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层次规范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由证监会颁布的法规解释,主要是1993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针对国务院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原则性规范而制定,对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方面均作了详实的披露规定,主要涉及的事项有:公告的时限、公告的对象、公告的载体以及公告的其他有关事项。另外,在证监会制定的其他一些部门规章中,也相应地包含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
(4)第四层次规范是证监会根据《实施细则》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简称《编报规则》)截至200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共颁布了19个准则。根据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证监会对《内容与格式准则》不断地进行了修订。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问题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在《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截至2003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专门针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19个《编报规则》。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截至200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共颁布了6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简称《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5)第五个层次规范是行业自律性规则。这一层次规范包括由证券交易所自行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行业自律性规则,或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指定的规则、指引、规范意见和指南等,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
(三)审计规范体系
审计规范是由一系列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等行为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构成。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法》对独立审计业务作了原则性规范,也是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根本性指导。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建设一直是世界各国独立审计事业建设的基础(IASC,1989)。最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要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公认审计准则(GAAS)》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制定的《国际审计准则(ISA)》。
为了使注册会计师在职业中保持超然独立性,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增强职业风险意识,提高独立审计质量,我国于1995年12月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1月和1997年7月分别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公布了新的《独立审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先后4次出台《独立审计准则》,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独立审计质量的提高。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准则,它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第二层次是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它们分别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和执行各种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作的具体规范;第三层次为执业规范指南,它依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为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执行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从权威性而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属于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遵循,执业规范指南则不具有强制性。审计准则体系构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规则。
从法律层级来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范;从信息披露时间点的不同来看,包括对初次披露信息的规定、对定期报告的规定、对临时报告的规定和对其他披露的规定。初次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半年报、季报和月报),临时公告则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
第二节 信息披露相关理论
一、效率市场假设
关于效率市场假设(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EMH)的许多研究是在随意事件假设(Random Walk Hypothesis)上进行的。代表性的论文是1970年美国教授Fama的Efficient Capital Market: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论文中,在承认资本市场重要性的同时,强调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倡导者Jack Clark Francis指出:因为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且价格信号又是资本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所以“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会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导向收益最高的企业”。效率市场的核心是,在任何时点上,可获得的信息都被注入价格之中,证券价格也就成为证券内在价值(真实价值)的最适评估,成为各类相关信息通过市场经济归纳后的结果。有效率的证券价格的“建立”解决了投资者处理各类信息面临的难题,同时也简化了整个投资决策过程。这里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就成为价格能否作为正确信号的决定因素。按照可获得信息的分类不同,将有效率的资本市场细分为三种类型。
(一)弱有效市场(Weak‐form EMH)
在该市场中,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充分反映的是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切信息。因为价格的时间走势表现为一种随机游动过程,所以,在某一时刻上,价格便被看作整个价格运动轨迹上的一个质点。如果设时刻t=0,这一质点处于初始位置a,尔后每隔一单位时间(t=1,2,3,n),质点总会受到一个外力的随机作用使位置(a)发生变化,那么质点的换位移动必定以概率形式出现在新的位置上。这一系列联系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最后时刻的价格,因为这会影响其报酬,所以是投资成败的关键。若所有的投资者在推断最后时刻的价格位置时,都运用历史价格数据,那么现行的价格所充分反映的便是过去价格和收益的一切信息。
(二)半强型有效市场(Semi‐strong Form EMH)
在该市场中,现行的证券价格不仅能反映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切信息,而且还融汇了一切可以公开得到的信息,如公司公开的财务状况报表,公司产、供、销、人事等决策的通报,股票除权的通报等。证券价格根据这些可获得的信息及时反映。因此,在半强型有效市场中,完全利用可公开获得信息行事的投资者在扣除他们购买信息的成本后,无法得到超额利润;但利用非公开信息行事的投资者却可能获得暴利。
(三)强型有效市场(Strong‐form EMH)
强有效市场模型中的证券价格所包括的信息面最广,即价格在充分反映过去收益和报酬、一切可获得的公开信息之外,还对非公开的信息异常敏感,能即刻反映全部公开的和非公开的有关信息。由此可见,任何投资者都无法凭借其地位和某种信息渠道来获得超额的预期收益。
有效资本市场的三种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证券的价格反映一定的信息。其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不同的市场反映信息的范围各异。
(四)效率市场特点
只有一个完善的市场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必须具备4个条件:第一,信息的完全性及无成本性,即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可同时无成本地得到可以利用的信息。第二,市场无阻力性,即不存在交易成本、税收、且资产无限可分。第三,价格的市场性,即价格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影响,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均是价格的接受者。第四,投资者理性化,即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都是追求个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但在实际中,是不存在这样的市场的。有效市场的条件相比完善市场要宽松得多,它要求在证券市场的运行中,证券价格始终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允许交易成本的存在,允许证券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等。一个有效市场应具备4个条件:信息的有效性,即在是资本市场上可以充分、迅速地反映出价格等可利用的信息;评价的有效性,即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收益可在证券市场上得到充分反映;完全保险的有效性,即投资者可以随时进行让渡交易;组织职能的有效型,即有关的服务必须完备,以保证市场能够自如运作。
最早分析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学者是Fama,1976年,他在Foundations of Finance 一书中,利用4种市场均衡模型来判断。第一,预期收益值是正值。第二,预期收益值是常量。第三,预期收益值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模型。第四,预期收益值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收益关系。
二、信息经济学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知识;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张维迎,1996)。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中更是如此,信息拥有的多寡会直接影响投资决策。信息不对称来源于内部信息及内部交易,即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内部人仍又可能比外部人更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借助信息优势以获取超额利润。但财务报告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种信息不对称,作为降低逆向选择问题的重要工具,通过财务报告,可以促进证券市场运转并减少其不完全性,特别是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增加了公众可获取的信息,从而增进了财务报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约束条件(FASB、IASC),深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及时性的增加可以减少内部人借以从信息优势中获利的时间(Scott,1997)。它大大降低了交易时获得信息的成本,使得市场上所有交易者都能够平均地得益。实证研究表明,及时披露会计信息可降低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的信息需求,进而降低交易成本(Healy and Palepu),同时也是向市场传递积极的投资信号。Spence(1974)提出的信号传递模型以及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提出的信息甄别模型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经营业绩和公司治理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利益相关者的疑虑,更乐于主动发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
三、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企业契约理论的主要分支之一,其实质是委托人(股东)不得不对代理人(管理者)的行为承担风险,这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和合约的不完备性引起的。因此,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有激励意义的合约来控制代理人,以尽量减少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在证券市场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分离,股权非常分散,并且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张维迎,1999),使得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异常常见。此时,股东如何有效激励、约束经营者,以使经营者努力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变得尤为突出。企业存在着成千上万的大股东,他们没有动力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更多的时候是通过搭大股东的便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少数持股比例高的大股东则不一样,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会努力实现自身资本的保值增值,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努力监督约束经营者。