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充分认识和理解幼儿园的性质和双重任务,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目标,能依据目标检验规范自己的工作,理解幼儿园教育的原则并能规范自己的保教行为,会运用适当的教育方法,知道幼儿园教育实施的各种途径,尤其注意在各个途径中应注意的问题。
19.能根据一日活动的不同类型有机地开展保育工作;掌握幼儿来园活动、游戏、集体和小组活动、离园活动中的保育要求;善于抓住时机进行随机保育和教育,重视幼儿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
保育员技师要求
1.了解托幼机构保育工作的发展趋向,掌握托幼机构保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托幼机构中保育员的职责。
2.熟悉婴幼儿身体各个系统的基本组成和功能,能灵活自如地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解剖特点,对不同婴幼儿进行不同的身心保健。
3.能正确理解健康的概念,掌握婴幼儿健康的标志,能较好地创设维护婴幼儿心理健康的环境。善于发现婴幼儿出现的心理问题,能分析其原因并给予有针对性的矫治。能与教师、家长一起,做好婴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制订生活制度的意义,掌握制订生活制度的原则。能较好地掌握一日生活环节对保育员及幼儿的要求。
5.具有牢固的科学营养观,全面、深入地掌握有关婴幼儿营养的基础知识,全面掌握制定婴幼儿膳食的原则。
6.能熟练掌握几种婴幼儿常见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与护理方法,较好地掌握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能积极配合幼儿园从三个环节入手切断传染病的流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能熟练掌握多种婴儿常见传染病的症状,能在早期准确地作出判断,做好护理工作。根据不同的传染病,能迅速、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
7.能较好地分析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能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地开展安全教育。能结合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做好安全工作。
8.对于婴幼儿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能迅速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实施有效的急救。能积极地预防婴幼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能积极配合教师开展安全教育。
9.熟练掌握幼儿园环境卫生的原则并灵活运用到保育工作中。能结合工作实际对幼儿园的环境卫生提出合理化建议。熟练掌握幼儿园对房舍和设备的卫生要求,并有效地与保育工作结合。
10.熟练掌握清洁工作、生活管理工作、教育活动配合、安全工作、消毒工作及物品、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技能;能指导其他保育员掌握这些基本要求和操作技能。
11.掌握婴幼儿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婴幼儿心理发展的生物学基础,并能结合工作实际运用。
12.掌握婴幼儿注意、感知觉、记忆、想像发展的主要特征。认识各项特征与幼儿的活动之间的联系,并能结合工作实际运用。掌握思维与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关系;深刻理解思维和婴幼儿思维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婴幼儿思维发展的特点;能针对婴幼儿思维特点进行保育教育活动。掌握言语与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关系;掌握各年龄段婴幼儿言语发展的主要特征;能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在实践活动中促进婴幼儿言语能力的提高。
13.充分认识情绪和情感在婴幼儿心理发展中的作用,掌握婴幼儿情绪、情感发展的主要特征并自觉地运用于配教工作中,能有效地帮助幼儿调整情绪,能设计情感教育活动。熟练掌握婴幼儿自我意识、需要、气质、性格、能力发展的特点及发展规律,能根据婴幼儿个性特点开展教育;熟练掌握婴幼儿人际关系发展的特点,能对婴幼儿人际关系的健康发展提出教育建议,对人际交往中存在问题的儿童能进行有效的教育;熟练掌握婴幼儿性别行为、亲社会行为和攻击性行为发展的特点,能开展促进婴幼儿亲社会行为发展的教育活动,对有攻击性行为的婴幼儿能进行全面正确的矫治;能分析独生子女社会性发展中的问题,并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教育。
14.对婴幼儿焦虑症、恐惧症、睡眠障碍、饮食障碍有全面的认识,能进行有效的预防及矫治;能根据诊断标准及幼儿的行为表现,对多动症作出准确诊断,能配合医务人员对幼儿多动症进行治疗;对婴幼儿其他异常行为能进行有效的矫治;对智能迟滞、口吃、有学习障碍及自闭症的婴幼儿,能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矫治。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保育员对婴幼儿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进行矫治。
15.充分认识学前教育在儿童一生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关键性作用,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能自觉尊重和维护儿童权益。
16.掌握婴儿教育的任务、原则及特点,能根据婴儿的特点熟练地开展保教工作,并对家长进行指导;能根据婴儿的个别特点进行指导。能结合实践理解幼儿教育实施的形式及特征,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各年龄段幼儿教育的要点,能理论联系实际并将各年龄段教育要点有效地落实到实践中去。
17.能结合实践理解幼儿教育原则和各年龄段幼儿教育的要点,能在实践中坚持教育原则,能理论联系实际,将各年龄段教育要点有效地落实到实践中去。
18.理解幼儿园的性质和双重任务并能在工作中有效地落实,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目标。理解幼儿园教育的原则并能以此规范自己的保教行为,会熟练运用恰当的教育方法,知道幼儿园教育实施的各种途径,熟练配合教师完成各个活动的工作。
19.掌握区域活动、户外活动中的保育要求。掌握本班幼儿的个别特点,体现保教的差异性和针对性。
附录3考试规则
应试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规则:
一、考试前15分钟,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室。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开始考试6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特殊情况或特殊考试,可按当次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试人员参加考试须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擦、铅笔刀,开考后不得传借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所带应试用品。
四、除规定用品外,不得携带其他用品进入考室,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室,已带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五、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必须在开考30分钟前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开考铃响之前,不得答题;考试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指令;考试结束铃响,不得继续答题。
七、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试规定须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
九、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严禁抄袭,严禁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开考之后,交卷之前,应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室。开考6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人员,必须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清点回收试卷。应试人员交卷后,必须在《应试人员座次表》相应位置签署自己的姓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室。
十二、不得抄题、抄答案;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传带出考场。
十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
十四、违反上述考试规则的应试人员按《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附录4《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节选自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川人发〔2003〕56号文件)
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己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有其他较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人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过60%以上的;
(三)“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第十二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