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员工行为规范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乎法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指出,员工行为规范的每一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即其存在要合法合理。研究一些企业的员工行为规范,常常可以看到个别条款或要求显得非常牵强,很难想像员工们是怎么用这样的条款来约束自己的。坚持合理地对规范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尽量避免那些看起来重要但不合法理的要求。
(2)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是指:
①员工行为规范必须与企业理念要素保持高度一致并充分反映企业理念,成为企业理念的有机载体。
②行为规范要与企业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保持一致,对员工行为的具体要求不得与企业制度相抵触。
③行为规范自身的各项要求应该和谐一致,不可出现自相矛盾之处。
坚持一致性原则,是员工行为规范存在价值的根本体现,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制定的规范性要求容易被员工认同和自觉遵守,有利于形成企业文化的合力。
(3)针对性原则。
这是指员工行为规范的各项内容及其要求的程度,必须从企业实际、特别是从员工的行为实际出发,以便能够对良好的行为习惯产生激励和正强化作用,对不良的行为习惯产生约束作用和进行负强化,使得实施员工行为规范的结果能够达到企业预期的强化或改造员工行为习惯的目的。没有针对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员工行为规范,即使能够对员工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也必然是十分空泛无力的。
(4)普遍性原则。
上至总经理,下至一线普通工人,无一例外都是企业的员工。因此,员工行为规范的适用对象不但包括普通员工,而且包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当然也包括企业最高领导,其适用范围应该具有最大的普遍性。设计员工行为规范时,坚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中最好不要有只针对少数员工的条款;另一方面规范要求人人遵守,其内容必须是企业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也应该做到的,如果管理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客观原因很难做到的条款,尽量避免写入,或者在同一条款中用并列句“管理人员应……,普遍员工应……”来体现各自相应的具体要求。
(5)操作性原则。
行为规范要便于全体员工遵守和对照执行,其规定应力求详细具体,这就是所谓的可操作性原则,如果不注意坚持这一原则,规范要求中含有不少空洞的、泛泛的提倡或原则甚至口号,不仅无法遵照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而且也会影响整个规范的严肃性,最终导致整个规范成为一纸空文。
(6)简洁性原则。
尽管对员工行为习惯的要求很多,可以列入规范的内容也很多,但每一个企业在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时都不应该面面俱到,而要选择最主要的、最有针对性的内容,做到整个规范特点鲜明、文字简洁,便于员工学习、理解和对照执行。如果一味追求“大而全”,连篇累牍,洋洋洒洒,反而不具使用价值。同时,在拟定文字的时候,也要用尽可能简短的语句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