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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一夫一妻制度的形成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渐渐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有关婚姻法律的出现,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巨大进步。

在远古的时候,我国西北有一个华胥国,国内有个大湖泊名叫雷泽,是雷神居住的地方。雷泽两岸为雷河,华胥国的人民都聚居在雷河两岸。华胥国有个叫华胥的女人,据说她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伏羲的母亲。

有一次,华胥来到水波荡漾的雷泽湖边游玩,观赏着美丽的湖光山色,姑娘沉醉了。漫步之际,她忽然看见水泽边绿茵茵的草地上,有一个巨大的人的脚印,觉得很好奇,就欣然用自己纤细的小脚去踩那巨人的脚印。

刚踩上去,华胥就感到一股暖流流过丹田,一种幸福的感觉使她久久不愿离去。她哪里知道,当那巨大的足印向她身上注入幸福的热流之后,她就怀上了这雷泽之主雷神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伏羲。

不久,华胥就生下了伏羲。在她的培养教育下,伏羲成长为一个聪明勇敢、风姿秀美的青年。

这一天,伏羲躺在大树下休息,偶然间看到蜘蛛编网捕捉苍蝇进食的过程,他灵机一动,起身跑到草地,拔草编织草绳,再用草绳纵横交错网络,最后织好了一张大网。

伏羲叫来当时还不懂得农耕的山民,让他们拿着这张大网去捕捉鸟兽和鱼,很快获得了成功。他又教山民用皮革编织成衣服,还教山民钻木取火,极大地改善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尔后,伏羲还推演天地万物的变数,画成八卦,乾、坤、坎、离、艮、震、巽、兑,并教山民用八卦符号记事,方便了当时还没有文字的山民相互间的沟通交往。

后来,伏羲娶妹妹女娲为妻,生儿育女,创造了人类,开辟了世界。

由于伏羲结绳为网、钻木取火、以八卦记事、兄妹相婚等功绩,被后来的人们誉为上古“三皇”之一,尊称他为“人祖爷”,并认为他是渔猎文明时代的文化英雄。

为了纪念伏羲,人们在河南淮阳地区一个绿树掩映的环境中,建造起了一座“伏羲陵”,当地人称之为“人祖庙”。人们经常到此烧香祈拜,除祈求农事丰收之外,也表达了盼望得子的意愿。

这个故事,体现了我国古人在原始状态下的一种婚姻形式,即“感生说”,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生育原理的最初认识。

由于当时的人们群居野处,没有固定的伴侣,两性的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常常“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利用火,于是,在血缘家族的内部,开始产生了婚姻禁例,开始排斥亲子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发生婚姻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称为“血族婚”,也叫“血缘婚”。

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我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南朝刘宋的史学家范晔编撰的《后汉书·南蛮传》中,就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

东汉泰山太守应劭著的《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

还有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等史籍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后来出现了族外婚,也称“亚血族婚”或“普那路亚婚”。族外婚是继血族婚出现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为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

男子去世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属于女方氏族,去世后与母亲同葬,不能与父亲合葬。

考古发掘中也发现了新石器时期男女分区聚集埋葬的墓地。山东兖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10座,女性同葬墓7座。华阳县横陈村,有妇女与幼儿合葬墓。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从而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婚制的变化,使生父的身份得以确定,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叫做“妻姊妹婚”。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同居,逐渐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这种社会转变相传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际。我国古代传说中的舜娶尧之二女和象企图谋害舜,说明此时尚未脱离对偶婚的遗习。

《尚书·舜典》的敬敷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尚未提出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不稳定。到了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启时,夫妻关系才正式固定下来。

一夫一妻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是排斥群婚的一大进步;二是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使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现实。

奴隶制时期的“婚姻”概念,可以这样来理解。“婚”即黄昏的“昏”,封建时代的“娶妻以昏时”,就是它的遗意。“姻”同“因”。曹魏时的古汉语训诂学者张揖的《广雅释诂》说:“因、友、爱,亲也。”意思是说,男女在黄昏时约会,结成亲密的伴侣。

处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云南基诺族,称得上是一个懂得爱情的少数民族。该族青年男女在16岁举行成年仪式后,就可以开始谈情说爱了。这些男女参加叫“饶考”或“米考”的社团组织,开始结识异性朋友。经过“巴漂”即私下相恋、“巴宝”即公开爱情和“巴里”即追求同居三个阶段,表明爱情已经成熟,然后由父母出面议婚,订婚,举行结婚仪式。

生活在云南的傣族的青年男女,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也有自己的组织和首领,男青年的首领称“乃欧”,女青年的首领称“乃绍”,均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让青年懂得社交和婚配的习俗,调处相互关系。他们通过“丢包”、“赶摆”等社交活动,寻求自己的爱情。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领导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两代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在王位交接时,众王子之间常常产生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流血拼争。

周代吸取了夏商时期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了王位的归属,成功地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规定,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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