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
福建巡抚岑,裁革县衙门灯油取给于差役,并严禁差役藉案勒索
(注)
札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札饬遵办事。照得本部院访闻台湾各县衙门,每日所用灯油,皆取之于差役,而差役则藉案需索,取之于民。此等弊端,亟应裁革。除分札饬遵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嗣后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应,并严饬该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违,定行并究不贷。毋违。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
关防 提督军务兼巡抚福建地方关防(紫色)
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
(注)贴有字条:「发房归档初八日」,盖 私记 。此似系新竹知县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