业化的小公司。当这些小公司与主要的制成品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它们愿意为这些制成品企业改进和提高零部件,往往很容易从银行得到贷款。类似的政策还有很多。这就为日本“产业系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的存在使无论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还是零部件生产企业都能够发现合作人更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于是纷纷选择合作,并因此而形成了良性互利的合作群体。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间合作的影响力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没有与发达国家间的合作,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通过国家的力量来领导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全国性大合作。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以改革、开放的姿态展现在世界面前,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克服国内发展资金紧缺的困难,国家积极倡导开展对外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给予大量的优惠政策。政府通过有关政策和法律,引导我国企业从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向,鼓励国外企业与我国企业进行合作,其中主要是股权式的合作,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国内不少企业通过引进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方法,带动了企业自身的成长与壮大。例如,我国青岛海尔集团就是从与德国海尔合作而获得较高的技术起点的,宝钢则是通过与日本企业的合作成为大型钢铁公司的。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国策,没有鼓励海外直接投资进入的优惠政策,国内企业很难有机会与国际企业合作,外国企业也未必会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当然,影响构建合作伙伴关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策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外部因素。
政府作为一只有形的大手,它的政策、法律导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合作,包括是否合作,选择什么样的产业进行合作,以及选择什么类型的合作伙伴等环节。日本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与制成品企业的合作可以获得诸如银行融资上的便利等许多优惠,所以愿意积极引进技术,本合作完成最终产品的创新。我国企业由于与外资企业合作可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所以即使在同等技术条件下也倾向于选择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又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年代末以前根本不允许外资进入,所以当时日本少有股权式合作企业。而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政治环境的影响,与西方企业的合作几乎是天方夜谭。所以,政府的政策是企业在考虑合作问题时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政府行为对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无论是美国、日本这样的经济发达国家,还是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都对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采取了包括扶持、协调在内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如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预算来扶持大企业的发展并成为其最大客户,另一方面在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中,对大企业采取不同的方针和原则。曾经在国内竞争中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今天与国际对手竞争中,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政府开始有意识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进而采取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默许和支持大企业的购并活动,以提高这些大企业与国际竞争对手抗衡的能力。近几年来美国的企业购并浪潮,可以说都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支持下进行的。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合作的发展过程,政府亦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我国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积极作用的影响。
改革开放的初期,政府的作用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例如1980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该文件提出了经济联合的原则是: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便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要平等互利,兼顾各方的经济利益。企业联合的形式可从实际出发,多种多样。这对于当时打破地区封锁、部分分割,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扬长避短,发挥多个经济单位的优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之后,横向经济组织一一联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我国大地上。
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横向联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规定提出了“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要“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并指出“联合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
1987年12月16日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提出了企业集团的概念、原则、条件以及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外部条件,正式提出了企业集团是一个具有多层次性的,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的一个或多个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经济组织。《意见》指出企业联合的纽带可以是现金、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并提出企业集团要有共同遵守的章程。至此,我国企业集闭开始了从一般的松散横向经济联合向以一定现金、设备、无形资产、契约为纽带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政府在大型企业集团的试点中仍然发挥着积极的组织、引导和规划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确定试点企业名单。1991年,国务院批准了55家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到1995年,企业集团试点单位调整为57家。1997年4月29日,国务院确定了第二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63家,从而将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名单扩大到120家。
第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特别政策。这些政策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指导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规定企业集团的含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以及发展企业集团的外部环境。
·扶持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通过赋予企业集团一定的股融资权、外经外贸权、外事权等,增强集团母公司的投融资能力、战略规划能力、外经外贸能力、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功能,促进企业集团的改革与发展。规定了企业集团的外事审批办法,计划单列办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建立技术中心的办法、汇总纳税的办法、设立财务公司的办法、增资减债的办法等。
规范管理方面的政策。这类政策主要是通过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的管理、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以及企业集团的劳动工资管理和对企业集团的监督考核管理等,来规范企业集团的内部体制,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并明确企业集团在工商登记、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