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文化体制保障
(一)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体制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如何在特定条件下,配置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满足公共文化需求的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在文化权利使用和文化利益分配上的关系。我国传统的文化体制弊端很大,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公共文化产品不足,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差距大,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无法充分实现。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为文化体制的转变奠定了基础。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忽视了农村文化发展的现实。农村文化体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系统整体基础薄弱,文化资源分割严重,无法形成合力;二是人事制度僵化,专业人才奇缺,不仅基层文化队伍整体学历和职称偏低、专业结构欠合理,而且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待遇低,文化人才内部流动困难,造成文化队伍不稳定;三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劲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基层文化机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职能。例如,乡镇文化站主要由乡镇管理,人、财、物、事等主要由乡镇安排,在各级财力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乡镇对乡镇文化站的投入十分匮乏,导致一些文化活动因缺乏经费而无法进行;对乡镇文化站的人员,县主管局难以监管,管理体制不通畅,导致乡镇文化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由于乡镇文化站文学艺术创作、群众文化编导等人才紧缺,加之人员年龄偏大,缺乏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现有队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不仅如此,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刚刚起步,农村社区定位与管理机制尚未规范化,使得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与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对于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要进一步革除制约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推动文化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在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使文化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为主线,促进改革更加贴近农业生产实际,更加贴近农民生活实际,更加贴近农村群众实际,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和农村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宏观管理体制与调控机制,引导和推动多元服务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事业。
(二)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对策和措施
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创新体制机制,其精神实质就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提高文化竞争力和文化生产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此,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稳步推进改革。区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统筹兼顾,使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互配套、相互衔接。要着力解决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围绕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文化工作者的基本权益,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统一起来,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以发展的成果检验改革的成效。通过改革,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瓶颈和体制机制性障碍,营造有利于发展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具体地讲,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牢固树立“强化服务,改进管理”的思想,加快推进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实现几个转变,即由主要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主要是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主要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主要是管理系统向管理社会转变。在宏观管理上要实现党委领导有力、政府管理有效、调控适度、运行有序的管理局面。
第二,改革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做到既保证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又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充分发挥国有文化资产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下放国有文化资产的使用权,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委托、承包、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将目前文化单位所使用的文化资产授权文化单位法人代表经营管理。
第三,深化文化行政机关内部改革,规范行为,强化政府文化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改革,增强政府文化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依法行事和按规行事的意识,从而切实提高其公共文化服务效率。具体而言,也就是说,政府文化行政机关管理文化的职能,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权力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对其管理文化的内容、方式、权限等要作出符合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要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规定。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政府行政机关就不予干预;凡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行政机关则必须负责。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到主要为文化事业与产业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不直接干预微观文化活动。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管好质量,管出效益。
第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对于现有的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的改革要求,调整资源配置。
一是要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扶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明确服务规范,改善服务方式。二是要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能力。三是要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员有序流动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继续教育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有计划的干部培训,逐步提高文化干部的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努力培养文化管理人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一方面,把一批有潜力的后备干部派出去学习、锻炼,形成优秀文化干部发现、培养和使用新机制;另一方面,外请一批专家人才前来进行指导。要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推行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双向选择。可实行以聘任合同收入为主的劳动报酬制度。要通过建立聘任制、招聘制、合同制等,打破人事制度上的铁饭碗,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使文化工作者能进能出,不搞一次分配定终身,从而建立起一套人尽其才、合理流动的人事制度。要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制定量化工作的评定标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对文艺创作、演出等特殊拔尖人才、各门类优秀人才给予特殊倾斜政策。
(三)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应当正确处理几种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和文化服务中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办文化的积极性。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必须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发展文化,适时地进行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促进农村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的局面。其中,特别要注意发挥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要正确处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和文化服务中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如前所述,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居于核心地位,这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与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文化行政架构下,农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机构,包括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行政部门;二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执行机构,主要指以政府公共财政资助为主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三是非政府组织即社会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如文化基金会或文化委员会、各种文化团体、各种文化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农村社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目前,我国社会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尚处在成长之中,数量较少,力量薄弱。但是,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一服务主体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重要。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应当特别重视并引导扶持这一服务主体,使其发展壮大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要正确处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明确文化事业单位与文化企业单位的区别,促进二者协调发展。“文化事业”是指以满足大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提高本民族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为目的,并通过文化产品为大众提供学习、休闲、娱乐等享受的公益性文化生产和服务的事业。“文化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基本没有收入,不搞经济核算,全部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文化单位。“文化产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为大众提供学习、休闲、娱乐等享受的同时也可采用市场方式运作经营谋取利润最大化的一种产业。“文化企业单位”就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工商登记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在我国文化发展的实践中,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单位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事业单位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虽然可以盈利,有的还可以获得巨额盈利,但其主要目标不是盈利,而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企业单位则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盈利是其唯一目标。事业单位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大多数企业单位是自由进入,公平竞争。事业单位在经济上有各种政策优惠;企业原则应当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事业单位不拥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正确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为了更好分类指导。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促进二者协调发展。只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在文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二者才能持久繁荣和发展。只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久繁荣和发展,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才能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文化在提高综合国力中的作用,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前,在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也要深化文化企业单位的改革。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水平,在培育和建设一批文化产业生产基地、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基础上,支持中小型文化企业的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要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要通过改革,着力解决文化产业人才数量不足、层次偏低、结构不合理、复合型人才紧缺的状况,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要正确处理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认识和处理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是搞好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市场机制进入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中,精神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越来越突出,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这无疑是思想观念上的重大突破和进步,对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必须看到,精神文化产品绝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商品,它的功能首先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也即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就要求必须把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地统一起来,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纳入到市场供应体系,必然要讲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好,也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经济效益的获得,首先在于它的良好的社会效益,在于它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丰富、受教育和受鼓舞的需求,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说,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内在统一于文化产品的质量,只有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