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处方的有效时间
为避免病情变化,急诊处方当天有效,门诊处方原则上当天有效,必要时亦可保持1~3日的有效时间。过期处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7)处方保管
处方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查阅。每日处方应按普通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处方等分类装订,并加封面集中保存。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学部(药剂科)报请院长批准后销毁,药学部(药剂科)领导负责监督,并记录销毁情况备查。
12.4.4中药处方特点
中药处方与西药处方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组成复杂中药处方在中医理论辩证施治的基础上,根据药物的性能和相互关系配伍而成。处方一般由“君臣佐使”(主药、辅药、佐药、引药)药物组成,所以一张中药处方多有几种至几十种药物,单味药方则鲜见。
(2)并开药物并开是指两味药合在一起开写,如青陈皮(青皮、陈皮)、天麦冬(天冬、麦冬)、乳没药(乳香、没药)、苍白术(苍术、白术)、羌独活(羌活、独活)。谷麦芽(谷芽、麦芽)、赤白芍(赤芍、白芍)、桃杏仁(桃仁、杏仁)、知贝母(知母、贝母)、川草乌(川乌、草乌)等。如果在并开药物的右上方注有“各”字,表示每味药均按处方量称取,例如青陈皮各6g,即青皮、陈皮各6g。如果在并写药品后注有“合”字,表示每味药称取处方量的半量,例如乳没药6g或乳没药合6g,即乳香、没药各称取3g。
(3)附有脚注脚注是医师在处方药名右上方提出的简单嘱咐或要求。脚注的内容有:先煎、后下、烊化、包煎、另煎、冲服等对煎服的要求,配方时这些药物要单独另包。
12.4.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处方药(Preion Drug,Ethical Drug)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应针对医师等专业人员作适当的宣传介绍。
非处方药: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是指由专家遴选的、不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就能购买到的药品,是经过长期临床实践被认为患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TC已成为全球通用的非处方药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12.5自制制剂管理
12.5.1医院自配制剂的分类和概念
医院自制制剂按制剂来源分可分为标准制剂和非标准制剂两类。标准制剂系指按国家药品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规范收载的品种配制的制剂;非标准制剂系指除上述药品标准以外的、按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的处方、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配制的协定处方、经验处方及研究的新制剂。
按制备要求通常分为无菌制剂、普通制剂和中药制剂。
无菌制剂:实际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在一定洁净度条件下制备的制剂,在最后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灭菌,如输液剂、小针剂等;另一种为某些药物由于受热不稳定,或制剂包装不耐热等原因,不能采取加热等方法灭菌,只能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制备,如眼膏剂、滴眼剂、冻干制品等。
普通制剂:通常是指除无菌制剂以外的西药制剂,这类制剂一般不经灭菌处理,但对制剂的微生物含量有限度要求。如溶液剂、合剂、糖浆剂、酊剂、搽剂、洗剂、散剂、栓剂、软膏剂、片剂、胶囊剂、膜剂等。
中药制剂:根据规定的处方,按照临床用药要求和中药材的性质,将中药材加工制成具有一定规格,可直接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适宜制剂。除了西药的一些剂型以外,中药制剂还有其一些特殊的剂型如煎膏剂、硬膏剂、丸剂、茶剂、酒剂、露剂等。
12.5.2自配制剂的品种范围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自配制剂品种范围提出包括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某些性质不稳定或效期短的制剂、市场上不能满足的不同规格和容量的制剂、其他临床需要的以及科研用的制剂等。
12.5.3自配制剂的管理
自配制剂品种实行注册制度:《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这是从源头上保证自配制剂质量、提高制剂配制水平、加强对制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标准制剂和非标准制剂均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的非标准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为试配制,取得“试”字批准文号。此类制剂自批准之日起,试配制期为1年,期满前在规定时间经制剂再评价可申报“准”字批准文号;如若还需延长试配制期的,也须重新申报批准,故有些地区和单位称之为试用制剂或临时制剂。
自配制剂须经本单位药检室检验质量合格,由药检室签发制剂合格证,方可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合格的制剂不准供临床使用。
自配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只限供本单位临床使用。特殊情况下,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配制剂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2.5.4配制记录
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名等。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须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制剂的标签、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每批制剂均应编制批号。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的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
12.5.5卫生管理
(1)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2)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3)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4)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5)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6)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无菌工作服不得混穿。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7)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室的配制工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8)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及已清洗干净的内包装材料。
(9)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