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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契反映出的中国近代史中的黑暗现象

王支援

关于以契约的形式合法的买卖人,是封建社会乃至民国时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有别于那些私自拐卖人口的野蛮行径,是一种民间认可、官府不办的约定俗成的产物,反映了卖者的悲惨与无奈、买者的从容和窃喜。

人契从来都不应是一种值得炫耀的事情,故虽然历史上此种现象出现得很早,在封建社会起始即有此种事情的记载。但真正流传下来的契据实物还是非常少见,相对于大量存世的地契、房契及其它文书而言,其存世量和发生量都是不多的。洛阳民俗博物馆现征集有七份清代晚期至民国时期的此类契约,就是十分珍贵的实物资料。

一、契约的内容

对于这七份契约,本文以年代为序详细逐一介绍。

1.光绪九年人契

该契约全文为:

“立人契字之人韩门杨氏,日无度用,身无依靠。出于无奈,今亲自央媒人说合,情愿于孟礼公足下为室,空口无凭,立人契存证。

光绪九年四月十七日

立人契人韩门杨氏(画押)

同媒人说合 吴风林

李腾光”

此契约是韩门杨氏自己主持卖自己,通过契约内容,可以得知其应是丧夫独居。在封建社会里,家里没有了丈夫,妻子又无劳动能力,所以就造成了“日无度用,身无依靠”,每天的生活没有法过,恐怕吃饭都有问题,所以就只有再嫁与人了。韩门杨氏没有孩子,如有契约中定有说明。所以应是十分年青的寡妇。其夫怎样去世的,没有讲,但不是病故也定有原因,契约中没有载明。此契还有一个特点,即韩门杨氏卖自己时,没有讲明婆家的态度,只字未提,一般的契约对此都有交代的。这表明韩门杨氏实在没有办法,顾不了许多,也说明她应有一定的主见。此契不见有钱物的交易。也就是嫁给孟礼公只为讨口饭吃、活下去。“足下”二字反映了再嫁的屈辱和无奈,恐是小妾。娶者孟礼公此人契约中没有交代。但从名字来看,至少也是一个乡绅。

2.民国七年人契

此契约全文如下:

“立人契人徐法春。长兄下世,身无易者。婆母两家居通于嫂,赏以情愿,许于杨根上足下为婚。遂(随)带小女一个。小女死和(主人)无干,4、女遂(随)带羊(养)身银柒两。节女带银,祖上有人拦当(挡),法春一面成(承)当。价银五拾两整,取价银肆拾叁两。恐口不凭,立人契为证。

民国柒年九月初二日

立人契人徐法春(画押)

大冰人孙法元(画押)”

此契约是立约人徐法春在其哥去世后,在同其嫂婆娘两家商量后,将嫂子卖给了杨根上。其哥去世没有留下钱财,嫂子又带有一小女,故为了生活,出此下策。契约载明一共将嫂子卖了五十两银子,其中的七两银子由小女自带,为日后生活之用。因买主并不负责不是亲生的小女的生活,固“小女死和(主人)无干。”可见,此契中买者的无情。其余的四十三两银子却归了小叔子徐法春,其嫂并无得分文。给小女留存的七两银子,也受到族人的窥视,故契约中加上了“节女带银,祖上有人拦当(挡),法春一面成(承)当”一段话。徐法春对于侄女还是稍有感情的。此契中也有“足下”的用语,反映了再婚妇女在那个时代地位的卑下。

3.民国十七年人契

该人契内容如下:

“立人契人陈本立,知(只)因至(侄)儿不在,侄儿妻年少不能在家居主(住),在家日无度用。娘婆两家商议,情愿嫁于赵会名下为妻。付值价钱四佰伍拾仟整。若有卒(族)人争竞者,主婚人一面遂(承)当。恐口不凭,立人契为证。

立人契人陈本立(画押)

中华民国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煤(媒)人:王喜

李文良”

此人契是叔卖侄媳,侄儿去世原因不明,但可以看出是青年早逝。因契约中说侄儿妻年少,就是年纪小,“不能在家居住”,因其年少,在家中恐要出事,再者没有了男人和生活来源,其生活“日无度用”,没吃没喝无法生活,所以婆家娘家共同商议,由叔父出面卖与别人为妻。卖价“四佰伍拾仟整”,即四千五百文,是铜钱的数目。此契成约于民国十七年,即公元1928年,当时货币流通比较混乱,清代的铜钱、铜元、银元、民国时期的银元一并流通,还不算各地军阀自己发行的货币。这些钱也是无一例外的装进了叔父的腰包。而侄儿媳分文未得,和前契一样,被嫁的女人并没有一定自由,全由婆家之人操弄。此契还有一个特点,即错别字较多,文法不好,系仓促而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整个事情的不公正和缺乏正当性。

4.民国二十三年人契

此契全文如下:

“立人契人宋门王氏,居第六区保安乡二六保一七甲十一户。同长子天来,因(其)父亡故,丢下小母,身无依靠,无耐(奈)许于第五区九坚乡第一保第七甲甲长宫俊德足下为婚。同中言明大洋乙(一)百二十元。日后有族亲人兰(拦)当,立人契人一面应当。恐口不凭,立人契为证。

立人契人宋门王氏(画押)

民国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同人:孙信(画押)

李成(画押)”

此人契也是因青年丧夫,生活“身无依靠”,所以“无奈”而许嫁于人。其嫁人是自愿的。并不见有与婆家、娘家商议的字语,其卖身的大洋一百二十元还是在所有的人契中数目是较多的。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她带的是个儿子,和女儿不同,儿子恐长大要单过,所以留存一些费用供养儿子成家是母亲的心愿。再者买者宫俊德,是一名甲长,在民国时期,甲长是一种了不起的小吏,许多是由地方豪绅地主担任的。本身在地方上有权有财有势。而且和此契约同时被发现的有宫俊德的一些其他资料。其中有地亩册两本,记录了其从清咸丰三年至民国三十年所购买、拥有土地的详细清单,还有一部分地契,由此可以看出宫俊德本人是当地一个根深底厚的财主,拥有土地数百亩,所以让其担任甲长也不足为奇。在民国三十年的土地册中,收藏有一张其本人的照片,照片上可看出此时的他已是耄耋之人,年纪在七十岁以上,留有长胡须,头戴做工考究的毡帽,面目清瘦。此人契成立于民国二十三年,嫁给他的宋门王氏还是一个年青的“小母”,所以他付出了一百二十块大洋。

5.民国二十八年人契

该契全文如下:

“立卖人李古德因首(手)中乏用不及,今将不(无)钱,连年不首。家有百岁老母,不(无)法可生,情愿将李于氏卖于赵禄作七(妻),同美(媒)人言明共洋九十元。小女李花代(带)洋拾元一年交回,交回将拾元交青(清)。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立人其(契)人 李古德(画押)

美(媒)人 赵黑拔

罗富娃”

此人契非常的残酷无情,立契人李古德为了生活,不得已卖掉了自己的妻子与女儿,看来他真是贫困到了极点。契约中将原因归为“家有百岁老母,无法可生”,使我们感受到立约人为了赡养母亲,实在没有任何办法可想了。在为了其母亲活命的这个问题上,他选择了宁愿卖妻弃女,也要使母亲不至于饿死。通过这份契约,我们看到了“孝”的力量的伟大,也看到了当时社会的黑暗,以及李古德的万般无奈和无助。李古德对女儿李花怀有深深的内疚,在一共卖得的九十块大洋中,给了小女李花随身携带拾元大洋,以备急用。“一年交回”说的是待自己度过难关后,一年后将李花领回。携带的拾元大洋也交青(清),即还给其买主,条件比较苛刻。他只实际上得到了八十块大洋。

此契约错别字较多,个别地方文理不通。说明李古德花不起钱请人书写,而是为了省钱凑合着成就了契约。这也是其贫穷的佐证。

6.民国三十七年人契

其内容如下:

“立字据人韩宗周,因家廷(庭)夫妇不合,生活无着。经广武县府堂讯,后及杜张氏双方央人说合,杜张氏出小麦七石五斗,本人甘愿将己之妻韩王氏作为杜门。以后双方决无纠葛控告情事。空口无凭,立两清字据为凭。

立字人韩宗周亲笔(手印)

说合人:王瑞麟

王家华(手印)

孙玉华(手印)

李景心(手印)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此契另付收条一张,“今收到杜张氏小麦柒石五升整、韩宗周、八月二十日具”,此条在小麦的数目上有两枚手印。

此人契的发生理由除了因为经济和贫穷的原因而且述加上了感情,从契文中得知,其夫妻长期不和,因此还闹到了公堂之上。为此韩宗周在央人说合下将其妻韩王氏卖给了杜张氏。杜张氏也是一位女性,买人的肯定不是她,而应是其夫杜某人。整个事情是由韩宗周和杜张氏在操办,而杜某则躲在幕后没有出现,但处处显示了其的存在。七石五斗的小麦在当时是一个大数,时当值钱数千文,他不点头是不行的。可能因为买活人之妻不甚光彩,所以才不出头。由其妻出面执行。而韩王氏也是同意此事的。就是当小也不和韩宗周过了。契约中没有提到有孩子,说明该夫妻尚还年青。此契约由韩宗周本人亲自执笔书写,可见其卖妻的决心。文体不通顺,有错别字说明其文化水平不高。此契以小麦代钱款,亦较特别。

7.民国三十九年人契

此契约内容如下:

“立人契人常门尚氏,因为老无依靠,日无度用,今将女儿许于王德增足下为婚,随带孙女一名,皆归王姓恩养长大。同中说合人言明价粮俱无,情愿将余侍奉到老。后日若有异问发生,我母女甘愿负完全责任,与王姓无干。空口无凭,特立人契为证,此据。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四月八日

立人契常门尚氏(画押)

女代立(画押)

同中人常三恩(画押)

马金铎(画押)”

此人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卖身契,通过对整个契约的分析,可以看出是常门尚氏“因老无依靠,日无度用”才将也是寡居的女儿及孙女许于“王德增”,虽然契约上写明是人契,但此处是“许于”,有别于纯粹的卖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养老送终,可以看出常门尚氏没有儿子,只有这个苦命的女儿和孙女,所以没有索要一分钱,而且孙女也改姓于“王”姓,整个事件可以看出女儿起到了大作用,契约是代母亲立的。但万万不可用自己的名字,这样恐有族人说辞,以母亲的名义来办这件事,可以完美。试想一下,自己丧夫,还带一个女儿,还要供养老母,负担实在太重了,这种事在今天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而在当时却不得不如此大费周章的处理,由此可知妇女地位的低下。

此份契约的时间较晚,民国二十九年已到了公元1950年了。洛阳已完全解放,民主政权也建立了,此约的地点文中载明是今偃师县庞村乡,但当时主要是在城市中民主政权比较巩固,尚无暇顾及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所以才出现了这种只有旧社会和封建社会才会发生的人契现象。这与当时刚刚解放、交通不畅、信息不灵有关。契约的年代仍沿用中华民国的年号,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契约反映的有关问题

通过对以上年代不同的七份人契的认真归纳,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1.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

无一例外,这七份人契的所涉及的对象基本上都是丧夫的妇女。在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实际上卖儿卖女的现象是非常多的。但那些只是头上插麦草坐在路边待价而沽的现象,而订立契约公开合法的买卖妇女,是人契的一个特点。我们注意到,在所有的人契契约中,涉及到妇女,都没有名字,而只有其夫姓和本姓,充分说明当时的女性缺乏社会地位和人格保障。嫁给丈夫,冠以夫姓,就一切依靠给了别人。自己能决定命运去留的不多。这七份契约中,除了有两份是自己决定卖出自己的外,其余都是任凭别人宰割发落。有丈夫卖妻的,有老娘卖女的,有叔父卖侄儿媳的,有弟卖嫂子的。而且所有的契约在谈到原因时,基本上都是因为生活的艰难,“日无度用”,可以说是为了不至于被饿死,才这样出此下策。

2.缺少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注意到,这些契约中涉及到的行为许多都是家庭中因丧夫发生以后,造成妻子及家庭的不幸,进而影响到了生存。几乎所有的契约在谈到此时,没有反映出有任何官方机构对此相助的记载,没有对这些出现家庭悲剧的弱势群体进行帮助的迹象。这是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应该是制度的缺陷。遍查清代及民国初期的律法与条例,这一方面是个空白。再者,与社会的局势动荡和经济能力的不发达也有关系。清末及民国时期,战乱频繁,中华民国成立后经历军阀混战及抗日战争,内忧外患,没有稳定的生产建设环境,一切经济资源都为了战争而耗尽,所以一般人民大众的个人福祉及生活质量不仅仅是受到了影响,更是接近于生存崩溃的边缘,所以就更无从谈到这些人的救助和保障了。

3.重男轻女的社会现象

这些契约中反映出的都是妇女被卖,就是随带的孩子,也大都只是女孩。少见到有带男孩的。这也反映出了整个社会的重男轻女现象。不过在那依靠劳动力种田吃饭养活全家的时代,没有男人,确实家里的生活会遇到极大的麻烦,在那时如果去讲男女平等,恐怕是不可能的事。像家里没有人种田,没有收成,没有粮食,如何平等?在如今的社会,女性可以干许多的工作,商业、饮食业、手工业等。可那时侯整个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运行模式,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基本没有。还有一个环境及认识问题,当时社会的妇女都缠着小脚,守着灶台在一生中操劳,走向社会,会遭人非议,不能干抛头露面的事,一切是男人的天下,稍有不慎,丈夫、族亲、官府都会加以干涉指责,农耕社会靠男人力气吃饭的严酷现实阻断了妇女的生存空间,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4.对妇女感情的扼杀

在所有的契约中,反映的都是一个目的,即为了求生,为了活命,或为了养老,都是与经济、与钱财有关,赤裸裸的暴露了金钱世界的本质。而对人性特别是妇女的感情,则进行了彻底的扼杀。在所有的这些买卖活动中,根本看不出有一点尊重妇女的意愿,看不出一丝女性的追求与向往,更谈不上女性天生对爱的追求了。她们在丧夫或离异之后,能活下去就是唯一的追求,其余的任何方面都是无法考虑和向往的。这是那个时代女性的巨大悲哀。

总之,人契反映的是一种封建的、落后的、非人性的社会事件,是过去的那个时代的黑暗一面。它的形成和存在与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有关,是应该被永远唾弃的一种历史现象。

作者简介

王支援,河南信阳人,1955年2月出生,洛阳民俗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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