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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户等制度与家庭经济状况(1)

一、宋代乡村主户五等户制度与家庭经济阶层、税役负担

户等制度是以各家的田产多少和人丁多寡为依据,以征派税役为目的,将民户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制度,属于户籍制度的分支。这个制度至迟在东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经魏晋南北朝到唐代逐步发展完善起来,两宋时期达到高潮,此后经过辽金元时期的持续和混乱,到明后期万历年间逐渐衰落下去,先后存在了近两千年的时间。户等制度首先是为了赋税徭役的征派而设立的,属于国家财政制度的范畴;但是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却有这样一种客观意义——由官府评估和记录当时各个家庭的经济实力,划分家庭经济阶层。

两宋时期是户等制度发展最完备、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时期,这个时期户等制度的主体是乡村五等户制度,划分的对象是乡村的农户家庭。就形式来看,唐朝以前一直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又在此基础上把各等细分为三,形成上上至下下共九等,所以称为九等户制度,北宋初年才演变成了五等户;九等户与五等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全体乡村民户家庭为划分对象,后者却是在主客户制度基础上的划分,只包括主户,剔除了客户家庭。这实际是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反映。所以,在具体考察宋代乡村五等户制度的基本内容之前,先简要分析一下唐宋之际户等形式的转变问题。

1.从九等户到五等户的转变

唐宋之际社会各等级都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和重新排列组合,门阀士族官僚被科举入仕的士大夫所取代虽为人注目,但是就宋代士大夫家庭依然是超脱于税役负担和户等编制之外的特权阶层这一点而言,却与以前没有多大区别;与户等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中下层、特别是佃农客户阶层的变化。

“客户”一词在唐朝主要指流亡他乡的客寓家庭,也称为浮客或浮寄人户,“人逃役者,多浮寄于(他乡)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其中有因为贫困破产而逃脱税役的贫穷人家,也有其它各种原因避居异乡的富裕人家,甚至是大富豪,武则天时李峤上疏,主张对浮寄客户采取“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居”的办法,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五代时期仍然规定“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与土著“正户”相对的客户含义依然没有改变。到了宋朝,客户的概念已经成了如石介说的“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或者还兼有以前的痕迹:“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但是客户与主户的主要区别已经不是土著还是外来户,而是看这个家庭中有没有自己的田产了。

宋朝官方户籍中的“客户”名称是借用了民间术语,其含义本来是指租佃关系中的佃农雇农。这个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标志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这除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也是庶民地主家庭的等级特点所决定的。庶民地主中的一部分人经科考入仕成了新的权贵士大夫,大多数地主家庭仍然只是富而不贵,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也没有诸如以前门阀士族那样大的宗法势力,不能凭政治的或宗法的力量来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来“坐食租税”,从事一种富家庭与穷家庭之间的经济剥削。租佃关系下的佃农雇农自然多是原来逋逃民户中的贫困家庭,因此客户便与佃农成了同义语,有时候干脆合称为“佃客”了。尽管租佃剥削也是很重的,却比以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半奴隶式的剥削方式(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部曲)有着历史的进步性,能使客户家庭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稳定下来,从而使破产的乡村贫穷家庭在客户阶层中积聚扩大。据柳芳说,这些人在唐朝已经“杂于居人什一二矣”,到北宋时期占了全体乡村家庭的35%以上。

同时,客户家庭的增多还与宋代奴婢地位的上升有关。与唐朝及以前相比,宋代史籍中有关奴婢的记载明显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实中奴婢人数真的在减少。主要原因是官府和私人家庭作坊中的奴隶劳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改善,农业生产中的奴仆也随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而上升为佃农了。

宋代以前贫穷家庭中的子弟自卖为奴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在遭罹天灾人祸之后,大批农民倾家荡产,依附于豪门贵族大家庭的名下,以牺牲自身的自由来取得大户人家的庇护,用繁重的劳作换来勉强糊口的食粮。大批的奴婢、半奴婢不仅用于豪强地主的家庭生活,更多地被用于生产领域,魏晋南朝的部曲家丁、北朝至隋唐时期均田制下的奴婢授田,就反映出这种情况。经过唐末五代各种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冲击,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奴隶血统论观念也在被人们所摈弃。北宋初年所颁行的《宋刑统》中尽管沿用唐律,仍然有“奴婢贱人类比畜产”之语,但即使在当时的士大夫们看来,也是“不可为例,皆当删去”的内容。甚至在法律条文中已经出现了“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的说法。虽然还有一些奴婢存在,数量已经明显减少,奴隶劳动基本上从生产领域退出,主要用于达官贵人的家庭生活了。所以,尽管宋代存在着贫富分化日趋加剧、破产农民家庭日趋增多的事实,但他们的破产也只“破”到佃农客户的程度,没有继续下降为奴隶,他们仍然有自己的家庭和少量的财产;同时,原来的奴隶地位虽然稍有上升,也没有或者很少有人能一步上升到自耕农的水平,仍旧没有田产,只是成了有自己的家庭、可以自由迁移的佃客。宋代客户阶层的壮大就是自耕农破产、地位下降,和奴婢减少、地位上升两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并由此而形成了一个具有平民身份但经济上仍然一无所有的社会等级。

与宋代奴隶减少相关的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官户”含义的变化。唐朝以前的官户指犯罪的平民家庭,其家属要被没入官府服杂役,属于半奴隶身份。《唐律疏议》卷3说官户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役,州县无贯者”,官府奴隶一次放免为官户,再次放免为杂户,三次放免才成为良人,官户介于奴隶与良人之间,仍然属于贱民之列。五代宋初仍然是这样,建隆四年(963年)颁行的《宋刑统》卷12称“官户亦是配隶没官者”。到了仁宗时期,官户的含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个时候的墓志铭已经称“邑豪入粟得爵者准官户”,这些已经得到爵位的官户,显然是指品官之家了。北宋中期官户的身份规定为“诸称品官之家,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唯以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陛朝官,方许作官户”,并不是有人当官的家庭就可以成为官户,只有有军功或大夫以上的方有资格作官户,其他家庭不能入列。宋朝的“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缘陈情,改换出身”,千方百计挤进官户之流,因为官户家庭享有很多特权,尤其是“当户差役例皆免之”。包括王安石变法的时候让官户家庭纳助役钱,也有“官户输(助)役钱免其半”的优待。南宋时期募役法废除后也特别规定官户不必亲自服役,可以雇人代役,实际上仍然是督促官户家庭出钱助役,与王安石变法时所不同的只是“令官户与人户一等输纳,更不减半”。总的看来,官户的含义在唐宋之际已经由社会最底层的半奴隶阶层的代称,转变为某一特权阶层的称谓,并且与旧式权贵之家的形势户、新权贵阶层的士大夫家庭一起构成了宋代社会中越居于一般家庭之上、具有免役特权的等级。当然不是说原来属于官户的半奴隶身份的人都成了特权等级,他们中的多数人只是脱离了半奴隶的地位,上升补充到了佃农客户阶层之中。

与庞大的客户阶层相并行对应的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人数更多的等级——有资产而没有免役特权的家庭,即唐宋之际所形成的主户阶层。这个阶层在唐朝初年曾经被称为“土户”,即土著的、纳税服役的家庭,也称为税户、课户,唐中叶以后通称为主户,与无产无税的“客户”家庭相对。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的实际生活中,主户家庭并不全是与佃客相对称的另一方,不全是出租土地的富豪之家,其中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家庭。主户一词专指与佃农相对称的田主雇主是元朝以后的事情,在宋朝,主户与客户对称的意义还只局限于财政税役的范畴之内。正因为如此,主户家庭与户等制度变化的关系才最为直接:他们在经济上虽然与权贵阶层一样有数量不等的资产,但是在政治上“主户之与客户皆齐民”,都属于平民家庭,没有免役特权,所以成了无由逃脱的户等划分的主要对象。

这样,经过唐宋之际社会等级结构的重新排列组合,原来的贵族和平民两大社会阶层演变成了三个明显而稳定的社会阶层:有特权有资产的等级即皇族、士大夫、官户和形势户家庭,无特权有资产的等级即普通的平民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家庭,无特权亦无资产的等级即佃农客户家庭。第一等级与以前的贵族特权阶层一样享有免役特权,无论职役差役和夫役都与之无涉;从平民阶层中衍化出来的第三等级家庭只有计丁征派的夫役,不负担按资产多寡轮差的职役差役;这样,职役差役就全部落在了第二等级的身上。宋朝划分五等户的目的在于征派不同的职役差役,因此户等划分的对象只能是第二等级的主户家庭,不包括特权阶层,也不包括客户家庭。主户家庭很庞大,由于贫富分化而形成了若干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至少有三个层次,即地主、自耕农和小自耕农,当时称为上户、中户和下户;再细分一下,上户家庭有大地主和小地主之分,下户家庭有小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别,于是乎呈现出了五个明显的经济阶层,这便是划分乡村主户家庭为五等户的社会基础。这样,传统的以贵族官僚之外的全体民户为划分对象的九等户制,就演变为以主客户制度为基础的主户五等户制度了。

那么,关于宋代五等户制与唐代九等户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必要作一番考察。

唐代将所有乡村民户家庭划分为九等,宋初开宝九年(976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于开封府管内诸县,均定三等人户税额”,这里说的“三等”仍然是三等九则的意思,不是主户五等户的上中下三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载太平兴国五年(980年,《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记为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疏:“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令充役,下五等并与免。”仍然是将所有的家庭不分主客户一律定为九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已区分为上四等和下五等。程能说当时各地“未尝分等”,不是说没有户等制度,是指的各处实行的程度不同,所以建议在京西重新统一整饬,以均徭役。这里,户等制度是与整个徭役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自此以后的实行过程中,既然下户家庭不负担职役而只应付普通力役,所以就没必要再详细评定其户等,只记载各家的丁口就可以了。但是,仅仅根据程能的奏疏就把太平兴国五年作为九等户转变为五等户的具体时间,理由还显得单薄,因为程能的奏疏明明是建议定为九等而不是五等,上四等、下五等之分也与主客户及五等户之划分不相吻合,充其量只能说五等户的确立是在此之后。作为一个制度,从制定到推行于全国应该有一个过程,太平兴国五年只是这个过程的上限,应该如何断定其下限呢?

九等户与五等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划分对象是乡村全体民户,而后者只包括主户家庭而将客户摈弃于户等制之外了。如漆侠先生所指出的,宋代户等划分的第一个分界线就是主客户之分,换句话说,主客户划分应该与五等户的划分是同时的。顺着这个线索,我们可以从主客户划分的角度去推论一下。

主客户的概念由土著客居改为有无田产,从而与财政税收发生关系的时间,应该就是主户五等户制度普遍推行于全国的时间。《续资治通鉴长编》每至闰年便在卷末附记全国户口数,开始只记作“是岁天下上户部:户若干,口若干”,与唐代的登记方式相同;自天圣元年(1023年)开始改为“是岁天下上户部:主户若干,口若干;客户若干,口若干”。已经把主客户分别统计了。据《宋会要》食货部记载,分主客而记的时间比《续资治通鉴长编》早两年,始于天禧五年(1021年)。再据宋代的实行情况推论,乡村五等户制度的制定与登记五等户的账簿“五等丁产簿”的产生应是同时的,或前者稍早于后者,但五等丁产簿的记载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最早见于明道二年(1033年)十月,“庚子诏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则又晚于天禧五年十余年。鉴此,我们很难断定乡村五等户制度确立的具体年月,特别是考虑到这个制度从出现到在全国的普遍实行应当是一个过程,可以认为,五等户制度自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之后逐步得以制定和推广,经历了四、五十年的时间,至天禧、明道年间才在全国普遍推行;再进一步,也只能说该制确立(普遍推行)于天禧、明道年间。如果再具体的话,则是貌似精确而实际上并不准确了。

史学界对五等户产生的时间有多种解释。朱家源先生认为建隆二年(961年)植树诏所反映的已经是五等户制;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认为始于景祐元年(1034年);多数学者以程能奏议的时间为据。近来梁太济先生将五等户制度的颁布时间具体考证为天禧三、四年间(1019、1020年),日本学者柳田节子则认为明道二年是在全国推行五等户制的时间。之所以出现这些不同观点,除了对史料的不同理解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乡村五等户制度从产生到普遍推行的过程中,在不同的地区有时间上的差异,北宋中叶景祐元年的诏令中仍然有“免天下第九等户支移折变”之语,南宋初年有的地方仍然在定九等户,就反映出这种情况。但总的说来,到天禧、明道年间,九等户制已为五等户制所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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