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2-11】中建公司2009年2月28日发现2008年度漏记一笔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60000元,漏记一笔管理人员工资20000元,该公司所得税率25%。
进行差错更正: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工资。
调整所得税:(60000-20000)×25%=10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六、新《会计准则》对利润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
(1)“本年利润”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核算内容基本未变。
(2)“利润分配”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
12.2 收入、费用、利润主要税务问题
一般来说,收入、费用、利润属于损益类科目。其中,收入是指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等;费用是指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是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的差额。在会计核算中,涉及收入、费用、利润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隐藏利润和偷逃税款等方面。
12.2.1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问题
【例12-12】中建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2009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利润50万元。税务人员于2010年3月对该公司200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税务人员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2009年10~12月预收A工程款150万元,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2)“应收账款――B工程款”年终借方累计余额100万元未结转工程施工成本,经与建筑安装合同、施工进度表核对及现场实地勘查,B工程按进度应结转工程结算收入150万元,其对应的工程结算成本为100万元。由于该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从而造成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案例中建公司对A、B工程预收、应收款长期挂账的解释原因是工程刚刚开工,税务人员通过深入工程施工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迫使企业提供了建筑合同和施工进度表,经过进一步的查实、核对,终于查清了偷逃营业税款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00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属偷税行为,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将应结转收入的工程款,挂在预收账款上,隐匿工程进度,从而减少了应纳的营业税款和企业所得税款。这一偷税事实反映出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意识淡薄,存有逃避纳税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反映出了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知识的缺乏。
12.2.2 房租收入、管理混乱的问题
【例12-13】中建公司2009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主营利润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万元,营业外收入5万元,利润总额3万元。在2009年的日常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税务人员经询查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经核实,该公司2009年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10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分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该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2万元(10×12%)。
(1)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及时申报工作。
(2)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没有及时申报纳税。
账务调整,提取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12.3 收入、费用、利润主要审计问题
12.3.1 出租收入、发放福利的问题
【例12-14】审计人员对中建公司2009年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在盘点保险柜现金时,账款虽然没有出入,但是保险柜里的一份承包合同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这是一份中建公司与承包人王某的承包合同。合同显示,从2007年开始,王某承租该公司2台车辆,每年上缴一定承租费用,合同期5年。但是审计人员在中建公司的账上却并未发现承包费收入,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效益不好,王某一直没有缴纳承包费。审计人员并未简单相信财务人员的说法,而是立即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承认租车事实,承包费均是以现金形式交给公司财务,再由财务开具收据证实款项已收。在充足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出租收入未按规定入账,全部用于发放福利的事实。
分析:
1.收入的审计内容
(1)确认本期所有已实现的收入是否入账。
(2)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3)确认本期收入是否正确分类。
(4)确认是否依照税法如实申报应税收入,准确计算各项税款。
(5)确认申报的收入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收入的审计要点
(1)分析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
将本年度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年内各月的波动情况;对于明显和异常变动或波动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假的行为。
(2)确认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对业务进行抽检,进行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销售、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存货等明细账的全过程的审查,核实其记录、过账、加总是否正确。
(3)审查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
将消费清单、订单、住宿登记簿、发票、银行结算票据等进行相互核对,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钱款收到或发票已交付对方未作收入处理。应注意有无当年收入转入下年入账,或者虚记收入,开假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而将当年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年予以冲销的现象;还应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收入少入账或收入缓入账的现象;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观察有无未经认可的巨额销售。
(4)确认收入计价的合理性。
与同行业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审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者,并按税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进行历史同期及年内各期的趋势分析,对其存在的异常变动应对原因进行重点追查。
审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验算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以上案例中,中建公司未按规定,将出租收入在账外核算,正是这合同暴露了其违规事实。账外收入由于在账外进行核算,检查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任何形式的蛛丝马迹,提高观察问题的敏锐性,对于存在账外收入可能的线索绝不放过,不能受主观思维影响,对被查的解释要充分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常理,同时积极开展延伸检查,不能因为怕麻烦而放掉线索。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审计人员正是抓住了一份保留在保险柜的合同,内查外调,顺藤摸瓜,最终使账外收入显出原形。
12.3.2 收入账外,费用账内的问题
【例12-15】2010年审计人员接到举报,称中建公司收取家装工程结算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根据这一线索,审计人员当即决定对中建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设置两套账,查获现金流水账1本、已竣工工程收付款控制报表、非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等。经核实,该公司2009年期间收取工程结算款合计400万元,大部分为现金收入,但账上申报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可见,中建收取工程结算款未全额入账,但购置的材料及人员工资等费用却在账内核算。
分析:
目前,建筑业尤其是装饰业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款项结算。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不纳税申报,从中偷逃税。中建公司将装修的经营收入置于账外,而相关费用却在账内核算,这种财务核算方法使企业不但逃避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而且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的收入大部分是账外收入,而且是现金交易,在账上很难发现问题,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使用外购或自制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隐瞒收入的情况。
首先,要根据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对其收入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对收入与成本配比不合理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其次,对发生的材料支出和人员成本进行分析,核实其真实性。
最后,要积极开展外调工作,从消费单位原始及记账凭证中寻找蛛丝马迹,对有重大疑问的单据要一查到底,掌握充分证据后谎言将不攻自破。
工作小窍门
1.利润的审计内容。
(1)结合收益、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审计,检查利润的归集是否正确。
(2)检查纳税调整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确定净利润是否正确。
(3)检查利润分配的来源、顺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4)检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运用是否合理,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检查亏损弥补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
2.利润审计重点关注。
(1)由于收入、收益、成本和费用的多计或少计,造成利润不实。
(2)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造成应计所得税不实,影响净利润。
(3)把不应在税前弥补亏损的亏损用税前利润弥补,少缴所得税。
(4)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经过中介机构签证、弥补期限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5)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
(6)公益金没有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而是用于其他用途。
(7)税后利润在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股利或利润的分配。
(8)税后利润提取各项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
(9)公司用税后利润提取激励基金、奖励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