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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户等制度与家庭经济状况(2)

还有个细节问题需要略予说明,即九等户转化为五等户,是九等户中的前五等户家庭成为主户五等户,下四等合并为一个客户阶层,还是九等户中的有产业的家庭编为主户五等户,无产业的家庭沦为客户?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杨向奎先生根据《宋史》卷38《4叶衡传》记载的南宋初年因“户版积弊,富民多隐漏,贫弱困于倍输定为九等,自五等以下除其籍而均其税于上之四等”,指出“由此可推知九等户之变为五等户是汰去下四等的结果”。但是这与前引程能奏疏一样,也是将九等户分为上四等、下五等,问题是这个“下五等”合并为一个主户第五等,还是合并为客户,或者是既派生出第五等户又合并出客户阶层?对此难以具体判断,也就难以断定主户五等户的来历。王曾瑜先生根据唐朝以八、九等户为下户,宋代以四、五等户为下户,得出结论说“自九等户演变为五等户,乃是将九等户中的上七等户压缩为五等户中的上三等户”。按照实际情况推论,五等户代替九等户的时候,九等编制已经相当混乱,应该是先以有无资产划分为主户、客户两个阶层,再将主户家庭按资产的多寡划分为五个级别,不应该是在九等户基础上的平均压缩。

2.划分乡村五等户的制度规定

宋代的户籍文书分为三种:一是以征派田亩税为目的的“二税版籍”,主要登记各家的田产;二是以征派力役和丁税为目的的“丁口帐簿”,主要登记各家的丁口数目;三是以征派职役差役为目的的“五等丁产簿”,其登记内容包括前两者的项目,并且按各家的丁产多寡划分为五个级别。在三种户籍文书中,五等丁产簿与户等制度的关系最为密切,也可以说是专门的户等文簿。

编整乡村五等户的时候先由乡村的里正初定,然后乡县在一起对定,最后由州府复审并报中央的户部。其中最关键的是乡村一级的初定,仁宗嘉祐年间“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杨绘说“凡等第升降,盖视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上而下乃得其实”。王安石变法的时候针对五等丁产簿登记不实的问题进行了一番改革,结果使编造丁产簿的人无所适从,所以吕惠卿建议沿用唐代手实法作为定五等户的主要方法,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记载:

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以前编户等令里正、户长办理时)且田野居民,耆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能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人无赏典,孰肯纠决?以此旧簿不可信用,谓宜仿手实之意凡造五等簿,预以式示民,民以式为状,纳县簿籍,记第其价高下为五等,乃定。书所当输钱,示民两月,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之一充赏。

不过手实法又显得过于繁琐,所以从熙宁七年(1074年)十月十九日始,到次年十月二十三日罢,只推行了一年零四天。元祐以后又恢复了以前的旧办法,由乡书手和户长统计编造五等丁产簿。具体方法是,“造五等簿籍,将乡书手、耆户长隔在三处,不得相见。各给印由子,逐户开坐家业,却一处比照。如有大段不同,便是情弊。仍须一年前出榜,约束人户各推令名下税数着脚,次年正月已后更不得旋来推割”。编定之后申报给县衙,由县令佐签押后呈送州府,州府汇总后报户部备案。与五等丁产簿并行的还有结甲册、类姓簿、鱼鳞图等作为定户等的辅助工具,都是三年一重整。

以上只是就制度规定而言的,在具体执行中情况自然复杂得多。宋初太祖、太宗时期忙于平定割据势力,没有顾及户籍户等问题,直到建宋30余年后的至道元年(995年)才下诏统一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文献通考》卷12《户口考》指出“至此始复命造焉”。本来规定其中的五等丁产簿三年一改造,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州县都不能及时修订和上报,使中央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如两浙路丽水县“胥吏弄财赋,不问输未输,混为一籍。贿至,籍即改。以上户产移下户,下户冤不堪命”。越到后来越混乱。鉴于这种情况,有经验的县官到任后不用新籍,专用旧账,“所以不用新造簿而必用旧簿者,防乡胥为欺也”。朝廷对定户等不实的行为有严惩的规定,熙宁四年(1071年)定令:“如敢将四等已下户不及得自来中等已上物力,升为三等,致人户披诉,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以赦降原免。”但即使是这样,违制划等的现象仍然难以杜绝。

接下来,重点看一下涉及登记各个家庭的财产的方式,即划分户等的依据。

从“五等丁产簿”的名称可以知道,户等的划分在宋代依据各家的人丁和资产两项内容。唐中叶两税法之后,税役的征派依据渐渐由人丁向地亩转变,到明后期才完成了这个转变。宋代处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之中,因此,作为其征派徭役工具的五等户的划定仍然要依据丁产两项,与这个总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已经是以人丁为次,以资产为主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载淳化年间的诏令说“自今每岁以人力物力定差等”;前述吕惠卿倡行手实法的时候“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只变更了手续,内容仍旧;卷483载元祐五年(1090年)有臣僚上言,“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今元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轻之弊”;南宋时期朱熹说“大率第五等中有丁者多是真实下户,无丁者多是子名诡户”。这些都说明一个家庭中的丁数的多少,对于户等的确定和徭役的征发有着重要的关系。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户口多寡不均,徭役所需不尽一致等原因,各等户的丁数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只能以县或乡为单位按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划分。与资产相比,丁数只起第二位的作用。但这并不是说丁数在制定户等中不重要,只是与资产相对而言的。有人认为,王安石变法中废除差役法,实行募役法和征收免役钱后五等丁产簿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丁口了,即划户等的时候只问各家的田亩而不及丁口了;还有人认为,宋代自定五等户伊始就全部按照各家的资产来划分,与人丁数目无关。这是不确切的。确实,吕陶说过,“或以税钱百贯,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不谈人丁;但这只是就定户标准的混乱而言,而不是讲整个的定户依据,由于人丁方面没出现混乱,所以就没有提。其实,定户凭依应当以仁宗嘉祐敕令为准——“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入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在宋代史书中还有很多记载透露出丁口划入户等后对贫下民户家庭的影响,有的“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有的使“孀母改嫁,亲族分居”,以避免划分为上等户;更有甚者,“京东民有父子二人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衙前役由第一等户充任,减去一丁就可逃免,就是说减去一丁这家的户等就可以降低一些,丁口与户等有着直接关系。

再看五等划分中的资产问题。宋代定户等的资产包括两大类:土地和浮财。这两者有时候分开,有时候一并统计。对土地和浮财的登记方法不同,而且由于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差别颇大,也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在田亩和浮财一并折钱计算的时候,常称作物业、家业、家产、户力等,即罄一个家庭的资产之全部折价合计,再在一县或一乡的范围内比较高下,定出标准,划出等第。这是最常用的方式。太平兴国七年(982年)的劝农诏中讲产业范围,包括“某处土田宜种某物,某家有种,其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虽然不是说的划分户等,也说明了当时人们所认为的农户家庭资产的范围。熙宁四年(1071年)有人上书神宗,反对司农寺预定各等户户数比例,“窃谓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不能只凭财政需求盲目而定。参知政事(副相)张方平具体谈到过家产的范围:“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铲釜、犬豕莫不估价。”细绎之,第一句话是指合法的资产统计范围,“乃至”以下是乡间刻薄小吏的违制扩大所致。在前一句中,除民田外还有房屋、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由前引吕惠卿手实法所说的“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来看,家用器皿和粮食不在“家产”范围之内,这是与唐代定户资产范围一个明显的不同。

将地产、浮财一并折算计价,即为资产中的“家业钱”。元丰年间利州路有的地方“上户家业钱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钱少而税钱多”;北宋时期实行保马法让各家给官府养马,也以户等为工具,以家业钱为定数,开封府界及河北、河东、陕西等地,“坊郭户家产及二千缗,乡村及五千缗养一匹(原注:或坊郭户家产及五千缗,乡村及二千缗),各及一倍增一匹至三匹”;王岩叟说定州虚升户等,使第四等户“每家之产仅能值二十四缗”,并强调说“自旧以来,等第之法三年而一降,须其家业进而后之,民乃无怨”;元祐年间王觌说当时的情况是,“既用家业钱而定差役钱之多少,则所谓等第者无所用之,而等第之民又不可废,故郡县之吏皆于家业帐内率意妄说曰:自家业若干贯以上为第一等户,若干贯以下为第二等户,至五等十等皆然也”,致使“其等第既公私皆以为虚名矣”,形成了户等为虚,家业钱为实的情形;吕陶建议保甲教阅必须“于三等以上或等第虽低,而家业及一百贯”方得差充,也把户等与家业钱并列考虑了。科派杂徭也曾按家业钱数,元祐七年(1092年)令凤翔府“竹木觱应募土人以家产抵当,及八千贯以上者宜押”。直到南宋仍然很重视家业钱,绍兴年间有人上书称户等不实,“致有下户物产已去而等第犹存”。可以知道,在两宋三百年间,依据各家的资产划分户等的时候是把各家的田产和其他浮财一起折合为“家业钱”来计算的。这是综合性的最常用的方法。登记田亩有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按各家的顷亩数计算,熙宁四年(1071年)杨绘说定户等的时候“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者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与三顷已三十倍矣”,很不公平;刘挚也说定户等没有统一数量标准,“随其田业腴瘠,因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有法则”。一般是由本乡“本保打量田亩四至,勘会甚年月日产,主身死有无承分之人,即今何人为主,与下状同赴县”申状,以防脱漏不实。南宋宁宗嘉定年间乡村中曾有五种版籍,其中的“鱼鳞册”专门登记各家的田亩而不记其他物产,有的时候还专门以田亩定户等。还有的地方在登记土地数量时沿用传统的“地等”划分方式,也把土地的质量考虑进去,绍兴府治会稽规定“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按质量和数量一并折价。

第二种登记田亩的方法是按税钱数额统计,“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二税在宋代是专门的田亩税,据田亩数而定;所以,按税钱数额定户等也是间接按田亩数来定。元丰年间浙西富豪商人多,浙东务农的家庭多,造籍的时候有的州县“常以税钱,余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以一法。今欲通以田土、物力、税钱、苗米之类,各令安排”,只求均平即可。无论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地方都把税钱作为一种重要的统计田亩的方式,元祐年间成都府路人户贫富与户等高下不均,“或以税钱贯百”为等第,有自一贯到十贯以上都划为第一等的。从这些记载看,以税钱数定户等不是某路某州的通行方式,只是在一些县乡实行,估计是县乡认为既然赋税征收的时候已经有二税簿籍载明各家的田亩,所以依据这个现成的簿籍就行了,不必再费一道手续重新统计各家的田亩,便直接以税钱代指田亩了。

另据《永乐大典》卷190《7湟川志》记载,宋代广州等处有一种习俗,登记田亩的时候先折为布(可能是作为一种实物货币),再按布划户等,“且以负郭言之,家有田亩,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则减六寸。分五等,应人户管布十匹以上至三匹五匹(尺)为一等二等三等人户自三匹四尺五至一匹四尺为四等人户一匹三尺至一尺为五等人户”。还有的地方按籽种数量统计。方式虽然很多,实际上都是按照各家的田亩统计的。

最苛刻的是统计浮财的时候。按法令规定,各家的浮财应该是田亩之外的畜产、农具、庐舍、桑枣杂木。其实登记的时候是很刻薄的,“凡田间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纤微细琐,务在无遗,指为等第”;“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物”也记入浮财之数。司马光曾经在乡间“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锦,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

乎”?稍前吕公绰在郑州也有类似记述,《宋史》本传说他在郑州见到乡间“籍民产第赋役轻重,至不敢多畜牛,田畴多芜秽”。神宗曾下令不得将桑蚕纳入浮赋范围,但并不能真正落实。令文中的正式规定对农民来说就已经很残酷的了,地方官吏在具体执行中又尽量超出这个范围,“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铲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为凑成上等民户资产数,“官吏籍记杯器、匕筯,皆计资产定数,以应需求,势同漏卮,不尽不止”。南渡之后更是如此,“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值以为物力。至于农觲耕具、水车皆所不免”。浮财的范围实际上是没有边际的,凡是家中有的、被乡间小吏们看见的,都可以计算在内。将各家资产的数目任意改动,官吏“视其赂之多寡以为物力之低昂”,也不是个别事例。可以想见,那些里正、户长之类的乡间小吏挨门挨户掂量估摸的时候,各家各户会尽量地隐藏自家的财物,不能隐藏的就设法压低价值,与乡间小吏讨价还价。加之乡村农家的传统是不愿意显示富有,有了财物也尽量隐藏不张扬,现在被反复掂量,心里一定很恼火而又无奈。

总之,宋代各地划分乡村户等主要依据各家的资产,但资产的标准(范围、数量)并不统一,各地“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在实际执行中,各种方法又往往合并在一起,互相参照以确定民户等级。但总的看来,定户等依据各家的人丁和资产,其中以资产为主,资产中又以田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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