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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其他保险争议解决(2)

第三,还有医疗补助金。王先生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还可以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王先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医疗费用较大,如果当地的失业保险法规规定还可以增加的,那么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王先生还可以申请适当增加。

第四,王先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且可以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王先生如果实现再就业的,按照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如果王先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李某是一家工厂职工,已经50岁了,现在企业要改制,面临一次性安置,工厂将要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听说解除合同后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和工厂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不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最多能领多长时间?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上述精神,按照李某同工厂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间,即可算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案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重新计算

张某于2005年失业,缴费时间为14个月,2006年重新工作后又再次失业,缴费时间为6个月,那么他要享受失业保险时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张某的缴费时间为6个月,而非20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确立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实行的是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所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无法确定。因此,《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龄的计算方法,失业者的工龄就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是随后又失业的,根据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就不能与前次交费时间累计计算,而是要重新计算。

张某即属于第三种情况。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程序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

(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我国未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待期,即失业者从失业到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经过一段等待时间。

(3)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案例】孙某现在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孙某2001年在某市一企业做临时工,2005年合同期间离开,工作期间单位给他缴纳了失业保险。孙某失业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孙某现在已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了这一程序的规定,就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现在孙某已超过此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

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第二节福利待遇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最广泛的概念是将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两个概念混用。而我们一般使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共福利

1.住房福利改革

我国的住房福利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福利分房“等、靠、要”。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

(2)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于1988年召开,会议系统全面地提出了我国房改的整体构想,勾勒了我国政府新的城镇住房政策的轮廓,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之后,公房出售、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国家安居工程等房改重要内容相继开展。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

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4年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为弥补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不足,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实行40余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取消了,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住房实物分配被取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针对“最低收入家庭”提出了“廉租房”政策,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3)保障房制度。1999年建设部曾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重点是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并没有提到房租补贴。但各地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将廉租房政策改变成房租补贴政策。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五部委共同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住房补贴作为解决低保对象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由此,原来定义的廉租房就出现性质上的变化。不过,目前政府仍然没有把房租补贴作为单独的福利方式,而仍然把它作为廉租房的一种形式,把它与“实物配租”并列。实际上,在房租补贴下,受益家庭租用的住房,是按市场价格支付,这样的住房不能称作廉租房。因此有必要把廉租房限定在政府提供的、只收取低租金的住户范围,而房租补贴则是一种独立的住房福利方式。各级政府已经开始将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作为当前房地产调控的重点,大力推行“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人群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提供了专属的“舞台”。

到“十一五”末,中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央财政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案例】低收入家庭应享有住房福利

大红门南里2号楼1单元201室,10平方米的小屋是李文才一家4口居住了近20年的家。几天前,老李得知自己在廉租房配租摇号中中签时,当场泪流满面。年终岁末,64岁的李文才捧着刚刚拿到的廉租房合同,喜极而泣。“我已经看了3遍合同,晚上根本睡不着觉。”现在,老李与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署的实物配租合同中规定,他们一家4口每月只需交867元,就可入住位于三环新城的一套使用面积为41.6平方米的两居室房间。

老李两次落泪的背后,都是住房梦圆的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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