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固定资产划分不清的问题
【例6-15】2009年1月中建公司为个人购置一辆摩托车,价值为8000元,该公司经理为一次摊销费用,将购置摩托车的会计账务做以下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税务人员在盘点该公司固定资产实物时,调阅相关凭证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经理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却不知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分析: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构成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列作低值易耗品。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有的企业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有的企业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列作低值易耗品,其结果不仅造成核算上的混淆不清,也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在向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转移形成和水平上的不合规、不合理。
由此可见,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将符合固定资产的物品划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为了减少当期成本、费用将符合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品划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延缓其摊销速度。这种混淆划分标准,不仅导致资产结构的变化,使固定资产与存货之间发生此长彼消的关系,还会使会计信息产生错报,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6.3.3 擅调折旧年限的问题
【例6-16】中建公司2009年1月开始经营,购置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由于担心资产贬值太快,同时也想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当月按生产设备8年、电子设备2年的计提年限,以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开始计提折旧,当年计提折旧10万元,年末未作纳税调整。
分析:
中建公司计提折旧的方法是错误的,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按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⑤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⑥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⑦******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同时,该企业当月购置资产,折旧必须从下月开始计提。因此,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时间而多提的折旧费用,应作调增利润处理,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