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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制与安全(2)

死者家属和部分居民事后愤愤不平,冲到学校,说是学校害死了胡某,扬言要教训班主任,后又听说高一英语老师曾在前一天英语课上批评过该生,就去拖拉英语老师。英语老师及另两名教师多处被打伤,钱物也被抢走。学校教师人心惶惶,教学秩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在本案中,高一学生胡某在上学路上不慎落入溪水中淹死的事故中,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及部分居民殴打老师及抢劫钱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

胡某的死属意外事件,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在上学的路上掉入溪水中,是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即他人对胡某的死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因素,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他人从事了何种行为使胡某落入溪水中,所以胡某落入水中被淹死,他人不应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的学校和老师的行为,与胡某之死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英语老师也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死者亲属认为英语老师在前一天批评过胡某从而与英语老师为难的做法是无理的。作为老师,对学生的过错指出来并进行适当的批评既是老师的权利又是老师应尽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另外英语老师的批评与胡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即我们不能认为胡某的死是英语老师的批评所造成的。

家属和部分村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本案中,死者家属和部分村民不分青红皂白冲进学校打伤英语老师及另外两名教师并且抢劫钱物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严重地侵犯了老师们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死者家属和部分村民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应当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非常严重,触犯刑法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对胡某的死,学校及老师不承担民事责任,其后果由胡某和其监护人承担。死者家属及村民对老师的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死者家属及村民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死者家属及其村民应返还抢劫的财物,赔偿对老师们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费用等。”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可以给予殴打老师的村民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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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能侮辱、体罚学生,要注重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中学生雨天骑车要特别注意,因为路滑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骑车或者路过较窄的桥梁时,要小心谨慎,最好下车慢行。

过马路要小心井盖,不在危险的建筑物旁边逗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你如何评价村民到学校殴打老师并抢劫钱物的行为?如果你是老师你会怎么做?

点蜡烛造成火灾

2008年5月23日凌晨3时左右,某高中学校一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24人,其中21人死亡。死亡的21人中,15人当场死亡,其余6人送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相继死亡。死亡学生中,小学生13人,中学生8人,年龄最小的10岁,最大的17岁。据查,起火宿舍属砖木结构,平房,总面积24.9平方米,长6.7米,宽3.7米;学生分住三层通铺,共住学生38人,其中第一层9人,第二层11人,第三层18人。从火起到火灭约30分钟。第一层全部撤离,第二层死亡3人,第三层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5月23日晚上一女生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中途瞌睡,蜡烛燃尽烧着床上纸箱引起大火,因学生疏散不及时,终酿成灾祸。

事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1.对火灾直接责任者侯某(16岁,属相对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交学校和家长教育管理;2.对校长贺某等以渎职罪予以逮捕,同时开除党籍、撤销职务;3.对乡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副校长任某给予撤职处分;5.对县教育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6.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乡派出所分别向县委、政府、上级主管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本案中,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安全教育未到位,某女生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对此,应追究相关人员有关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学校及该女生对本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长贺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平时应加强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在夜间熄灯后,应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生事故本应及时疏散学生,学校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因而对学校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长贺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火灾的直接责任者侯某已构成失火罪,但由于不满16周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学校及该女生家长应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学校及该女生均存在过错。学校有义务保证学校宿舍的安全,但由于其疏于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同时,由于该女生为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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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类案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学校对住校生的管理要严格。一是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例如,学校宿舍禁止点蜡烛等。二是要设立专门值班人员负责安全工作。不能只靠未成年学生的自我管理,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检查宿舍的安全工作。

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以及如何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在出现事故以后如何正确处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不仅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有相应的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对于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仅仅制定纪律条文要求其不得从事危险活动是不够的,还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如宿舍火灾的案例说明,学校仅仅制定纪律条文要求学生不得点蜡烛看书是远远不够的,一旦发生事故,学校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

你认为学生侯某应该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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