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传统法文化并不仅仅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生活实际中影响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其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而这些观念、行为模式的整理和调查在现实社会中却成为了相关科研机构和民间团体田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此外,在彝族法文化保护的方法上,应以民族学、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为主,如参与观察、抽样调查、访谈等,并结合社会学的调查方法,对田野调查成果和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提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模式和结论,同时可运用法学等相关原理,并结合彝族实际,提出保护彝族法文化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保护彝族法文化的政策、措施及社会环境,以体现对策性和应用性研究的价值。
三、彝族法文化的传承
(一)彝族法文化传承的内涵
彝族法文化的传承是指法文化在彝族民众间世代传递、继承。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文化的主要载体,彝族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彝族法律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具体体现在:彝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主要是通过口传身教而得以传承。在彝族的"赛说"活动中、在祭祀仪式上、在头人调解纠纷时、在家支教育中,彝族的德古、毕摩及长辈都承担着传授彝族法文化的任务和职责。
(二)彝族法文化的传承人
任何法文化的传承都离不开人,人是法文化传承的主体。德古是彝族法文化的主要传承人。德古是彝族习惯法的掌握者和执行者。在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人们把操作习惯法、调解处理纠纷的人称为"德古阿莫"。德古是彝族人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能言善辩而又有威望的智者,他们是彝族社会的"知识分子",是掌握彝族习惯法的一个"阶层"。德古的年龄多在四五十岁以上,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家支内有一位知悉习惯法者,能为本家支调解一两件民、刑案件,令人信服,便成为德古。彝谚说:"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府。
"这清楚说明了彝族社会中的德古的主要功能相当于汉族的法官,他们集"法官"(仲裁者)、"法学家"(熟知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于一身。德古是彝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传播者。德古调解纠纷的过程是一个传播彝族法律思想和习惯法的过程。德古谈锋犀利、知识渊博,不仅熟悉彝族习惯法的数百条款,而且有丰富的习惯法实践经验。他们在调解和处理纠纷过程中,不仅宣讲习惯法,而且还耐心地、机智地讲述历史、哲学典故和格言来化解矛盾,达成双方当事人认识的一致。这说明处理纠纷、适用习惯法的过程本身又是一种文化教育、文化传承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德古是彝族法律文化的保存者和传播者,他们在彝族人的法律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德古的产生
"德古"一词在彝语中可分为两个语素,"德"是"重、稳重"的意思,而"古"指"圆、圆圈",因此"德古"可直译为"一个稳定的圆圈"。其本身也有召开家支大会"蒙格"之议事地点的含义。而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德"是彝语"瘠"、"瘦"的意思,"瘠"和"瘦"又作为一种病态的象征,"病"又通"劣"、"恶"。"古"是治的意思,治又通"处理"、"解决"。也就是说彝族把人间非正义行为、纠纷视为一种病态,处理这种病态的则称为医治。字面上的意思是指治理人类社会中病态现象的人,即解决纠纷的人。德古是彝语的音译。按照彝文的解释,德古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口才好,善于演说。二是指众多头人议事的场合。三是指在彝族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办事公正,主动为人排忧解难,知晓彝族习惯法,能按习惯法及其案例调解重大纠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号召能力,能言善辩,在本家支乃至其他家支中享有崇高权威的智者。
德古不是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而是根据其本人的办事能力和威信自然产生的。有办事能力,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在群众中产生了威信,群众信任他,有事就请他去处理就自然而然地当上了群众的领袖--德古。谚语说:"一个地方出了一位勇敢的人,那里的人就有了依靠,一个地方出了一位懂得道理的人,就会给那儿的人减少了纷争,只有心好的人,才能当德古。"
德古的地位不是世袭的,在调解纠纷中,只要有一两次偏袒不公,他们就会失去众望而自然丧失其职位。没有当德古所需的才干,德古的儿子也成不了德古。德古虽通常从男子中产生,但才干突出的妇女,如熟悉历史和习惯法,并能言善辩,亦可成为德古。德古不仅是家支和家支之间一些重大事件的裁决者和调解者,而且家支内的一般民事纠纷也需要经过他们来调解。
2.德古解决纠纷的程序
德古解决纠纷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办案有既定的法规,铸铧有现成的模子",依照相沿袭的家规、族规和社会规则办理;二是"案子比先例,买卖看别人",发生纠纷后,就从所见所闻的案例中,选用相似或相近的例子,作比较性判决。
彝族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一般只有在家支头人自行调解无效,才邀请德古调解。被邀请来的德古,一般是两人,即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中人。两位德古首先对纠纷进行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把矛盾双方指定在某处,分坐两堆,在相互听不清话的距离上进行调解。德古往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从起因、发展、结果三处着眼,将一方所反映的情况传达给另一方,观其反映,以此确定案情的性质,推断责任大小。若出现疑点和分歧,则进一步详尽盘问,寻找证人,提取证据。"办案讲证据,说话凭依据",德古的调解是非常重视证据的。调查到一定程度,两位德古便单独交换意见,形成统一的观点。待确定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之后,德古便开始对当事人采取攻心战术,对双方进行劝说。这是纠纷解决的白热化阶段,矛盾双方唇枪舌剑,与德古力争,竭力推卸己方的责任。而德古也以其雄辩的口才和丰富的学识,严厉驳回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阐明接受调解的合理性和不服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最后,提出自认为公正的裁决,并引用各种案例,加以论证和说服。
"德古"调解案件的特点有:以"理"和"力"的平衡作为调解的依据,这样家支强硬的当事人往往更有优势;所用习惯法多来自"尔比"或经文,"德古"调解也多以教化为主,相对于法律而言,习惯法来自于日常生活,更为当事人所熟悉,通过调解过程的教化不仅使双方更易于接受调解的结果,而且也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德古调解的效力
纠纷一旦经德古按习惯法调解成功,决定出赔偿的方法、数量、日期,为双方当事人点头认可,在杀牛宰羊,喝了和解酒后,便谁也不能推翻,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正如彝谚所说:"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德古调解的案件没有诉讼时效之说,即使事隔数代,仍然可能引起纠纷,彝族也有谚语说:"纠纷暂时埋在土里,三十年不腐烂,暂时放在火塘顶上,三十年不会烤焦。"但是经过调解达成合意的纠纷却极少翻案。
4.德古与法院之间
民主改革前,"德古"按照彝族习惯法解决的纠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婚姻纠纷;(2)债务纠纷;(3)家支或个人之间因田地划界引起的纠纷;(4)人命案件;(5)巴色(保头)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6)娃子逃亡被抓回的处理;(7)因赌博发生争执的案件;(8)下一等级摸了上一等级男子的"天菩萨";(9)盗窃案件、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的处理;(10)同一氏族或不同等级间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处理等。现在,"德古"们调节案子的范围仍然很广,并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当地彝族遇纠纷较少诉诸司法系统,更多的求助于德古解决问题。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德古仍然在彝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担当着一定的角色。彝族地区居民没有上法院的习惯,对国家法律更是缺少了解。在这些地方用习惯法解决案子的德古甚至坐于法院门口以定纷止争,形成了"坎下法庭"的奇观。"彝族人更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意接受判决。"德古在凉山地区十分普及,几乎每个村庄都有,有的村庄达到了2-3个人。德古处理的大多是民间纠纷,如婚姻、继承、扶养和侵权事件。德古的存在的确影响了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德古的存在另外一方面也缓解了法院的压力。法院在处理案子时如果也进行调解,同样会邀请德古来参与调解,传统习惯和国家公权双管齐下,以化解纠纷。
彝族法文化的独特传承方式,有利于保持彝族习惯法的稳定和实施,有利于彝族内部的团结,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彝族法文化的创新。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