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药品管理
12.6.1药品管理概述
(1)药品管理的含义药品管理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所需药品的采购、储存、分配、使用以及经济管理。从管理对象来看可分为:一般医疗用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科研用药品,特别是研究中新药的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理等。
(2)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主要目标①保证医疗、科研所用药品供应及时、准确无误。②保证所供应药品质量好,安全有效。③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贯彻减轻病人和国家负担、医疗单位和药房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
12.6.2采购管理
采购合格的药品,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在药品采购中必须加强计划性,既要防止脱销,又要防止长期积压造成药品变质。药学部(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器材的筹划和采购。
(1)计划预算药品年度计划由上年度12月编制,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具体化,由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实施。月计划是季度计划的补充,由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批准实施。临床需要的药品新品种,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审核,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采购。
(2)量入为出、精打细算一般依据上年度药品消耗数和消耗趋势及库存情况来编制需要的品种和数量。
(3)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药品要保证供应,基本药物优先保证供应,急救药品满足供应。贵重药品、新药有限制地供应。
(4)编制及时、数字准确编制计划时要采用可靠资料,运用预测技术,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并严格核对,防止差错。
(5)注意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和季节性用药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6)根据医院药品历年消耗情况以及从订购到进库的周期长短,定出每种药品最高和最低库存量。
12.6.3采购
采购药品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
(1)根据药品采购计划预算,由药库组织采购。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2)购进药品应符合的条件:①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②药品应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③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④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⑤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3)药品价格应体现优质优价,在相同质量的情况下价优者优先选购。
(4)药品采购通常采用招标、合同、集体谈判等方式。
12.6.4库存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对于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性状、包装情况、进价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入库记录,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
入库药品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保管和养护。药品出库时,必须凭科室的请领单和领导的批件才能发出。出库要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严格查对,保证数量、质量。领发双方均在请领单上签字,按凭证及时出账。
(1)药品库存量控制医院药品库存量是指医院为保障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制定的药品储备量标准。
(2)药品的保管《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①按剂型分类贮藏:药品储存的基本原则是分类储存,习惯上剂型分为片剂、针剂、水剂、软膏剂、粉剂几大类,分类保管。②按储存条件分类储存:应根据每种药品的要求,分别储存于常温库(0~30℃)、阴凉库(20℃以下)或冷库(2~10℃)内。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③按药品的性质分类储存:a.药品与非药品(指不具备药品批准文号的物品)应分库存放;b.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西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亦应分库存放;c.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d.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存放;e.品名或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f.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可存放在同一个专用库房(柜)内,而毒性药品应专库(柜)存放;药品中的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内;g.不合格药品应与合格药品分开。
12.6.5需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保管
(1)麻醉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严格出入库及交接手续。有条件的单位最好储存于铁门、铁窗、双锁并有报警装置的专用库房里。
(2)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保管,专账登记统计,并定期检查。严格出入库、验收与交接手续。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
(3)医疗用毒性药品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账登记。
(4)危险品危险品系指易受光、热、空气水分、摩擦、撞击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引起自燃、助燃、爆炸或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剧烈毒性的物质。此类药品一般不得与其他药品同库储存而专库存放,应远离电源,同时有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品应分类堆放,隔离存放。危险品库严禁烟火,不准进行明火操作,并应有消防安全设备。
(5)贵重药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每月盘点一次。
(6)中药中药在储存期间,其质量除受到空气、湿度、日光和温度等因素影响以外,还受到昆虫和微生物的侵蚀。如保管不当将会发生霉变、虫蛀、失性、变色等现象而影响质量,甚至完全失效。其中,防霉和防虫蛀最重要。
12.6.6有效期药品的管理
(1)药品有效期的概念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8月通知规定:凡2001年12月1日后生产和上市销售的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而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1年11月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中规定,原料药、中药制剂、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的内包装标签、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以及外包装标签内容中均包含有效期。
(2)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有效期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直接标明有效期:如某药品的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5日,表明该药品至2004年10月16日起便不得使用。国内多数药厂都用这种方法。
②直接标明失效期:如某药品的失效期为2004年10月15日,表明该药品可使用至2004年10月14日。一些进口药品可见这种表示方法。
③标明有效期年限:则可由批号推算,如某药品批号为20010514,有效期为3年。由批号可知本产品为2001年5月14日生产,有效期3年,表明本品可使用到2004年5月13日为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了包装、标签上有效期的表达方法,即按年月顺序,直接标明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如可采用有效期至2004年10月,或有效期至2004.10、2004/10、2004-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l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12.6.7药物的贮藏
常用药物降解10%需要的时间,作为药物的有效期。药物的贮藏条件可分为冷处保存、阴凉处或凉暗处保存、遮光保存等,其中冷处系指2~10℃;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