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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其他侵权行为(2)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什么是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已有定论,民法通则已作出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利。这种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是指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假冒,是指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这种行为并非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而是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他人误认的行为。

本案被告是第三种侵害原告姓名权的情况。不可否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其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时,应当采取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外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案受理法院应以侵害姓名权确定被告汤某的行为性质,责令汤某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具体责任的数额时,应当吸收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加重其责任。

朱先生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了吗?

朱先生幼年患“重症肌无力”,于15年前去上海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该院眼病防治中心主任陈医师悉心治疗后基本治愈出院。应陈医师请求,朱先生的家长把他患病前和治愈后的两张照片交给了陈医师。陈随后在自己撰写的书中使用了朱先生的两张照片。陈退休后,受聘于某医院专家门诊,专治“重症肌无力”,并将他的专着分章节在某科技报纸上连载,并介绍陈的坐诊时间,其中也将朱先生的两张照片再次发表。朱先生发现后,将陈和报社以侵害肖像权为由一同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理由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须有营利的目的,而陈医师和报社对朱先生肖像的使用是为了科学研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且对公众有利。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使用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由是在陈的文章中,不但介绍了此病的症状,还同时向读者传递陈的坐诊时间和治疗效果等信息,类似一种广告新闻。

律师的话: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公民的肖像权是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其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他人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征得本人(如系未成年人须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我们常说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这种使用应为公开的使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画模特肖像,如果仅供自己或学院内部欣赏,不构成使用,如果拿出去公开发表,或参加画展,则为使用。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通常包括未经通知而使用,合同未成立而使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期限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包括:A.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进行宣传或参加展览;对公民的不文明行为的拍摄并予以善意批评;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等等;B.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照片;C.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其中包括各级领导人的照片、先进人物的照片以及相关公众的照片;D.近现代史上着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本案两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害肖像权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应该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烧碱当酒喝下肚,伤者能索赔吗?

“法官,我对你们的判决服了,只想能够早日拿到赔偿的钱。”5月19日,某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原告黄新国这样对法官说。

2004年1月26日,某村村民黄文江家中操办丧事,同村村民黄新国在其家吃饭,开饭后黄文江的妻子丁兰芳误将装在塑料桶中的烧碱当成白酒放于餐桌旁。酒倒好后,饭桌上其中一人喝后感觉口中灼烧,当即摆手示意。而黄新国此时已喝了一口,即感疼痛难忍,后黄文江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碱性中毒”,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两家为此发生纠纷。黄新国说自己受邀到黄文江家帮忙,导致喝了烧碱,虽在抢救治疗期间黄文江负担了医疗费,但2004年之后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各项费用的损失达7万余元,要黄文江夫妇承担。黄文江夫妇认为,黄新国自己跑到他们家玩耍,吃饭时,在同桌人示意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导致自身损害;自己为抢救黄新国花费了1万多元,已尽到相应的责任,加之无故意损害其身体的目的,不愿再承担责任。两个家相执不下,黄新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黄文江夫妇。

律师的话: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黄新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烧碱与酒应有感性认识上的区别。且在日常生活中原告黄新国经常喝酒,在嗅觉上应闻到酒味,在同桌人示意的情况下,不应鲁莽再喝。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存在明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作为招待客人的主家,理应对其提供的食品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没有将酒与烧碱分开保管,致原告饮用后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黄新国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7万余元,被告黄文江夫妇连带赔偿其中的70%,黄新国自己承担30%。

她能主张隐私权吗?

曲先生与洪女士为某国有公司的正副经理,平素不睦。一次,洪女士外出,忘记将办公桌抽屉锁好,曲先生借机翻看,见有洪女士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女士在日记中记载她对过去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先生将相关内容复印成多份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寄送,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宣读其中部分内容,洪女士内心受到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对本案被告构成侵权,人们意见一致,但究竟侵害原告何种权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名誉权,没有规定隐私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侵害隐私权以侵害名誉权处理,是采取间接方式保护隐私权,这是不科学的,应当采取直接方式保护隐私权。

律师的话:

第二种意见是可取的。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有如下特点: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其基本内容有以下4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公民有权隐瞒,他人不得勉强公民言明自己的隐私。2.隐私利用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或物质需要。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的不可侵犯性依法予以维护,必要时付诸法律。4.隐私支配权。包括公开部分个人隐私;允许特定人对自己的个人活动或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保护,一种是间接保护。我国法律以往采取间接保护方式,即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包括其中。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侵害公民隐私权作出了相关规定,确定此种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表明我国法律正在实现对隐私权保护的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的过渡。

空调安装不适当侵扰邻里怎么办?

徐某与朱某系邻居,原告住303室,被告住302室。原告诉称:被告将室外空调机安装在原告主卧室窗外,且高出原告窗户30公分。夏季该室外空调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侵入原告的主卧室,其噪声影响原告睡眠,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

律师的话:

经有关部门检测,在22点33分时,被告空调噪声为57.1分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55分贝的标准;从现场勘验结果看,被告的空调室外机高出原告卧室窗台17公分,距离只有34公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原告诉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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